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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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法律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
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
表4-1 法的基本特征
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
表4-2 法的作用
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
表4-3 法的定义
4.2 课后习题详解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为:
a.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的进步意义
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并未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资产阶级法学家往
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2.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有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