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高新区控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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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规划思路 (2)
第三章土地使用及建筑布局控制 (3)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
第六章绿地控制 (7)
第七章规划导控 (7)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9)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2)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14)
附录1:名词解释 (15)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15)
附录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颁布)、《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包头市城乡条例》(2011年颁布)、《滨河新区第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包头市各相关专项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包头市滨河新区局部地段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公布批准之日起,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3条规划地段位于滨河新区的核心区域,东临包东高速,南界南绕城公路,西至包神铁路,北濒四道沙河,总面积约为11.9平方公里。
第4条本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三部分是有机结合的整体。规划文本、规划图则为法定性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进一步阐释,以利于规划建设的管理和实施。
第6条本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功能定位与规划思路
第7条功能定位
按照包头市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根据滨河新区打造“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包容,社会和谐”的“呼包鄂”城市群核心功能区和包头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战略目标,滨河中央商务区的功能定位是:稀土高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制高点”,包头市对外展现城市形象的新“窗口”,呼包鄂城市群高端商务功能的“聚集区”。
第8条规划结构
“一纵、三横、十区”
“一纵”:是沿城市主干路发展的城市中心发展轴。
“三横”:指产业发展轴、城市开发轴,生活服务轴。
“十区”:即现代商贸物流片区、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片区、城乡统筹片区、中心服务片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科技服务创业片区、生活休闲片区、文化产业片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主题文化旅游片区。
第9条产业发展思路
1.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使其成为高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2.把绿色能源作为研发项目的重中之重,强调“生态”的创新和投资,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
3.倾力增强信息领域竞争力,促进稀土高新技术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信息安全产业、软件产业、高性能计算产业和空间信息产业的加速发展。
4.加大对生物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5.努力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6.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健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
第10条规划理念
“智力提升、产城一体、生态反哺”
“智力提升”:大力发展能有效吸纳中高级人才的物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以提升
整个高新区的“智力”,增强高新区的“软实力”。
“产城一体”:允许介于第二、三产业之间的无污染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居住区融合,将产业溶于生活,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生态反哺”:极力打造生态工业,改善工业区的环境,提升工业区的品质。
第11条产业发展模式
“极、点、轴”
“极”:即确定现代物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为整个高新区的“增长级”,主要经济增长点,拉动就业的先头产业。
“点”:即做强配套点。大力建设高新区内高水准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以彰显高新区的蓬勃发展。
“轴”:即产业发展轴。“极”与“点”连接,形成产业发展轴,也是高新区的经济增长轴,并持续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土地使用及建筑布局控制
第12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13条规划区内工业用地的指标参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建筑密度指标根据工业用地性质用建筑系数进行控制,不应低于30%。
第14条容积率
为了适应土地开发的多样性,根据市场优化配置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控制,规划容积率指标采用基准容积率和极限容积率两个标准进行控制。根据利益均衡化的原则,基准容积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增加容积率应按照《包头市市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规定执行。极限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修订稿)》相关章节的规定。
各地块的基准容积率指标按照规划图则中的数据进行控制。
第15条建筑密度
本次对规划区内的建筑密度作以下规定:
高层新建区小于20%,改建区小于25%;多层住宅小于30%;中小学、幼儿园小于20%;
高层办公建筑小于45%;高层商贸金融小于50%;文化娱乐小于45%;体育设施小于25%;医疗卫生小于45%;
第16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建筑密度的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17条已出让的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18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改变的。
第19条规划区任何新建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20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修订稿)》相关章节的规定。
第21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建筑后退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