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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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犯罪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都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是国家和社会中的毒瘤和顽疾。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并由此急剧演变出众多的新型犯罪形态,在社会生活和权力运行中滋生蔓延、构成了严峻威胁,也给犯罪追查打击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急待从多方面重点加以研究、予以高度关注。
由此,本文主要着眼于就当前受贿犯罪的构成现状、形成原因与积极开展惩治打击、预防控制几个方面展开探析与思考,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试图就遏制受贿犯罪提出一些防范对策和粗浅之见,以资参考。
关键词:受贿犯罪现状成因防范控制
目录
一、引言 (1)
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1)
(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1)
(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1)
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2)
(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2)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2)
(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2)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3)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3)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4)
(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4)
(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5)
(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6)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尽管我国一直以来对受贿类严重职务腐败犯罪保持持续高压的严打态势,但犯罪的势头依然高发不减、打击成效不尽理想、面临的形势也愈加突出严峻。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古老传统犯罪方式,伴随着国家、社会历史的发展依附权力而衍生变迁。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处于转型期改革的特殊阶段,各类受贿犯罪案件跃居上升处案发高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涉及国家社会政治、行政金融等多个领域,是一直以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推进,危及社会稳定、国家人民利益,侵蚀动摇党委政府执政根基,并极具破坏影响的一个迫切而现实的严重社会问题。
由此,正确认识当前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发展趋势,更为有效的积极采取预防、打击措施,将对于遏制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现状分析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影响的受贿犯罪活动综述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涉及受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和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案例数据来看,在涉及经济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的贿赂案件逐渐滋生蔓延,一些名噪一时、位高权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纷纷落马,犯罪主体越来越高、职级涵盖各个层次,大案要案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如2011年国土部原副部长李元落受贿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受贿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等等一系列案(事)例中,都涉及县处级、甚至是省部级以上官员多人、牵连涉及职权掌控的多部门、跨区域、多次数、案情错综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受贿金额急剧攀升,呈现不断“飙升”的严峻态势
在当前查办的一系列受贿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早已屡见不鲜。
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开放,各类受贿犯罪分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实施受贿敛财,其贪婪欲望程度简直已经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从海军前副司令员王守业的1亿元到中石化公司老总陈同海的1.9亿元,从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的2.1亿元再到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的2.6亿元,再看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仅单笔受贿就高达8000万元的最高“历史记录”。
受审的“天价赃款”腐败现象不断被刷新,“亿元贪官”已经成为当前当前老百姓生活中日渐凸显、敏感的一个社会话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的“腐败记
录”一再被突破,面临的反腐形势着实令人堪忧1。
三、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
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揭露问题的内在根源才是构成最终的结果。
对此,著名的法理学家卓泽渊曾今说过这样一句深刻的话:“要根治腐败,我们就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2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列受贿腐败案件,不外乎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残余“官场文化”的思想未能消除
经历几千年的在封建社会带来的传统残余观念,一些政要官员“高高在上、权倾朝野、权力掌控一切”的思想已经深深的植入了固定的思想观念之中。
有的干部从政只求升迁,谋权只为求财,为此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实施受贿敛财要么旨在为进去仕途加注“砝码”,要么仅为换取空缺、竞争职位考虑“花钱打点”,寻求晋升捷径的旁门左道,一旦目的打成,便开始变本加厉,疯狂实施收受贿赂达到“回收成本”的敛财行为。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受贿犯罪滋生土壤
在加快经济发展建设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一个摸索探路、条件不充分、制度不完善的调整阶段。
由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有大中企业在市场运作中所独具的强大行政干预、调节能力,社会公权仍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占据着主导的作用,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国企行业垄断使得那些本应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部分处于处处受制挤压活动空间上,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干扰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运行。
从总体上看,特别是在权力下放、实施行政审批等问题上,改革的发展的进步仍然远远落后于经济转轨的进程,这种不遵循经济运行规律的管理手段,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就可能滋生政府行为对市场的过度替代的突出问题,使一些党政机关干部“权力寻租”的形成可能,以“人治替代法治”,“无钱事脸难看、没钱事难办”索贿、受贿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在涉及金融、证券、土地批租、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大宗物资采购等环节上本身由于资源、指标的稀缺性和供大于求的公开竞争难度,致使行贿分子往往不惜抛开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竞争规则,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部分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予以贿赂,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构成了各类公职人员实施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三)监管权力缺乏、实效较低
1方国维:《从卖官与卖菜引发的再思考》,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6月24日A03版
2李慧国:《论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防治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03期第18页。
尽管当前我国监督机构为数众多,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办、纠风办、廉政办以及众多的新闻媒体等都对职务犯罪预防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在长期以来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重体制内监督,轻其他途径、社会民众、媒体舆论等体制外监督,加之各类机构大都各自为战,甚至相互推诿敷衍这一“得罪人不讨好的差事”,在缺乏监管手段上的统一配合,从而致使整体监督实效难以得到资源整合、打击防范效果也就难以保障,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利用权力实施受贿、索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说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制定刑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正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阐述的“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3。
由此,笔者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论述,目的旨在试图探求行之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发生的预防策略与举措。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是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输手段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腐、反腐败,构建对受贿犯罪行为高压打击、声势浩大的的道德舆论与社会氛围;坚决防止行贿受贿变味成为一种“礼尚往来和送礼办事的“社会新时尚”,否则受贿腐败之风将愈演愈烈,难以得到根除。
二是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思想灌输、党课专题教育、开展“高墙内现身说法警示”等多样形式阐明危险性、算清经济账,使其从思想源头上得以真正触动震撼,树立良好的从政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对享乐拜金、钱权女色的免疫能力,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正气清风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律己拒腐防变。
三是要注重加大公职人员“身边人”教育。
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占据相当一部分受贿案件的发生大都或多或少的与领导干部身边人“枕边风”、唆使煽动存在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
公职人员能否抵御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除了自身廉洁自律意识起着关键作用以外,其家庭成员、部下秘书等身边工作、生活的人员所起到到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所以在坚持重视抓好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一各方面是要警惕和防范行贿人员通过“公子路线”、“夫人路线”实施迂回行贿,突出对其“身边人”的管控引导,不仅要让他们当好领导干部从政施政的“贤内助、好帮手”,更要发挥其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作用,帮助
3陈兰、孙寅平:《构建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05期第3页
其克服断绝以权谋私的念头,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一是逐步推行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轨运行。
正如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政治领域改革进程滞后于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就会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所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务必进一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行为、下放审批权限,防止出现行政行为过于干预、管得太多、太具体、太泛滥的情况出现。
要通过在政企分开和价格改革等手段,使各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得以规范运行,弱化对经济微观的管理力度,还权于市场自由竞争,尽可能的让市场来合理配资资源,减少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稀缺资源、商业指标的机会,有效堵塞实施“权钱交易”的漏洞。
二是以制度推动管理公开化,通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尽快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事的良好局面,逐步减少个人对具体事务的支配能力。
如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办结环节;或通过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办事标准和法定文本,促使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和有效扼制“自由裁量权”,以此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性大宗采购的问题上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规范竞争机制,务必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资格预审、专家封闭式评标等每一个细小程序,在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的因素,实施“阳光操作”,杜绝“桌下的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4。
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畅通公民回复公开咨询、项目审核的渠道,通过建立完备的行政办公办案网络系统,将一切政务行为和执法流程录入电脑,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每一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稽核、阻隔外在干扰声音,防止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一是要落实民主决策,防止出现权力失衡,对涉及重大人权、财权、物权的研究决定务必通过集体形式的多人酝酿加以认真讨论、形成书面决议,自觉置于集体团队的领导之下。
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一把手”独大,“一言堂”定乾坤的现象,特别是要重点防范出现“一支笔财务审批制”、财务不公开的腐败隐患出现,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严格经过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才能生效,促使权力分配合理化、运作规范化、监督全面化,有利于避免因权力运作的不透明而产生的暗箱操作等权力腐败行为。
二是要重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履
4奚玮、杨锦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16日第6345期第03版
职尽责监督作用,各单位纪检部门应提高实质监督的力度,考虑单独列设的机构编制,在管理权限上逐步向垂直式管理靠拢,重点对上一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现由注重事后监督向加强事前监督转变,由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转变。
同时,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财务制度、权力运作等环节应定期向人大、政协等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开展诉廉清查,并通过采取突击组成联合检查组的方式随时进行交叉督导,避免出现“灯下黑、不作为”、放纵不见的情况出现。
三是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
通过邀请设立政风政纪检查员和推行电子政务公开等手段,让公共职权至于社会民众的阳光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桌下交易”,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披露案件处理进展,不惧揭短回避。
并通过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手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方便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从而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一是大力健全受贿立法,结合当前对受贿犯罪打击工作在组织体制、程序规则、预防规范等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弹性空间等问题,尽快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以适应日渐严峻的腐败犯罪形势需要。
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但从目前受贿犯罪形式的急速演变和追查打击来看,这些补充的司法解释与认定依然未能对受贿犯罪起到全面覆盖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惩处上仅仅参照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也有难以认定主体、涵盖面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给受贿犯罪的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等制造了诸多不便。
二是综合立法考察分析来看,需要进一步在改革和调整我国惩治受贿犯罪的刑罚方法上作出一定补充说明,并适当增加资格刑设置。
如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对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借鉴。
在处以资格刑上,要对已经触犯刑律法规的犯罪分子的再任职资格应当明确加以特殊限制,防止类似出现所谓“引咎辞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等问题,防止其转而通过“合法”行政手续调动手续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出现,彻底斩断剥夺其利用职务再犯罪的能力。
三是基于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应当尽快制定实施检举保护的专门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大量贪污、贿赂案件中,其中约60%多直接来源于社会公民的举报5。
实践证明,这是遏制打击此类犯罪的一种十分有效途径。
5李慧国:《论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防治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03期第18页
但客观的从实际工作过程中来看,还存在有大部分公民出于惧怕检举遭到报复的普遍心理和举报途径的不够通畅等问题。
由此,在当前实名保护检举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有奖举报提高积极性和妨碍检举受理等环节还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之前,应在现有经验基础上尽快加以论证研究,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有助于增强社会民众对政府、对法律的公信力和建立起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法制环境秩序。
(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一是应相应扩大授予检察机关侦察打击职能权限。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打击犯罪黑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打击权力与法律规制上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如在证据收集固定上受制于法律规章制约,采取特殊监听侦察手段缺乏技术设备保障与立法支持,应当进一步赋予拓展检察机关更大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手段,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
二是加大受贿犯罪打击的工作协调配合,在内部建立起在打击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和公检法机关之间对贿赂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逐步改善党对反腐打击工作的领导方法,特别是在现阶段打击追查过程中,如依托公安机关网络、技侦手段固定证据,实施贿赂犯罪洗钱监控等环节都有许多可待研讨完善、协作配合的问题。
在外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参考国外先进的经验模式、畅通受贿打击防范携款外逃、司法引渡等渠道,彻底掐断贿赂犯罪分子的退路。
三是强化惩处实效,既要通过打击查处一批影响重大、反响恶劣的大案件树立权威、昭示决心,也要同时严厉惩处那些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的“小腐败”及时解决好来源于社会底层的个性腐败问题,打“大老虎”,勿忘“小苍蝇”。
无论案件大小、不管职务高低,坚持把握有案必办、有罪必惩的打击方针,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并通过实施责任倒查、层层问责方式,由个性案件深挖关系网络与庇护“背景”,不断提高受贿案件的打击惩处实效。
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采取案例剖析研讨、经验交流、选送人员院校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思想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以不断适应日益严峻的受贿犯罪形势打击需要。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版 2010年7月
[2]郭竹梅、陈忠林(合著):《受贿罪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检察出版社第1版 2009年10月
[3]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方正出版社第1版,2007年08月
[4]司绍寒、熊正(合著):《职务犯罪败鉴录》法制出版社第1版,2011年7月
[5]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版 2009年12月
[6]刘飏、王志刚:《新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研究》方正出版社第1版 2011年01月
[7]顾军:《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第1版 2009年10月
[8]郑广宇:《职务犯罪定罪证据认定实务》检察出版社第1版 2009年08月
[9]蔡应明:《犯罪预防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第1版 2010年07月
[10]陈天本:《解读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版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