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摘要

受贿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是国家和社会中的毒瘤和顽疾。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并由此急剧演变出众多的新型犯罪形态,在社会生活和权力运行中滋生蔓延、构成了严峻威胁,也给犯罪追查打击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急待从多方面重点加以研究、予以高度关注。由此,本文主要着眼于就当前受贿犯罪的构成现状、形成原因与积极开展惩治打击、预防控制几个方面展开探析与思考,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试图就遏制受贿犯罪提出一些防范对策和粗浅之见,以资参考。

关键词:受贿犯罪现状成因防范控制

目录

一、引言 (1)

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1)

(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1)

(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1)

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2)

(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2)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2)

(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2)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3)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3)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4)

(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4)

(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5)

(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6)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尽管我国一直以来对受贿类严重职务腐败犯罪保持持续高压的严打态势,但犯罪的势头依然高发不减、打击成效不尽理想、面临的形势也愈加突出严峻。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古老传统犯罪方式,伴随着国家、社会历史的发展依附权力而衍生变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处于转型期改革的特殊阶段,各类受贿犯罪案件跃居上升处案发高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涉及国家社会政治、行政金融等多个领域,是一直以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推进,危及社会稳定、国家人民利益,侵蚀动摇党委政府执政根基,并极具破坏影响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严重社会问题。由此,正确认识当前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发展趋势,更为有效的积极采取预防、打击措施,将对于遏制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影响的受贿犯罪活动综述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和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案例数据来看,在涉及经济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的贿赂案件逐渐滋生蔓延,一些名噪一时、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纷纷落马,犯罪主体越来越高、职级涵盖各个层次,大案要案比例仍然居高不下。如2011年国土部原副部长李元落受贿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受贿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等等一系列案(事)例中,都涉及县处级、甚至是省部级以上官员多人、牵连涉及职权掌控的多部门、跨区域、多次数、案情错综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在当前查办的一系列受贿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早已屡见不鲜。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开放,各类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实施受贿敛财,其贪婪欲望程度简直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从海军前副司令员王守业的1亿元到中石化公司老总陈同海的1.9亿元,从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的2.1亿元再到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的2.6亿元,再看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仅单笔受贿就高达8000万元的最高“历史记录”。受审的“天价赃款”腐败现象不断被刷新,“亿元贪官”已经成为当前当前老百姓生活中日渐凸显、敏感的一个社会话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的“腐败记

录”一再被突破,面临的反腐形势着实令人堪忧1。

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揭露问题的内在根源才是构成最终的结果。对此,著名的法理学家卓泽渊曾今说过这样一句深刻的话:“要根治腐败,我们就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2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列受贿腐败案件,不外乎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经历几千年的在封建社会带来的传统残余观念,一些政要官员“高高在上、权倾朝野、权力掌控一切”的思想已经深深的植入了固定的思想观念之中。有的干部从政只求升迁,谋权只为求财,为此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实施受贿敛财要么旨在为进去仕途加注“砝码”,要么仅为换取空缺、竞争职位考虑“花钱打点”,寻求晋升捷径的旁门左道,一旦目的打成,便开始变本加厉,疯狂实施收受贿赂达到“回收成本”的敛财行为。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在加快经济发展建设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一个摸索探路、条件不充分、制度不完善的调整阶段。由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有大中企业在市场运作中所独具的强大行政干预、调节能力,社会公权仍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占据着主导的作用,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国企行业垄断使得那些本应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部分处于处处受制挤压活动空间上,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从总体上看,特别是在权力下放、实施行政审批等问题上,改革的发展的进步仍然远远落后于经济转轨的进程,这种不遵循经济运行规律的管理手段,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就可能滋生政府行为对市场的过度替代的突出问题,使一些党政机关干部“权力寻租”的形成可能,以“人治替代法治”,“无钱事脸难看、没钱事难办”索贿、受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涉及金融、证券、土地批租、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大宗物资采购等环节上本身由于资源、指标的稀缺性和供大于求的公开竞争难度,致使行贿分子往往不惜抛开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竞争规则,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部分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予以贿赂,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构成了各类公职人员实施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1方国维:《从卖官与卖菜引发的再思考》,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24日A03版

2李慧国:《论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防治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03期第18页。

尽管当前我国监督机构为数众多,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办、纠风办、廉政办以及众多的新闻媒体等都对职务犯罪预防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在长期以来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重体制内监督,轻其他途径、社会民众、媒体舆论等体制外监督,加之各类机构大都各自为战,甚至相互推诿敷衍这一“得罪人不讨好的差事”,在缺乏监管手段上的统一配合,从而致使整体监督实效难以得到资源整合、打击防范效果也就难以保障,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利用权力实施受贿、索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说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制定刑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正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阐述的“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3。由此,笔者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论述,目的旨在试图探求行之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发生的预防策略与举措。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是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输手段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腐、反腐败,构建对受贿犯罪行为高压打击、声势浩大的的道德舆论与社会氛围;坚决防止行贿受贿变味成为一种“礼尚往来和送礼办事的“社会新时尚”,否则受贿腐败之风将愈演愈烈,难以得到根除。二是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思想灌输、党课专题教育、开展“高墙内现身说法警示”等多样形式阐明危险性、算清经济账,使其从思想源头上得以真正触动震撼,树立良好的从政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对享乐拜金、钱权女色的免疫能力,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正气清风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律己拒腐防变。三是要注重加大公职人员“身边人”教育。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占据相当一部分受贿案件的发生大都或多或少的与领导干部身边人“枕边风”、唆使煽动存在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公职人员能否抵御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除了自身廉洁自律意识起着关键作用以外,其家庭成员、部下秘书等身边工作、生活的人员所起到到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坚持重视抓好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一各方面是要警惕和防范行贿人员通过“公子路线”、“夫人路线”实施迂回行贿,突出对其“身边人”的管控引导,不仅要让他们当好领导干部从政施政的“贤内助、好帮手”,更要发挥其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作用,帮助

3陈兰、孙寅平:《构建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05期第3页

其克服断绝以权谋私的念头,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一是逐步推行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轨运行。正如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政治领域改革进程滞后于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就会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所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务必进一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行为、下放审批权限,防止出现行政行为过于干预、管得太多、太具体、太泛滥的情况出现。要通过在政企分开和价格改革等手段,使各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得以规范运行,弱化对经济微观的管理力度,还权于市场自由竞争,尽可能的让市场来合理配资资源,减少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稀缺资源、商业指标的机会,有效堵塞实施“权钱交易”的漏洞。二是以制度推动管理公开化,通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尽快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事的良好局面,逐步减少个人对具体事务的支配能力。如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办结环节;或通过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办事标准和法定文本,促使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和有效扼制“自由裁量权”,以此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性大宗采购的问题上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规范竞争机制,务必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资格预审、专家封闭式评标等每一个细小程序,在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的因素,实施“阳光操作”,杜绝“桌下的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4。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畅通公民回复公开咨询、项目审核的渠道,通过建立完备的行政办公办案网络系统,将一切政务行为和执法流程录入电脑,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每一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稽核、阻隔外在干扰声音,防止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一是要落实民主决策,防止出现权力失衡,对涉及重大人权、财权、物权的研究决定务必通过集体形式的多人酝酿加以认真讨论、形成书面决议,自觉置于集体团队的领导之下。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一把手”独大,“一言堂”定乾坤的现象,特别是要重点防范出现“一支笔财务审批制”、财务不公开的腐败隐患出现,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严格经过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才能生效,促使权力分配合理化、运作规范化、监督全面化,有利于避免因权力运作的不透明而产生的暗箱操作等权力腐败行为。二是要重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履

4奚玮、杨锦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16日第6345期第03版

职尽责监督作用,各单位纪检部门应提高实质监督的力度,考虑单独列设的机构编制,在管理权限上逐步向垂直式管理靠拢,重点对上一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现由注重事后监督向加强事前监督转变,由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转变。同时,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财务制度、权力运作等环节应定期向人大、政协等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开展诉廉清查,并通过采取突击组成联合检查组的方式随时进行交叉督导,避免出现“灯下黑、不作为”、放纵不见的情况出现。三是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通过邀请设立政风政纪检查员和推行电子政务公开等手段,让公共职权至于社会民众的阳光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桌下交易”,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披露案件处理进展,不惧揭短回避。并通过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手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方便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从而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一是大力健全受贿立法,结合当前对受贿犯罪打击工作在组织体制、程序规则、预防规范等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弹性空间等问题,尽快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以适应日渐严峻的腐败犯罪形势需要。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但从目前受贿犯罪形式的急速演变和追查打击来看,这些补充的司法解释与认定依然未能对受贿犯罪起到全面覆盖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惩处上仅仅参照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也有难以认定主体、涵盖面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给受贿犯罪的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等制造了诸多不便。二是综合立法考察分析来看,需要进一步在改革和调整我国惩治受贿犯罪的刑罚方法上作出一定补充说明,并适当增加资格刑设置。如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对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借鉴。在处以资格刑上,要对已经触犯刑律法规的犯罪分子的再任职资格应当明确加以特殊限制,防止类似出现所谓“引咎辞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等问题,防止其转而通过“合法”行政手续调动手续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出现,彻底斩断剥夺其利用职务再犯罪的能力。三是基于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应当尽快制定实施检举保护的专门法规。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大量贪污、贿赂案件中,其中约60%多直接来源于社会公民的举报5。实践证明,这是遏制打击此类犯罪的一种十分有效途径。

5李慧国:《论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防治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03期第18页

但客观的从实际工作过程中来看,还存在有大部分公民出于惧怕检举遭到报复的普遍心理和举报途径的不够通畅等问题。由此,在当前实名保护检举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有奖举报提高积极性和妨碍检举受理等环节还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之前,应在现有经验基础上尽快加以论证研究,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有助于增强社会民众对政府、对法律的公信力和建立起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法制环境秩序。

(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一是应相应扩大授予检察机关侦察打击职能权限。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打击犯罪黑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打击权力与法律规制上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在证据收集固定上受制于法律规章制约,采取特殊监听侦察手段缺乏技术设备保障与立法支持,应当进一步赋予拓展检察机关更大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手段,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二是加大受贿犯罪打击的工作协调配合,在内部建立起在打击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和公检法机关之间对贿赂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逐步改善党对反腐打击工作的领导方法,特别是在现阶段打击追查过程中,如依托公安机关网络、技侦手段固定证据,实施贿赂犯罪洗钱监控等环节都有许多可待研讨完善、协作配合的问题。在外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参考国外先进的经验模式、畅通受贿打击防范携款外逃、司法引渡等渠道,彻底掐断贿赂犯罪分子的退路。三是强化惩处实效,既要通过打击查处一批影响重大、反响恶劣的大案件树立权威、昭示决心,也要同时严厉惩处那些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的“小腐败”及时解决好来源于社会底层的个性腐败问题,打“大老虎”,勿忘“小苍蝇”。无论案件大小、不管职务高低,坚持把握有案必办、有罪必惩的打击方针,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并通过实施责任倒查、层层问责方式,由个性案件深挖关系网络与庇护“背景”,不断提高受贿案件的打击惩处实效。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采取案例剖析研讨、经验交流、选送人员院校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思想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以不断适应日益严峻的受贿犯罪形势打击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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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天本:《解读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版 2009年3月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017859099.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根据老师上课公布的90年代的数据,14至25周岁犯罪人数占总人口的34.67%,占犯罪人口的74%,而这一数字至今仍在不断增长;同时,青少年的犯罪性质不断恶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此可见问题的严峻。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原因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我认为,可以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 1.错误的人生观: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水平较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甚至到了颠倒是非的地步,这也是支配他们实施犯罪的最主要动因; 2.法治观念的欠缺:许多青少年由于认识水平低不懂法或没有守法意识而很容易实施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 3.不成熟的认知结构:体现在青少年对事物没有很好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容易受情绪影响实施犯罪行为; 4.情绪体验的原始性、低级性:很多青少年实施犯罪只是单纯的为了生理需要和感官刺激,缺少更高层次的追求; 5.情绪的易激动性和外露性:青少年无法很好地控制情绪,喜怒哀乐往往显露于外,容易不顾后果; 6.冒险性:青少年在不成熟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容易出现盲目冒险的不良行为,许多青少年一开始犯罪就是处于冒险心理; 7.易受暗示性: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接受他人教唆或暗示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1.青少年时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于生理发展产生的身心矛盾:青少年正处在人生长发育最快的阶段,身体各方面如体态、内分泌、第二性征等逐渐有了明显变化并趋向成熟,但此时他们的心智仍未完全成熟,于是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矛盾; 2.青少年自身心理冲突产生的矛盾:此时的青少年心理具有两重性,幼稚与成熟并存,理想与现实的碰撞等等导致青少年往往存在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一旦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就容易成为犯罪动因; 3.家庭、学校的影响:青少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一旦家庭和学校的环境出现问题,例如家庭破裂、学校教育不平等,都容易影响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4.社会的影响:青少年此时接触社会开始增多,但其认识和辨别能力无法应对社会上大量复杂的信息,同时也容易收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预防 既然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了一个无法避免的严峻问题,我们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其发生。预防青少年犯罪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家庭预防:要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家庭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和睦稳定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同时应当注意观察他们的心理变化、行为方式,一出现偏差立即纠正,将犯罪心理的产生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学校预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尤其是所谓“差生”的管理,不应对他们有歧视或偏见;要注意纠正学生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以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他们消除内心的不良因素,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的思想,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三)社会预防:社会应当注意对青少年的保护,避免不正之风的扩散,同时加强对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防止青少年接受毒害思想。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没有健康发展的青少年,国家就没有未来。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犯罪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犯罪心理学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青少年犯罪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 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 的第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问题突出。据权威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14—18岁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 (二)呈现低龄趋势。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 社会危害。 (三)犯罪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做事往往不顾后果 (四)团伙犯罪严重。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常见的、频发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青少年组成团伙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1、个人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 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犯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境和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拦路抢劫、入室盗窃、打架斗殴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要影响。为改善此种情况,文章以海南省西部中心城市儋州为例,对2010年至2012年度儋州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儋州市 一、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当前,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罪等四种,其中这四种罪名的案件数为195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87.84%;人数36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人数的92.42%。另外还有强制猥亵妇女罪3件3人,寻衅滋事罪3件4人,抢夺罪3件5人,贩卖毒品罪9件9人,故意毁坏财物罪2件2人,强奸罪3件3人,故意杀人罪1件1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体现涉案罪名不断增多的趋势。 从2010年至2012年度儋州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2010年,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21人,2011年提起公诉的不满16周岁的有44人,同比增长高达109.5%,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从文化程度来看,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两个层次,其中初中文化程度有213人,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8.1%;小学文化程度有114人,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1.1%;文盲、高中、中专、大专等文化程度共有3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8%。 2.无业未成年人日益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在2010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有44人,比例高达42.7%;2011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则有91人,比例达到51.1%;而在2012年度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中,无业未成年人就有83人,比例更高达72.1%。大量的无业未成年人因失学或辍学流入社会,他们因无人监管或者无事可做而滑向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 3.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据收集到的案卷材料看,当前儋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四类犯罪,其中,涉嫌抢劫罪88件184人,约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50.3%;涉嫌盗窃罪的有59件100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27.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有34件61人,占未

浅谈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对策

浅谈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对策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本文拟就我国目前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作一分析,并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就教于同仁。 一、涉税犯罪的成因 涉税犯罪的成因,不外乎有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征税主体原因和纳税主体原因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促使涉税犯罪频繁发生。众所周知,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税收的两个主要特性。列宁曾经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对某些纳税人而言就意味着税款付出是一个痛苦的决策。按规定纳税,要减少他的实有财产;而不纳税,又会受到税法、甚至刑法的制裁。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会使一部分纳税人拒绝这种特殊的分配形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造成数额惊人的税收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犯国家的利益。而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他们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这就是涉税犯罪活动严重的主要原因。 第二,制度原因是造成涉税案件多发的另一因素。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有待加强。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是1994年,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改革,这次税制改革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形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新税制的实施,实行了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但因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落后,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这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不严,不严格审查一般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不严格执行验旧发新制度,导致滥发现象严重;对开票行为审查不严,由纳税人自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物欲横流,犯罪率居高不下。所以,如何在当前形势下让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群体,面对日益多发的青少年犯罪事件,如何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抑制青少年犯罪,这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事青少年犯罪。所谓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青少年犯罪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青少年犯罪则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却着实令人堪忧。首先,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其次,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再次,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带有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最后,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与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 目录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 (一)受贿罪的概念 (4)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 (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 (四)贿赂的范围 (4) (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 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 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一)受贿罪的概念 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一般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在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题目: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摘要: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我国,人们历来十分关心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对预防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犯罪也是十分关注,而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青少年,关系到我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上。青少年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一些方面仍很突出。例如:犯罪低龄化、犯罪数量递增、犯罪手段智能化、成人化、团伙犯罪日趋增多、暴力性案件增多。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研究预防措施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刻不容缓的。从青少年犯罪原因上看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我国人民当今尤为关注的话题。而现有的预防措施的根本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提升她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 一个人原因 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加上模仿能力极强,容易受同伴、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极易被引上邪路。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 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我区少管所调查统计该所全部在押犯家庭教育情况,其中管教不严型占46.45%,粗暴打 骂型占12..43%,溺爱娇惯型占 6.8%,不教不管型占17.7%。以上四种类型占总数的83.385%。 3.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

贿赂罪之成因对策

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 【容摘要】贿赂犯罪自古到今都是普遍存在一种腐败现象,它有着胚芽性的原因,也有着现实存在的成因。要达到真真正正打击和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透过其表面原因,相对应地制定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罪现状成因对策 一、贿赂罪概述 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①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①见佚名:《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X围的重新定位》,2007年11月22日,论文网,.lunwentianxia./pr。

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 贿赂犯罪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权钱交易是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我们只要从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权力”和“利益”这两个基本要素,便可以从贿赂犯罪的所有现象中分析出它的流动规律。②当然这是站在刑法犯罪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贿赂还可见于经济往来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③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将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予以民事或行政处分。这也就在无形中给“贿赂”这一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温床,逐渐地被人演化成为一种“潜规则”。 二、关于“贿赂”问题 对于什么是“贿赂”,如何理解“贿赂”,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 ②见赵伟:《浅析贿赂犯罪》,2007年1月23日,论文网,.lunwennet./thesis/2007。 ③见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及其防治

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及其防治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飙升。犯罪分子利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规范之处,在金融领域大肆作案,而现行体制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完备,导致此类犯罪的涉及面和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本文对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作了阐述,并从金融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分析了该类犯罪产生的成因,希望通过这些方面进一步寻求控制和解决此类犯罪的途径。 关键词金融诈骗犯罪

目录 一、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 (1)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1) (一)涉案金额巨大 (1) (二)犯罪分子趋于团伙作案 (2) (三)金融诈骗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 (2) (四)金融诈骗趋于国际化 (2) 三、金融诈骗犯罪的成因 (3) (一)当前经济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存在不平衡 (3) (二)价值观存在偏差 (3) (三)职业素养较低,防范意识较差 (4) (四)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原因 (4) (五)法律规定不完善 (4) 四、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 (5) (一)经济、政策方面的对策 (5) (二)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5) (三)加强法制建设 (5)

一、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领域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的罪名共有八种,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普遍遭受金融诈骗犯罪的困扰,尤其涉是近30 年来,欧州国家的此类犯罪案件急剧增加。我国金融市场是从上世纪80 年代发展起来的,当时对金融犯罪方面的规定很少,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基本以诈骗罪处罚。随后在1995 年 6 月30 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七类金融诈骗的罪名,并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1997 年刑法修订案中对金融诈骗犯罪设专节作了规定,并增加了一类金融诈骗犯罪,至此,金融犯罪共计八类罪名。 从早期的农业银行巨额信用证欺诈案开始,金融诈骗犯罪大量集中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领域,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并且与传统诈骗手段相比,金融诈骗犯罪手段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犯罪主体也趋于类型化。因此,我国刑法用专节规定此类犯罪,体现了我国对金融诈骗犯罪危害性的清醒认识,也表明已经做好全面防范、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 金融诈骗犯罪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与普通的诈骗行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更具复杂性。 (一)涉案金额巨大 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立案数看,金融诈骗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两个时期。1995 年伴随全国出现大范围的盲目投资以及重复建设,信贷规模出现失控局面,犯罪分子趁此局面进行贷款诈骗,因此诱发了第一个金融诈骗高峰期。针对此情况,金融系统与司法部门在随后的三年积极部署,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种情况持续到1998 年发生了变化。此时我国实行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收缩信贷,抑制了信贷扩张,在短期内必然影响资金面

浅析青少年犯罪及预防开题报告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建国以来,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青少年人犯罪突出。青少年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1)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青少年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青少年人有3亿多(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青少年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青少年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青少年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特警作为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一个新的警种,是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机动力量,担负着恐怖、暴力、暴乱和群体性突发案(事)件的处置,参与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和特定的巡逻执勤等治安防控任务。但从目前全省特警工作运行状况来看,需要市州公安特警“亮剑”的任务较少,大部分时间处于“蓄水池”状态,备多用少,训多用少,形式上呈现警力资源闲置态势。在当前总体警力严重不足,而刑事案件多发致使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的大背景下,市州公安机关如何盘活特警这支重兵,使之效能最大化就自然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课题。笔者认为市州中小城市特警队伍除应成为防暴处突的维稳尖兵以外,应最大限度地改革警务模式,进一步服从并服务于现实斗争,积极探讨成为市州公安局统一调度开展城市治安防控特别是控制街面犯罪的一支主力军。 一、围绕犯罪对抗性,全面把握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 当前街头犯罪的高发特别是“两抢”案件频发和涉黑涉恶暴力犯罪严重冲击了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人民群众强烈期待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有效控制。但由于城市街面特有的室外环境,致使街面犯罪的攻防对抗性十分激烈,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稍一松懈,势必反弹。严峻的治安形势需要公安机关理性思考,在现有警力无法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警力资源,提高警务效能,创新警务模式,诸警种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多种管防控打手段齐下,全面压缩犯罪时空,牢牢掌握控制街面犯罪的主动权。针对街面犯罪的对抗性,特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特殊警队则具有控制街面犯罪的特定优势。 (一)警力规模优势。由于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促使人、财、物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大,也致使街面抢劫、抢夺、扒窃、诈骗等侵财案件总量不断增大。据2007年统计调查,我省市州公安局所在的城区每月此类案件均在500起以上。如果在同一时空不投入一定规模的警力去挤压违法犯罪人员的作案时空,只依靠个别职能部门的警力小打小闹,控制街面犯罪的效果自然不会明显。目前,据统计,特警在我省每个市州公安局都是50人以上警力规模,最多的市州达到了300人,队伍数量远远超过一般警种部门。而且特警年龄均在30岁以下,身高均在1.7O米以上,是一支随时能拉出来的成建制队伍,机动性、年轻化及精神面貌是其他任何一支警队不可比的。只要特警部门科学调整警务模式,全力以赴地控制街面犯罪就能产生可观的规模效应,必将成为打击街面犯罪的“利器”。 (二)警力装备优势。据公安部政治部统计调查,当前我国民警致命错误伤亡的两个最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战术错误和单警装备缺乏。随着犯罪暴力性愈来愈强的趋势,犯罪暴力工具从棒和刀向枪和炸弹转化,致民警伤亡的危害性更大更强烈。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财政经费制约,中西部地区民警的单警装备普遍缺乏,只有市州公安局特警的装备是最完备的,无论是单警装备,还是武器装备、车辆装备和防暴装备一一齐全,足已应对街面犯罪的暴力对抗性。 (三)警力训练优势。全国民警年平均牺牲数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除单警装备缺乏外,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具有复杂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 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四)反侦查活动的猖獗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都懂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每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犯罪前,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在作案开始便已做好了案发的应付准备工作,并已形成心理定势,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或设置种种障碍,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或金蝉脱壳,转移人们的视线。被传讯后,

浅谈贿赂的成因

摘要] 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是商品的负面,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世界各地的相关立法就足以鉴证各国当权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重视。笔者在此,仅以个人观点,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质,阐述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国情,从我国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情况,试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相关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概念特征要件原因危害形式立法 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贿赂。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贿赂。《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可以说,有学者甚至认为,的二十四史从另一个视野看实际是一部贪污贿赂史。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帐册等非

浅谈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

浅谈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使得金融、证券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各种金融、信贷、证券机构应运而生。过去主要的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整的职能,已逐步由金融机构来承担。然而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重视金融诈骗罪的预防。 一、金融诈骗罪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一)、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公开性、规范性。 2、金融法制建设缓慢,金融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 3、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罪防范能力薄弱。 4、惩治金融诈骗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滞后,打击力度不

够。 (二)、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金融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坏,对我国市场经济来说,无疑等于釜底抽薪。 2、刑事违法性。金融诈骗罪,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三)、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还具备一些自己的特征。 1、行业性。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二、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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