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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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4)

婚姻的含义及研究明清时期女子社会地位状况及其意义 (4)

二、从自主择偶看明清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父之财产 (4)

(一在室女的婚姻受到父母家庭的制约 (4)

(二)在室女的婚姻无自主权 (5)

(三)在室女的婚姻状况像商品交换 (5)

三、从女子的婚后生活及解除婚姻方面看其社会地位——夫之财产 (5)

(一) 女子的婚后生活 (5)

1、出嫁从夫 (5)

2、女子婚后在家庭所处的社会地位 (5)

3、女子婚姻生活中的状况 (6)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6)

1、男子休妻原因 (6)

2、女子主动弃婚的条件及不能实现性 (7)

四、从寡妇再婚看明清女子的社会地位——夫宗财产 (8)

(一)寡妇再嫁 (8)

(二)寡妇的再嫁以及大明律对其的限制 (8)

(三)寡妇再嫁的原因 (9)

五、总论 (9)

注释和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从明清时期女子的婚姻状况看其社会地位

【摘要】从明清时期女子的婚姻来看,无论是女子初嫁、妇女离婚和寡妇再嫁等各个方面,社会仍然被男尊女卑的氛围所环绕着,女性对于自己的婚姻仍然无法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女子的婚姻仍被父母或家族所控制,甚至于被作为一种商品来进行交换以获取利益。从许多律法(如大明律)和现实来看,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女子的社会地位极为低下。但在后期,随着明清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个性解放启蒙思想的影响和推动,再加上女性之间的交流日益的增多,女子的心理状况的发生了极大地变化,这对其社会地位在将来的提升有着极大的影响。

【关键字】明清时期女子婚姻社会地位

To see their social status marital status of the woman from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bstact:View from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oman marriage, whether it is right to woman married early, divorced women and widows remarry, the society is still sexist atmosphere surrounded by women for their marriage still can not own choices, in manycase, the woman's marriage are still parents or family control, and even treated as a commodity to be exchanged in order to obtain benefits. From the law (such as Ming Code) and look at the reality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or the lives of women,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reaches unprecedented cruelty, the social status of the woman is extremely low. But at a later stage, with the influence and promote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personal liberation Enlightenment, coupled with the growing exchanges between the women increased, the occurrence of the woman's psychological state greatly change, their social status in future enhancemen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Key words: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oman marriage; social status

从明清时期女子的婚姻状况看其社会地位

婚姻在本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意思,“婚姻”即:“结婚的事;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1]。婚姻反映着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对社会的发展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问题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更是家庭生活中的大事。因此,研究从女子的婚姻状况和社会地位,对于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以及对于现今社会的社会状况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结构以及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和意义。

无论是从适龄女子的出嫁,还是已婚女子的离婚和寡妇的再婚,明清时期的女子对于自己的何去何从仍然没有丝毫的选择权利,极少有人会去思考女性自身是否愿意接受安排。即使是女子自身的父母亲友,也未曾真正的从女子的位置考虑过她们的意愿。她们的存在就是作为一种交换的工具,一种获得利益的方式而存在的。

一、从自主择偶看明清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父之财产

未出嫁的女子称为在室女,古人对于女子有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室女根据三从的规定,自然就是要遵循父母亲的一切安排。根据《明律》和《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2]除了一些少数的例外,没有父母做主的婚姻都是不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同样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婚姻。

明清时期,女子未嫁之前一直依附着娘家的家长生活,根本没有自己选择生活和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她们在家里就像是古代贵族家庭的一个奴婢,可以任意的用来支配,在婚姻自主权上受着父母的制约。不仅仅是这样,女子出嫁所经历的定亲,结婚时娘家所接受的聘礼都算作是娘家人养育女儿所付出的心血的一部分回报。“在婚姻契约中,女子只是权利的客体”[3]。“聘礼成为女性走向婚姻市场过程中衡量其自身价值的标志。封建社会末期,女性在聘礼婚中体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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