建筑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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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54
建筑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建筑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认真做好本工程的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岗位为其定期进行体检制度,并将体检记录存入健康档案。
2、各岗位必须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从事易发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对防护用品严格管理,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5、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工健康所占有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
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7、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外,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安排新生的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和保养,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时间不得不超过半年。
8、项目部管理人员应随时做好职业病的抢救和应急措施,凡因抢救和应急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患者死亡或留下严重遗症者,将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9、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我项目部将职业病名单分列如下:
1)笨中毒
易发工种:电工、油漆工
2)汽油中毒、四乙基铅中毒
易发工种:司机
3)矽肺、尘肺
易发工种:电焊工、泥工、付工
4)接触性皮炎
易发工种:机械工
5)职业病白内障
易发工种:电工、电焊工
6)笨所致白血病
易发工种:油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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