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1. 概念定义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 基本要求
2.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0平方米左右,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平方米左右。
2.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 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3.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在其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行政人员办公室以及必
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3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等候休息区。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息栏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综合服务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用来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自助服务区、政策宣传区。
咨询服务台。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业务办理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交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政策宣传区。配置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小册子等有关
3.5综合利用服务大厅。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各项功能分区业务用房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6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均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机房、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7经办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标准的10%以内。
4.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4.1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的城乡劳动者求职、社会保险办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
4.2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3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装置、综合服务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
信息发布装置一般可设置纸制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综合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多功能教室,主要用来开展职业指导。
4.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域一般由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组成。
业务办理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
等候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查询区,配备告示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咨询和宣传服务。
4.5综合利用服务大厅。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的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4.6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5.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参考标准
5.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因履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5.2基本要求。县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防止奢侈浪费,力戒华而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