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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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被 害人 的有 效保护及预防知识产权 犯罪的严密体 系构建来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犯 罪的刑法保护。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刑法 ; 保护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D 2 . 【 93 4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6 2 1 )0 0 8 — 1 0 9 3 3 ( 0 1 1- 0 5 0
社 会本位追求 的是社会 的整体利益 而个人本 位追求
的是个 人的利益 , 二者的 出发点和落脚 点是不一样的 。从 功 能上来看 ,公法 的要实 现的是整个社会 利益 的协 调发 展 。社会 的不断发展导致利益的多元化 , 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 各种利益之间如果 没有公权力的存在 , 利益间的追逐和
獗、 肆无 忌惮 , 目无法 纪 , 已经几乎成 为 了一种 合法 交易 ; 二是 , 地执法不 统一 , 的地方 政府领 导甚至 假借 发展 各 有 本地经济 , 追求 眼前利益 , 不制止那些侵权行 为 , 反倒对其 进行保 护和纵 容 ,从而人 为地增加 了知识 产权 的执 法难 度 。执法力度 落实不到位 , 一些地方政 府领导非但 没有起 到 以身作则且时有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 . 知识产权 资源流失严重 。 知
行, 这从计 划和市场 的关 系就可 以看 出来 , 完全 的市场 自 由和 意思 自治 必然导致 垄断和 经济危机 的发生这 都是早 已被证 明了的 , 以一个 国家必 然需 要公法的存在 。在控 所 制权力腐败和滥用 的基 础之上 , 法的一个重要 的职能是 公 保障 国家权力合理有 限的进 入市 民社会领域 内 , 从而 为整 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 良好 的环境和井然 的秩序 , 在这个 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 的畅通和有效 , 同时也能有效 的避 免 由于 自由经济对利 益的过分 追求 而带来 的负面作用 。在 公法 的实施过程 中 , 总是体 现 了国家对 社会 的干预 , 当然 这种 干预必须是合 法合 理有度 的干预而 不是 国家 的大包 大揽更不是权力的专 横和滥用 。在私法领域方面由于双方 主体地位是平等 的 , 任何一方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 遵循 的是 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一切 民事关系 的设立 、 变更 和消灭均一直 当事人 的 自由意志 , 则上这种意思 自治是 原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与此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并相应予以打击,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日趋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本文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为基础,从现实情况出发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讨论,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进行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给予自己的劳动获得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③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现状,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也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所制度,这对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于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自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起诉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从司法实践看,尚存在一些困扰司法的突出问题,本文拟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些分析与思考。

一、立法沿革与立法模式纵观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早的规定。

之后于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及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畴,并就有关单位商标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4年首次颁布的《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1979年刑法第127条(商标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单行刑事法律(1991年的《著作权法》仅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的保护手段)。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是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前的立法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模式主要还是以集中型为主,集中于刑法典“知识产权犯罪”一节中。

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体现在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比较粗略,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的修改和补充,但现实往往出现立法的滞后性,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及时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贡献与立法完善——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贡献与立法完善——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 e er g lt n a dn rmi a c s s ofi fi gn n elc u l p o e t ih s Ths i a g e tp o e s Be a s r t e u a i s i h n ig c i n l a e n rn i g i t l t a r p r y r t . o n e g i s r a r grs . c u e

t elwihteb c wadp n l r tcino nelcu l rp ry r h st ejdca tr rtt nd a pSmec n o d a t h ak r e a oe t nitl ta o et i t,h iiln ep eai rwsu o o . p o e p g u i o
自 16 9 7年 在瑞 典 的斯 德 哥 尔 摩 签 订《 立 世界 知 识 产 成 权组织公约》并根据 该公 约成 立 “ 界知识 产权 组织 ” , 世 以
来 , 识 产 权 作 为 法 律术 语 逐 渐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 与此 同时 , 知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犯 罪 也 日益 猖 撅 起 来 , 为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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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4卷 第 2期 20 0 6年 2 月
河 北
法 学
% ,. 24 . No. 2 Fe . , b 2 006
H e e n S i n e b iL c e c
知识 产 权 刑 事保 护 的贡 献 与 立法 完 善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解 释 )针 对 我 国知 识 产 权 刑事 司法 保 护严 重 滞 后 的 实 际 , 出 若 干 具 体 界 定 增 强 ( , 作 了司 法 实 践 的 可操 作 性 , 一 个 贡献 。但 侵 犯知 识 产 权 犯 罪 中 还 有 若 干 问 题 , 非 一 个 司 法 解 释所 能 解 决 , 需 是 远 还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的有力工具 知识产权的对 象是知识 ,作 为一种结构和形 式, 它一旦被设计 出来 , 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 在, 只要被公开 , 就很难被圈里 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个 专利或者商标可以在同一 时问在不同的地 区通 … 过不同的载体而作相 同的使用。 这就是说 , 作为一

种表现形式 , 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 以再现 , 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特点。 知识 … 产权 自身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会加剧罪犯对其的 侵害倾 向, 它要求外在法律的保 护。 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的核心 : 一是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 保障知识产 权不可侵犯 ; 二是保障权利人交易知识产权的 自由。 刑法 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 最根本的就是保护这一
“ 心 ” 核 。 ( 日 二) 趋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 导致
刑法》 必须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直接
可感性 ,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不像 传统犯罪那样直观地 即时可见, 以像传统侵权行 难 为那样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构筑起直观的损害印象, 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此类侵权行为出现了默认的心 态 , 日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极低 , 并 . 实现难度很小。 因此 , 犯 知识 产权 的犯罪 行 为愈 演愈 烈 。 犯 知 侵 侵 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l类跨网犯罪中 7 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 以及 非法 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 , 它造成的损 失很难 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 , 在美国 , 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 , 每年就有 7 亿美 5 元的损失。I 以, I 所 刑法》 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增加知识产权犯罪的机会成本, 以遏制 日趋严重的 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 我国加入 WT 三) O使 刑法》 必须对知识产权 加 以保护 我国已经加入 世贸组织 , 这对知识产权保护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 94 月 1 日, 19 年4 5 我国政府签署 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 回合达成的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 ̄T IS第六十 - ( RP) 条明确 规定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 “ 至少将其适 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 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 货 币罚金, 处罚程度应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 到的处罚程度一致 。 在适当情 况下 , 可使用的救济 手段还应包括剥夺、 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 要用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管治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管治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管治意见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管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管治意见”,讨论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拟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

首先,可以加强创新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创新成果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

其次,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权益。

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进行惩处。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执法过程中需要加强规范化规定。

需要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执法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任务,对于发现的侵权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监督,需建立并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举报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应当积极开展交流,分享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五、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每个人都有责任。

普及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后,为了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都应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保证知识产权的公正保护。

以上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管治意见的一些想法。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创新、生产和知识输出,才能实现高品质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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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5期
20 0 6年 9月
深圳 大 学 学 报 ( 文 社 会科 学版 ) 人
V I3N . 0 . o5 2 S p. 2 0 et 06
Ju a o hnhn nvr t Hu a ie & Sca Sine1 orl fS eze U i sy( m nt s oi cecs n ei i l
关键 词 : 作权 犯 罪 ; 事立 法 ; 责刑相 称 ; 罚轻缓 著 刑 罪 刑
中 图 分 类 号 : 9 34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6 X( 0 6) 5 0 7 0 1 0 —2 0 2 0 0 —0 3 — 4
中国的知识 产权 制度 是一 个在 不断 发展 中逐 步 求取平 衡的产 物 。是 改 革与发 展进 程 中 国内保护 与 国际保护 、个 人利 益 与社会 利益 、保 护与 限制 的平 衡 。我 国的知识 产权刑 法保 护制 度也 是在 定罪 的宽 严 与处刑 的轻重 之间 寻求平 衡 .其处 刑之 重 与定罪
之 严是相对 应 的。迫 于发 达 国家 以及跨 国公 司的 巨
2 7条 规定 : 1
以营利 为 目的 , 有下列 侵犯 著作权 情形 之一 。 违 法所 得数额 较 大或者 有其 他严 重情 节的 .处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或者 拘役 , 处或 者单 处罚 金 : 并 违法 所得 数 额 巨大 或者 有其 他特 别严 重情 节 的 .处三年 以上
在宽严和轻 重之间寻求平衡
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的方 向
卢建 平
( 京师 范 大学法学 院 ,北京 1 0 7 ) 北 0 8 5

要 :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刑 法保 护 制 度 有 其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与 中 国 的 政 治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和 刑 中 而

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专题研究:关于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言——-TRIPs协议与我国侵犯

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专题研究:关于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言——-TRIPs协议与我国侵犯
文华 王
主 持 人 语 : 代 社 会 已 经 进 入 知 识 经 济 时 期 , 识 经 济 是 以 知 识 为 基 础 , 立 在 知 识 生 产 、 配 现 知 建 分
和 使 用 基 础 之 上 的 经 济 , 而 决 定 了 知 识 是 开 放 的 、 可 逆 的 、 共 享 的 和 无 限 增 殖 的 . 任 何 人 皆 因 不 可 是 可 以 获 得 的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知 识 和 信 息 的 取 得 是 无 条 件 、 限 制 的 。 著 作 权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的 主要 无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 经 成 为 各 个 国 家 极 为 重 要 的 无 形 资 源 和 财 产 权 利 。 知 识 产 权 是 “ 贸 组 织 ” 三 大 已 世 的
事保 护 , 立 法、 法上 的成 绩是值 得 肯定 的。 “ 世 ” 在 司 入 以后 , 了履 行 加 入 W TO 后 的 庄 重 承 诺 . 为 我
国加 大 了对 著 作 权 在 内 的 知 识 产 权 的保 护 力 度 , 力 “ 根 本 上 改 变过 去 中 国 以 自然 资 源 和 劳 动 力 努 从 商 品 与 发 达 国 家 的 著 作 权 商 品 竞 争 的被 动 局 面 ” 在 各 项保 护 措 施 中 。 法 发 挥 了 它 独 特 的 惩 罚 和 。 刑 预 防 的 功 能 。 行 刑 法在 第 2 7条 、 2 8条 对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作 了 专 门规 定 . 名 分 别 是侵 犯 著 现 1 第 1 罪
支 柱 之 一 , 在 国 际 经 济 贸 易领 域 中发 挥 着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W TO 的 诸 多 协 议 中 . 有 TRI s 并 在 只 P 协 议 包含 了刑 事 制 裁 的 内容 。

浅谈知识产权全球化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思考

浅谈知识产权全球化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思考

浅谈知识产权全球化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思考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趋势愈发明显。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创新发展的需求。

知识产权全球化意味着知识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传播和交流。

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知识产权优势,在全球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例如,苹果、微软等科技巨头通过专利和商标的保护,确保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销售权,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

同时,知识产权全球化也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和创新资源的整合。

各国企业和研究机构通过合作研发、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共同推动技术进步。

然而,知识产权全球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往往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则可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面临技术引进困难、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些跨国公司通过恶意诉讼、专利垄断等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监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专利审查质量、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同时,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的稳 定性规 定相 冲突 。
( 二) 过高 的起 刑点

我 国知识产 权刑法 保护 的现状
我 国在 2 0 0 4 年开始 实行 的《 最高法 、 最 高检关 于办理 知识产
权 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规 定 了构成 知识产
( 一) 实体 法领 域
我 国在 《 刑法》 中制定 了关于知 识产权犯 罪行 为的专 门条款, 如《 刑 法》 中对 商标权 的保护 专 门规 定 了假 冒商标罪 , 非 法制造 、
作者 简介 : 冯红 , 石 家庄 学 院政 法 学院。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4
世 界各 国关于知 识产权 的立法 模式 , 虽 然 由于其政 治制度 、 各国却都 在通 过各 种立法模 式来制止 知识产权 领域 的犯罪活动 ,
经 济水平 、 文化底蕴 、 法律传 统等方面 存在差 异而不尽 相同 , 但 是 多 。这就 要求刑 法要 随着侵 犯知 识产 权犯替 不 断 出现 新变 化而 必 须要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稳 定性 , 这就 使刑法 不 能完全适 应 特 别 是通 过 刑法上 的立 法来对 严重 的知 识产权 犯罪 行为 进行 惩 动 ,
产权 的案 件归为 “ 被害人 有证据证 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 , 这类 案件 属于 自诉案件 , 受到侵犯 的知识产权 人可 以不经过检 察机关而 自 行 向法院提 起诉讼 , 从而将 刑事 诉讼 的程 序 启动 , 来达 到维护 自
产权 犯罪 行为特 点而 制定 的侦查 、 强 制和证 据制度 , 造成 公安机
关 在面对侵 犯知识产 权的犯罪 行为 时取 证 困难 等 问题 , 从而不 能
己合法利 益 的 目的 。法院 对于 知识产权 人 依法进 行 的起诉应 当 很 好的打击 侵犯知识 产权 的犯罪行 为, 束缚 了对知识产 权犯罪 的 受理 , 并通过相 关的刑事诉 讼程序 来对侵犯 知识产权 的犯罪 行为 惩 罚力度 。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范文2024年,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本文将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工作总体进展2024年,我国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以下主要进展:1. 法律法规完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新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2. 加强督查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督查力度,严查执法不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加强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学校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课程,并组织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了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 增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侵权的国际联动。

5. 构建健全制度机制:建立了健全的制度机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工作机制。

强化了知识产权维权力量,完善了投诉受理、案件研判、行政处罚等环节,提高了维权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建设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强,行政处罚力度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 执法环节存在问题:在执法中,部分地方执法力度不够,存在执法不公正、不到位的情况。

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立法建议

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立法建议

单 , 期 以 来 , 击侵 犯 著作 权 犯 罪 主 要 依 靠 司法 解 释 。从 立 法 的 角 度 来 看 , 犯著 作 权 罪 应 当与 时 俱 进 , 大 著 作 权 刑 事 保 护 范 长 打 侵 扩
围 , 一 步 细 化 侵 犯 著作 权 的罪 名 ; 状 叙 述 上 ,以 营利 为 目的” 予 以 删 除 。著 作 权 是 一 种 私 权 , 法 应 当 合 理 设 置 罪 刑 规 范 , 进 罪 “ 应 立
盘 商业 用 唱片罪 , 注 明出处罪 等 。( ) 国台湾地 不 5我 区 。我 国 台湾地 区立 法主要 包括 擅 自重制 他人 之作
品罪 、 以营利 为 目的擅 自重 制他 人之作 品罪 、 害著 侵 作 财产 罪 、 害著 作人 格权 罪 、 害 已亡作 者人 格权 侵 侵 罪 、 冒登记 罪等 。 假 著作 权本 质 上 是 一 种 私权 。“ 识 产权 的基 本 知 属性 决定 了知识产 权 的法 律 保 护 应该 是 多 元 的 , 必
侵犯 著作 权 的犯罪 主要 有 侵 犯 著作 权 罪 、 骗 性 使 欺
用著 作权 标记 罪 、 骗 性 取 消 著 作 权标 记 罪 以及 伪 欺 造说 明罪 等 。( ) 国。英 国侵 犯 著作 权 的犯 罪 包 2英 括制 作侵权 复 制 品罪 , 口侵 权复 制 品罪 , 进 占有侵权 复制 品罪 , 出售 、 出租 侵 权 复制 品罪 , 开 展 览 侵权 公 复制 品罪 , 发 侵 权 复 制 品 罪 , 经 授 权 表 演 作 品 散 未 罪 , 经授 权播 放 录音 、 片罪 , 未 影 制作 、 占有侵权 物 品 罪 等 。( ) 国 。德 国侵 犯 著作 权 的犯 罪 行 为 主要 3德 有 对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 著作 的不 法 使 用 、 经许 可显 不 示 著作 权人 名称 、 有关权 利 的不法 侵 害 、 对 不法 营业 使 用等 。( ) 4 日本 。 日本规 定 了侵权 罪 , 犯 已亡作 侵 者 人格 罪 , 称作 者 姓 名 罪 , 自复 制 、 诈 擅 发行 外 国原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讼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讼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 简 介 : 建 , 17 一 )男 , 族 , 南 信 阳人 , 海 市 普 陀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官 , 学 硕 士 。 郭 (9 6 , 汉 河 上 法
29
郭 建 侵犯 知 识 产 权犯 罪 诉 讼 程 序 的缺 陷 及 完善
很低 : 知识 产权 刑 事 司法 在诉 讼 程序 及 证据 标 准等 方 面也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就强 化 知识 产 权刑 而
案 件 本 身 的特 点 、 识 产权 犯 罪 案 件 立法 、 法 和 司法 的环 节 中找 到 原 因 : 识 产 权 犯 罪案 件 相 知 执 知
对 于 普 通 侵 犯 财产 的 犯 罪 案件 。 复杂 性 、 蔽 性 和 专 业 性 等 都 较 强②;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立 法 无 其 隐 而 论 罪 名 的完 备 程 度 、 条 的 可操 作 性 等均 有 较 多 不 完 善 之 处 , 方 面 已有 较 多学 者 论 述 ; 识 产 法 这 知
就 当前我 国知 识 产权 保 护 现 状 而 言 , 经基 本 建 立 起 了一 套 民 事 、 政 、 事 并 行 的 知识 产 已 行 刑 权 法 律 保 护体 系 , 而保 护 水 平并 未 达 到 应 有 的 高度 , 然 相对 于行 政 保 护 , 知 识 产 权 刑 事保 护 明 对
为 2 9 6 9件 , 财产 违 法 案 件 总数 为 3 , 2 , 8 8,8 涉 2 3 3 7 4件 。 识 产 权 违法 案件 总 数 占涉 财 产 违法 案 知 件 总 数 的 09 后 者 约是 前 者 的 九倍 。1 于 以上 数据 , 以看 出 , 知 识 产权 的违 法 行 为 , . %。 【 基 可 对 与对 侵 犯 财 产 的违 法 行 为相 比而 言 , 有 给 予 同样 的打 击 力度 。 没 分析 这 一 结 果 , 以从 : 当前我 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缺 乏力度 , 产权案件犯 罪化率较低 . 知识 一个重要原 因是

谈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谈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询。而我 国的< 商标法> 对此却没 有明确
的 规 定 ,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贸 易 中 , 旦 这 一 遇 到 具体 案 例 就 很 难 处 理 。 3 从 案 件 审 理 的 角 度 看 , 国相 关 、 我
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 察 院颁 布 了< 关 于 办理侵 犯 知识 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 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 明确
括不 正当竞争 在内 的一 审 、 二审和 再审 的知识 产权 案件 1 5 3件 ,同 比上升 68 2 .6 : 06 % 新收 一审案件 1 4 4件 , 32 上升

实用 技术 的新信 息 , 商标 是商品来 源
产权立 法 , 初步 建立 了与 国际规则相 符

6 一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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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且 比较适合我 国国情 的知识产权 并 保 护 法律 体 系 。 另 一 方面 , 为着 力 解 决 审 判 实 践 中 突 出 的法 律 适 用 问题 , 国 陆 续 出 台 各 我 种 司 法解 释 。 2 0 0 4年 1 2月 , 国最 高 我
产权 的法律体 系。但是 , 毕竟我们 建立 起 现代 知识 产权 法律 制度 的 时间还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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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张 玉 红
知 识 产 权 是 人 类 智 慧 的 财 产 , 护 保
的信 息 ,作 品是作 者 表达 出的文 字信
息、 音像 信 息 、 画面 信 息 等 等 , 加 以保 要 护就比较困难。
2 %。 6
识产权不仅 关系到 个人的切 身利益 ,
影 响 国家 经 济 的发 展 。 因 此 , 设 知 刨
产权法律 制度 的 目的在于 尊重人 , 尊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摘要:21世纪是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色的知识经济时代,工业经济进程的重点已从有形资产的积累逐渐转为无形资产的积累。

在知识经济的社会生产大背景下,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起着关键作用。

“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大大提升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在此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不可缺少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传统社会基本属于物质社会,因而刑法侧重于对有形资产的保护。

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刑法保护将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本文从刑法学人的视角,探讨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介入和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对未来发展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

[1]正因为如此,打击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助于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日益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性武器。

当前我国已经提出“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致力于改变过去靠自然资源加劳动力商品换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尽快实现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商品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竞争。

[2]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过程中,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是必不可少的。

就我国商品市场情形来看,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国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市场参与者对经济暴利的谋求,“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另一方面也在于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观念匮乏,面对盗版等大量侵权商品不以为意,反而认为盗版商品更便宜、更划算。

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刑法加以有力打击与规制。

从国际商品市场来看,目前“中国制造”的商品几乎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也有“世界工厂”之称,但同时在许多中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眼里,“中国制造”几乎等同于“假冒伪劣”,中国也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侵权商品制造地及消费地。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对此,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方向进行探讨。

一、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无法有效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缺乏明确的约束力,难以保护知识产权。

2. 执法力度不够尽管已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但执法力度不够强硬。

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导致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3. 惩罚力度不足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这使得侵权者往往不会对其行为负有真正的法律责任,从而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威慑力。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方向1. 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亟需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具体。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方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创新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2. 提高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提供专业的执法团队和设备,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侵权行为得到严厉打击。

3. 加大惩罚力度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威慑力度,必须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予以更加严厉的惩罚,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戒。

4.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需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各界人士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合法维权意识。

5. 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国际间合作的重要议题。

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共同应对侵权行为,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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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第 5 期( 第 22 卷, 总第 113 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Sep. , 2007 No. 5( Vol. 22, Ser. No. 113)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杨延超
( 北京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 100871)
摘要: 知识产权犯罪已成为时下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刑法也设专节保护知识产权, 但相关规定调
& 参见我国∀ 著作权法# 第 37 条。 ∋ 英国法规定: 未经表演者书面同意, 故意将他们的表演实况录制成唱片, 拍摄成 电影, 为商业目的 复制、出租此类唱 片
或影片, 或故意向公众广播他们的表演实况, 除没收擅自录制的唱片和拍摄的电影及其复制品外, 还将处以罚金。 ( Trips 协议第 16 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独占权, 有权禁止第三方在交易过 程中未得到 他允许在 相同或相似 的
放权给予刑法保护, 其不当之处自不待言。相比 较而言, 德国刑法就将 非法使用艺术表演者之表 演!以及 非法使用电台广播节目!纳入刑法保护 范围; 英国对表演者权也采取单独刑事立法的方 式进行保护, ∋ 这些立法很值得借鉴。
( 二) 有关商标权犯罪的保护对象过于狭窄 1. 我国刑法只是保护商品商标, 没有提到服 务商标。按照 trips 协议的规定, 侵害商品商标或 是服务商标, 都可能构成犯罪。( 我 国商标法分 别规定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商标类型。我国 刑法 213 条、214 条仅提到商品商标, 并未提到服 务商标。诚然, 可以将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并据此主张, 刑法规定的商品商标适用于服务商 标。然而, 这种解释方法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之嫌。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 有关商品商标的规 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 但该规定的效力仅限于 商标法, 并不包含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 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 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
业秘密罪一个罪名。200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简 称∀若干问题解释#) 又 对上述犯罪进 行了解释。 在此期间,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分别 在 2000 年 和 2001 年进 行 大 幅修 改, 然 而 1997 年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 规定都与现 行知识产权制度 同床异梦!, 本文立足于寻找现 行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协调之 处, 并试图完善立法规定, 构建和谐的知识产权犯 罪体系。
二、对我国刑法知识产权犯罪的检讨
检讨一: 保护对象过于狭窄
收稿日期: 2007- 08- 01 作者简介: 杨延超( 1978- ) , 男, 黑龙江 省绥化市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员, 研究
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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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2007 年第 5 期
我国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仅涉 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所保护的 知识产权权益过于狭窄。
∃ 对于假冒他人 署名的行为, 到底侵犯 的是被 假冒 者作权 学 说; ( 二) 侵犯姓名权学说; ( 三) 双重侵犯说。
%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 171 条的规 定, 涉及他人不愿公开的作品, 或者侵 夺作品的身 份, 或 者篡改作品 致使损害 作者声 誉 的, 处以 1 年以下监禁, 或者 5000 里拉的罚金。此外,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三) 我国刑法欠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 216 条是有关专利权犯罪的规定。 该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 对于 假冒!的理解, 在刑法上历来有存在争议。% 2001 年, 我 国∀ 专利 法 实施 细 则# 第 84 条以 及 2004 年∀若干问题解释# 对 假冒!作出明确解释, 根据该解释,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四 种: ( 1) 未经许可, 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 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2) 未经许可, 在广 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 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3) 未 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 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4) 仿造或 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 文件。依据上述规定, 单纯的专利权侵权行为还 不能被视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只有具备 未经许 可, 标注他人专利号!的特征, 才能被视为假冒他 人专利权。同样, 单纯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等 于专利权侵权行为, 即便是假冒者明确标出自己 的产品是某某第三者的专利产品, 他确实侵犯了 第三者的某种权利, 但仍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规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 志; 若在相同 或相似 的商品 或服务 上使用 了相同 的标志, 则应 推 定为存在混同的可能。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假冒商标行为, 应予刑事制裁。 ) 参见我国∀ 商标法# 第 4 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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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超: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内容, 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 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受到该规 范适用的对象。[ 2] 由于刑法仅规定了商品商标犯 罪, 人们会困惑, 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否会构成 犯罪。因此, 刑法规定不够明确的。
2. 我国刑法只保护注册商标, 缺乏对非注册 驰名商 标的保护。根 据驰名商标的 扩大保护制 度, 对于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仍然获得保护, 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 在相同或 近似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从实践 来看,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 侵犯商标 专用权案件最为突出。从 1998 年至 2003 年, 全 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案件近 5000 起, 占侵犯知识 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 80% , 涉案金额超过 12 亿元, 占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案 件 涉 案 总 额 的 64% 。其中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一个 显著特点。[3] 因此, 增加对非注册驰名商标的刑法 保护, 势在必行。
益!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犯罪;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DF5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 8003( 2007) 05- 0097- 08
Subject: Review and Legislation Perfect ion on the Crimes of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uthor & unit: YANG Yan- chao( Law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As central social issues, crim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IPR) have attracted public attention. China s criminal law on crimes of IPR has some shortcomings. This article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deficiencies in that objects are too narrow, the lay- outs on criminal acts are too simple and the criminal requirements are unreasonable, proposed the idea to improve, and tried to construct a relatively reasonable sys tem on the crimes of IPR.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rime; legislation perfection
不受歪曲; (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 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 (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并 获得报酬; (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 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 ( 6) 许可他人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 酬。& 对于 那些严重侵犯表演者的第( 1) 与第( 2) 项权利, 即 表明身份权和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的行为, 如 果说可以通过刑法中的 侮辱罪!、诽谤罪!来解 决的话, 对于严重侵犯表演者的第( 3) 到第( 6) 项 权利, 即表演者的财产权, 则完全失去了刑法的保 护, 不利于对表演者权利的救济。同样, 我国著作 权法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 即有权禁 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有权禁止他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 制音像载体。刑法也未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
定的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4] 假冒人在假冒他人专 利行为同时, 也可以实施专利权侵权行为。有关 侵权行为与假冒行为的逻辑关系可用下图诠释:
整范围过于狭窄, 很多重要的知识产权都被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 即便被列入刑法保护范围的知识
产权, 由于相关规定所列举的犯罪行为种类过于简单、罪状的规定不合理等原因, 这些知识产权也
无法最终获得刑法的周延保护。唯有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系统检讨, 才能为完善相关立法不足提
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这对于进一步建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都将大有裨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之趋势, 1998 年我 国知 识产 权一 审刑 事案件 为 131 件, 2003 年为 401 件, 5 年间上升了 206% 。[ 1] 知识产 权犯 罪作为 我国社会 热点问题 倍受关 注。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共规定了四 类知识产权犯罪, 第一类是著作权犯罪, 包含侵犯 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类是商标权犯 罪, 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等三个罪名; 第三类是专利权犯罪, 仅有假冒专利 罪一个罪名; 第四类为商业秘密犯罪, 只有侵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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