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玉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玉林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4号)精神,加强我市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质量兴玉战略,提振消费和投资信心,凝心聚力、奋力拼搏,为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理原则。
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二)打建结合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针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
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24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一年,也是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得到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的一年。
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市制定了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和完善1.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打击侵权、执法、司法和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打击机制和联动机制1.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联手打击的合力。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提高打击效果。
三、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1.继续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适应新型侵权行为的能力。
2.增加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力度1.组织打击行动,重点打击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同时注重打击侵权行为的源头和重点环节。
2.加大打假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公布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相关课程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和价值观。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媒体报道,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2.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经验的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保护经验。
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1.严肃查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成本和风险,吓阻违法行为。
以上是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要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最新)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全面提升监管水平,营造有序竞争和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保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高压态势。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抓手,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强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
加大对音频、视频及文学网站、网游动漫网站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监控力度,重点围绕热播影视剧、新出版图书、网游动漫、音乐作品、软件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兜售盗版音像、软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盗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侵权行为。
加快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确保乡镇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期完成。
坚持“有计划、分步骤”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体育局)(二)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
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为重点整治产品,以商品集散地、侵权假冒伪劣案件高发地以及网络交易为重点整治领域,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x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加大案件查处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强化对各类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规范和查处。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201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按程序审批后依法移送。
工商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工商机关意见等。
工商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于工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转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中,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工商机关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云工商标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工商标字〔2018〕9号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云南省工商局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日云南省工商局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按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一)加强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1.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高知名度商标品牌为侧重,围绕农村市场、城郊结合部、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针对打造“绿色食品牌”的八大重点产业、农资产品、儿童用品、生活用品、旅游商品、电器产品、消防产品等重点商品加强质量抽检,并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和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
持续开展农资市场、成品油市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旅游市场、红盾质量维权、虚假违法广告等各类专项整治。
(责任部门:商标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2.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做好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和协同合作
1. 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2.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加大合作力度
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检察机关等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
1.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和侦查取证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2. 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依法追究侵权犯罪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2. 鼓励公众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总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合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刑事责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5.03【实施日期】2013.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
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
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国办发〔2012〕51号),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录入等作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平台,确保按时完成。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提高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能力、依法严惩犯罪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苏工商标[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苏工商标〔2012〕47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有些重大案件的查办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的重大成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但是,我省一些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清醒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按照总局“五个更加”和省局建设“三型工商”的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安排。
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重点工作安排,将此项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重点,全力以赴,确保实效。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这里没有要求认定是主观故意。按照该 意见的规定,我们如果在检查现场不能确 定涉案货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来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确定涉案货值达到 了刑事追诉标准的,也应该立即移送公安 机关查处。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移送时 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 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的问题,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 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
就我的观察和体会,以往大家关注得较多的 是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刑案件的认定、移送 等,但是两法衔接的内涵并不仅限于此,我今 天与各位探讨交流的,着重围绕在办案中如何 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作的有效衔接、巧 妙衔接?以便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法部门的 互补优势,整合执法资源,达到资源共享,为 质监稽查办理大要案、疑难案件等提供坚实的 保障,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水平,提升社会 形象。应该说,我们要学会做足“过程衔接” 的文章,而不仅仅是“结果衔接”。
二、“两法衔接”法规理论方面的要求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执行2001年国务院 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 务院令第310号)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 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 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可 操作性强,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 作机制。
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对象,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意见》中,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适用 范围、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等都 规定得很详细、具体,内容我就不多讲了。 大家可以结合《刑法》相关条款、相关的司 法解释进行理解,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工商制度】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工商制度】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且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明显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YYY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查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市局法规股备案。
本部门负责人决定移送的,应当在3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四)涉案物品清单及物品;(五)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及行政处罚情况;(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文书同时需抄送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210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0]34号 2010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专项行动中的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
重。
此次国务院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对于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副总理在全国打击侵。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闽工商标[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12〕45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工商标字〔2011〕265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工商标字〔2011〕266号,以下简称《任务分工》)。
现将《工作意见》和《任务分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要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重点,针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意识,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省工商局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工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督办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分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局必须在2月15日前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机构,并报省工商局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取得实效。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制度也不断完善,保 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也不 断加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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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目前,全球各国 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制度,并不断完善 。在实践中,司法保护 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 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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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复杂:知识产 权诉讼程序较为复杂, 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较 多,导致诉讼成本较高 ,时间较长。
06
总结与展望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成果显著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方面取得 了显著实践成果,包括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推进执法信 息公开、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等。
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 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 行为也日益增多,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0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是指通过司法程 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 护,包括对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责任的追究和赔偿 的裁决等。
赔偿金额不高:在很多 国家,知识产权侵权案 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 ,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 的损失。
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在 一些技术领来自,侵权行 为的认定较为困难,需 要专业的技术和法律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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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
01
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 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 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 繁荣。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1.15【实施日期】2010.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工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现制定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高压态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作,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做好同司法机关工作的衔接和案件移送工作;贯彻落实《西安市商标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切实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形成以企业自主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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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
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区科委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
为保障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网单位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第一期联网单位
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文化委(区文化执法支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食药监分局、区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13个单位为区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联网单位。
(二)区级联网单位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全区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区科
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接市知识产权局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的协调沟通,对信息共享平台软件进行维护。
区检察院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以及案件咨询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区监察局应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的监察。
如有人员工作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区科委。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的案件移送、案件咨询、立案监督、移送监督等功能,及时、真实地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和监督工作;要充分利用案件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动态、YYY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做好案件跟踪、分析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
信息共享平台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设置不同权限,各联网单位根据自身的权限及时录入或修改有关信息。
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各联网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假冒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等信息,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信息,以及监察机关监察监督等信息应根据规定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