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版)培训借记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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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培训
--卡、跨行、其他业务
个人金融部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分类、卡面)
①新制度对绿卡新增了分类维度:合作伙伴性质(联名卡、认同 卡);金融信息载体(磁条卡、复合卡、单IC卡);金融IC卡应用 服务范围(标准金融IC卡、加载行业应用)) 第260条。 ②新制度对卡面要素进行了调整,卡面新增了“闪付”要素: quickpass标识(原银联的“upcash”标识已删除) 第261。 ③全行统一发行卡的卡面由总行设计,各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 卡面由分行设计,报总行审批后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名 (认同)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262 。 ④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芯片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 中国人民银行、卡BIN所属卡组织及总行发布的相关标准。 老制度该条款中要求上述要素遵循“中国银联”的相关标准,比 较局限,新制度扩大至“卡BIN所属卡组织”。 第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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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对账单)
①对账单业务包括对账单打印和对账单寄送。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 单与纸质对账单两种。 ②客户申请、变更、撤销寄送对账单,查询对账单寄送申请信息, 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可代办。 ③客户申请打印对账单,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绿卡在全国任 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④一级支行和网点可办理批量加办、修改、撤销对账单寄送业务。 ⑤申请寄送对账单后,将按月度周期向客户发送上月16日至本月15 日对账单;客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从办 理取消当日所在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⑥对账单服务费无法扣收时,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283-292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旧卡的处理,尤其对于IC卡的处理)
①新制度增加了对IC卡旧卡的剪卡处理要求:沿靠近芯片的卡片一 侧边缘,穿过芯片中心和磁条(如有)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 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芯片上打洞作废。即要求同时破 坏磁条和芯片。276 ② 废卡的处理: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销户 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凭证管理部门。 277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特殊卡换卡)
①军人保障卡、有效期内的学生资助卡等特殊类型的联名/认同卡以 及区域性联名/认同卡原则上只能更换同一卡品种卡类别的卡。学生 资助卡三年期满后可更换为绿卡通卡。 272 ②换卡和挂失补发新卡后,原卡签订的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协议及电子现金卡圈存绑定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 27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2)绿卡通业务
变更内容:(行业应用子账户、子账户限额)
①行业应用子账户是我行与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合作单位共同开发的 人民币活期账户,用于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行业应用子 账户只能通过合作方授权的渠道或交易才能办理资金的存入、支出 或消费等。 除行业应用子账户外,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可在全国任一网点通 存通取。 ②客户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人民币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绿卡 通卡开户机构余额内。存单移入生成的子账户与原存单开户机构相 同。 ③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 万元(含),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293-299)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新增对账簿)
①新制度增加对于对账单和对账簿的描述。对账簿分为活期对账簿 和定期对账簿。活期对账簿记录绿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 簿记录绿卡通定期子账户交易明细。 ②对账簿的使用:对账簿只用于记录交易明细,不可办理任何业务。 活期对账簿打印加办后的交易明细,且不压缩打印,IC借记卡的活 期对账簿不打印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打印加办时未 销户以及加办后新开立的子账户明细。对账簿打满后自动更换。 ③绿卡单卡户只能加办活期对账簿;绿卡通卡可同时加办活期对账 簿和定期对账簿。卡折合一户、电子现金卡、绿卡通副卡不允许加 办对账簿。(加办、撤办、更换、补发和明细打印均可在全国任一 网点办理) 278-28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交易限额、换卡)
①可对绿卡的交易限额进行设定:境内ATM转账交易限额、境内 POS消费交易限额、境外ATM取款交易限额及跨境消费日限额,网 点办理,不许代办。 第269条 ②新制度对换卡进行了规定,对于不能换卡的情况进行了描述。 “绿卡因破损、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进行换卡,省内办 理,不许代办;因卡老化、污染、损毁等原因造成卡号模糊、缺失 等无法辩识真伪,或者IC卡芯片缺失的,不得办理换卡,而是进行 凭证挂失” 第270条 ③“磁条卡可更换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磁条芯 片复合卡可更换为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单芯片卡只能更换 为单芯片卡。”即换卡是卡片的安全级别必须是逐渐上升的。 271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未激活卡、自助转账)
①新制度对未激活卡的使用做了修改:“未激活卡除密码更改、挂 失及后续处理、作为转入方的入账汇款、批量存款等业务外,不可 办理其他业务。” 第267条 ②未激活要求在“网点柜面”激活。(但在实际生产中,若当地监管 部门另有要求的,如社保卡的pos激活等) 第267条 ③ 新制度对绿卡的自助设备转账功能的开通进行了规定。“开通时, 客户本人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为客户开通该业务时,柜员应向持卡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单位代个人批量开立借记卡时,原则上应关闭自助设备转账功能 ,在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 268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卡折合一户的处理)
①单卡户不得加办存折,单折户不得加办绿卡。 ②卡折合一户必须本人办理,批量除外。 ③ 撤销卡或者折时,可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允许代办。卡撤销后 存折继续使用,折撤销后,卡继续使用。(由省内变为全国) 274-275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2014年版) 培训
--卡、跨行、其他业务
个人金融部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分类、卡面)
①新制度对绿卡新增了分类维度:合作伙伴性质(联名卡、认同 卡);金融信息载体(磁条卡、复合卡、单IC卡);金融IC卡应用 服务范围(标准金融IC卡、加载行业应用)) 第260条。 ②新制度对卡面要素进行了调整,卡面新增了“闪付”要素: quickpass标识(原银联的“upcash”标识已删除) 第261。 ③全行统一发行卡的卡面由总行设计,各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 卡面由分行设计,报总行审批后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名 (认同)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 第262 。 ④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芯片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 中国人民银行、卡BIN所属卡组织及总行发布的相关标准。 老制度该条款中要求上述要素遵循“中国银联”的相关标准,比 较局限,新制度扩大至“卡BIN所属卡组织”。 第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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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对账单)
①对账单业务包括对账单打印和对账单寄送。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 单与纸质对账单两种。 ②客户申请、变更、撤销寄送对账单,查询对账单寄送申请信息, 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可代办。 ③客户申请打印对账单,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绿卡在全国任 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④一级支行和网点可办理批量加办、修改、撤销对账单寄送业务。 ⑤申请寄送对账单后,将按月度周期向客户发送上月16日至本月15 日对账单;客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从办 理取消当日所在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⑥对账单服务费无法扣收时,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283-292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旧卡的处理,尤其对于IC卡的处理)
①新制度增加了对IC卡旧卡的剪卡处理要求:沿靠近芯片的卡片一 侧边缘,穿过芯片中心和磁条(如有)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 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芯片上打洞作废。即要求同时破 坏磁条和芯片。276 ② 废卡的处理: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销户 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凭证管理部门。 277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特殊卡换卡)
①军人保障卡、有效期内的学生资助卡等特殊类型的联名/认同卡以 及区域性联名/认同卡原则上只能更换同一卡品种卡类别的卡。学生 资助卡三年期满后可更换为绿卡通卡。 272 ②换卡和挂失补发新卡后,原卡签订的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协议及电子现金卡圈存绑定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 27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2)绿卡通业务
变更内容:(行业应用子账户、子账户限额)
①行业应用子账户是我行与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合作单位共同开发的 人民币活期账户,用于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行业应用子 账户只能通过合作方授权的渠道或交易才能办理资金的存入、支出 或消费等。 除行业应用子账户外,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可在全国任一网点通 存通取。 ②客户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人民币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绿卡 通卡开户机构余额内。存单移入生成的子账户与原存单开户机构相 同。 ③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 万元(含),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293-299)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新增对账簿)
①新制度增加对于对账单和对账簿的描述。对账簿分为活期对账簿 和定期对账簿。活期对账簿记录绿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 簿记录绿卡通定期子账户交易明细。 ②对账簿的使用:对账簿只用于记录交易明细,不可办理任何业务。 活期对账簿打印加办后的交易明细,且不压缩打印,IC借记卡的活 期对账簿不打印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打印加办时未 销户以及加办后新开立的子账户明细。对账簿打满后自动更换。 ③绿卡单卡户只能加办活期对账簿;绿卡通卡可同时加办活期对账 簿和定期对账簿。卡折合一户、电子现金卡、绿卡通副卡不允许加 办对账簿。(加办、撤办、更换、补发和明细打印均可在全国任一 网点办理) 278-28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交易限额、换卡)
①可对绿卡的交易限额进行设定:境内ATM转账交易限额、境内 POS消费交易限额、境外ATM取款交易限额及跨境消费日限额,网 点办理,不许代办。 第269条 ②新制度对换卡进行了规定,对于不能换卡的情况进行了描述。 “绿卡因破损、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进行换卡,省内办 理,不许代办;因卡老化、污染、损毁等原因造成卡号模糊、缺失 等无法辩识真伪,或者IC卡芯片缺失的,不得办理换卡,而是进行 凭证挂失” 第270条 ③“磁条卡可更换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磁条芯 片复合卡可更换为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单芯片卡只能更换 为单芯片卡。”即换卡是卡片的安全级别必须是逐渐上升的。 271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未激活卡、自助转账)
①新制度对未激活卡的使用做了修改:“未激活卡除密码更改、挂 失及后续处理、作为转入方的入账汇款、批量存款等业务外,不可 办理其他业务。” 第267条 ②未激活要求在“网点柜面”激活。(但在实际生产中,若当地监管 部门另有要求的,如社保卡的pos激活等) 第267条 ③ 新制度对绿卡的自助设备转账功能的开通进行了规定。“开通时, 客户本人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为客户开通该业务时,柜员应向持卡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单位代个人批量开立借记卡时,原则上应关闭自助设备转账功能 ,在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 268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卡折合一户的处理)
①单卡户不得加办存折,单折户不得加办绿卡。 ②卡折合一户必须本人办理,批量除外。 ③ 撤销卡或者折时,可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允许代办。卡撤销后 存折继续使用,折撤销后,卡继续使用。(由省内变为全国) 274-275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