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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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灾情分类与分级
2.1 水旱灾害
2.2 气象灾害
2.3 地震灾害
2.4 地质灾害
2.5 生物灾害
2.6 动物疫病
3 组织体系
3.1 减灾委员会
3.2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3 现场指挥部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单位
4.2 预警信息
4.3 报告内容
4.4 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与协调
5.3 先期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装备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安置场所保障
6.6 社会动员准备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8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制定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市滨江临海,极易遭受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为规范自然灾害防御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的运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皋政办发〔2015〕67号通知要求,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皋政发〔2007〕36号)进行修编。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
经济损失的,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区域性、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以市政府为主,一般性和局部的自然灾害以镇(区、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4)民政主管。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各项工作,水务、农委、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快速反应。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急事急办,手续从简、从快,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 灾情分类与分级
参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分类与分级的规定,我市自然灾害分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六种。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洪水造成我市境内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长江干流一般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我市境内多个镇(区、街道)发生的特大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我市境内的多个镇(区、街道)、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干旱;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亩以上。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较大险情;
(2)多个镇(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干旱;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亩以下。
2.2 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
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冰冻、高温、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