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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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含义
发展党员是指基层党组织对职工群众中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其具备入党条件后,通过严格的组织发展程序、及时地将其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他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转为正式党员的过程。它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
1、经常性。党组织要保持活力和朝气,就必须经常地吸收新鲜血液,发展新生力量。因此,发展党员是党支部经常性的一项工作。既不能突击发展,也不能长期停顿,应经常性地把那些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样,党才能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严肃性。发展党员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要求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必须按党员的基本条件、义务、权利等严格要求和衡量,并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个。在发展党员问题上马马虎虎,丧失原则,甚至搞照顾、送人情是决不充许的,而必须严肃认真,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3、规范性。要求入党人在具备党员条件后,必须严格
履行入党手续,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动。之所以按规定程序办事,是为了切实保证质量。
4、政策性。此项工作会遇到很多政策问题,如怎样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民主党派、外商代表能否入党,临时党支部能否发展党员等,党组织都需认真研究,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核心,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使发展党员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为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现服务,这是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一方针是我党根据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所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含义是: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同时,要注意逐步改善整个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提高党的战斗力。“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严格按党章规定的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处理需要和可能
的关系,把新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要求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各种结构,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在各条战线的作用。如发展党员要考虑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状况、区队班组党员结构及分布等。“慎重发展”是要求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标准,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禁止突击发展,又反对关门主义。对违反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做到结构合理、比例协调、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手续齐全。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以下制度“五级把关”制度、坚持“十不发展”制度、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度、实行发展党员失误追究制度等。
1、“五级把关”制度。即实行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党支部、组织部门和党委五级各尽其责,共同把关。入党介绍人把好政治条件关,党小组把好推荐关,党支部把好程序关和材料关,组织部门把好预审关,党委把好审批关。
2、“十不发展”制度。即(1)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不能发展;(2)政审不清楚的不能发展;(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发展;(4)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
训的不能发展;(5)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不能发展;(6)28岁以下团员青年没有经过团组织推荐的不能发展;(7)在职干部、工人近三年内没有被评为矿处级以上先进的不能发展;(8)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和其它材料的不能发展;(9)有来信来访,问题没有落实清楚的不能发展;(10)入党志愿书填写不规范的不能发展。
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公示范围。原则上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支部范围内向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公示。
(2)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基本情况、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爱人计划生育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培训考试是否合格等有关内容。
(3)公示时间。自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10日前。
(4)公示期限。10天。
(5)公示程序。
1、对经党组织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培训考试合格、党支部讨论同意的党员发展对象,由所在党支部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基本情况、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爱人计划生育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培训考试是否合格等其它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开栏或召开群众大会等有效方式进行公示。
2、各支部要成立以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任组长的举报
受理小组,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3、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发布公示公告,受理职工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来信来访,并认真汇总,分析公示过程中各方面的反映。
4、在公示期内,个人和单位均可对公示对象的问题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其它各方面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
5、党支部收到反映后,要将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职工群众反馈。
(6)公示结果的应用。
1、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良好无异议的,或虽有反面意见,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展;
2、如无职工举报,则可经所在党委(总支)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表决。
3、如有职工群众举报,由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举报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结果进行定性分析,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结论。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调查属实,一律不予发展;属于举报不实、非原则性的、不影响发展入党的问题,可不再进行调查,但要向职工群众解释清楚;不成熟的暂缓发展;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
4、对在公示中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