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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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和人民币,下同)登记,系指银行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也称“申请人”)的前期准备、新设、开户、入账、划转、基本信息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行为。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人应先到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第三条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
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六)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七)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境外直接投资系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六)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七)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第四条为申请人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遵从银行展业三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调查”。
第五条本行自身直接投资业务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总行授权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外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集中进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登记操作,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制定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对各支行或分行国际业务营销团队(以下简称“支行”)提交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资料,进行合规性与表面真实性审核;
第三章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条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基本流程
(一)业务受理
支行负责受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需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其他材料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支行根据申请人授信、尽职调查等相关信息,对申请人的业务做出合理性判断,确认申请人资信情况良好且业务背景真实。
(二)业务审核
国际业务部对支行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监管要求,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满足外汇局要求的业务办理条件。
(三)登记操作
审核通过后,国际业务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登记,打印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完成系统登记操作后,及时查验系统内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系统操作每一个环节均必须经过经办、复核双岗确认方可办理。
第一节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条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审核材料和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要点
1.为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要求其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应要
求外国投资者到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4.外国投资者开立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加盖其业务公章的申请延期说明函向本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参照本条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业务,审核材料和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
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