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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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当由消防水源、高压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阀门等组成。
(二)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三)高压水泵应根据可靠性和安装场所、消防流量、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驱动可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第十五条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的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的设置数量应按照每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25米的原则确定;
(二)消防竖管应靠建筑外墙的外侧设置,或在建筑内适当位置设置,但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消防竖管应在每层楼板处固定,满足使用时的稳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其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四)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消防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螺纹、法兰等方式连接;
(五)消防竖管应在每层安装直径为65毫米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毫米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
(六)消防竖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层外墙设置直径65毫米的水带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处应设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和首层消防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消防车作业场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车使用的作业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条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应设置为干式或采取保温措施;
(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用电应满足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五)临时宿舍的窗户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