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一是有法不依。
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
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
二是执法不严。
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
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违法不究。
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
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
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
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人员结构老化。
我局编制208人,实有执法人员160人,执法队伍平均年龄偏大,40岁以上130人,占81.25%,38岁以上147人,占91.88%,30岁以下人员出现断层,执法队伍人员少,知识老化的问题严重,近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尚无执法资格,且执法经验不足。
(二)人员配备不足。
我局部分工商所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所甚至只有三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要监管两个集镇,其监管面积过大,无法分工,难以胜任。
基层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任务愈加艰难,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牵扯基层工商所大量的执法资源,由于执法人员偏少,进行各类行政执法时往往顾此失彼,疲于奔命。
(三)基层所的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
在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往往更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违法经营行为重视程度还不够,可能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工商部门只认罚款”的错误认识,损害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把握还不透彻,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和平时较少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存在要用时现翻法规法条、运用不娴熟的情况。
对同一案件,多个法律法规均可处罚,即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在具体定性选择适用那部法律法规的能力素养还需提高。
三是执法技巧有待改进,发现案源的能力有待提高,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材料习惯于简单化、粗线条化。
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极报告等重要办案材料往往过于简单,对案件全貌的反映有限,法律文书制作需要提高质量。
(四)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经检办案工作缺乏必要的内在动力。
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病,人员认真办案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无所事事,查案件他说不懂,写材料他说不会,干不干照领工资,干的多,出事多,不干没有事,现在人员结构又老龄化,所长既没有财权、又没有人事调整权,说轻了,他出勤不出工,说重了,他倚老卖老给你瞪眼。
工商执法应主意的问题(摘自江苏省扬州工商局广陵分局 吴 艳 )
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办案技能刻不容缓。
新形势要求每一名工商执法人员不仅要会办案,还要办好案、办铁案。
但通过案件核审笔者发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以下五方面特别需要引起注意。
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管辖权,二是级别管辖权。
首先,我们应当考虑的是主体管辖权问题,即案件应由哪个部门管辖?这是有无权力立案查处的关键。
通常,在实体法中对执法机关的主体管辖权都有明确规定。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决不能越权行事。
像《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对工商、质监、公安、药监等不同执法部门均有不同分工规定的法规,工商执法人员一定要学通、学透,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其次是级别管辖权问题,这是工商机关内部的管辖权分工。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工商机关管辖。
对级别管辖权问题,《商标法》、《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都有明文规定,办案机构在立案时一定要给予充分注意。
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保鲜期”,我们在执法中必须注意。
但是,若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则以行为终了时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所以,工商执法人员立案时必须在时效问题上把好关。
违法主体的判断。
在立案时,执法机关就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谁,对其法律地位、经营主体类别等也一定要辨别清楚。
比如,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主体确认的问题,许多办案人员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应以该组织的字号作为当事人。
其实不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公民这一民事主体范畴,即应当把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摘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关键字: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问题原因对策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决定》1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
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行政执法的盲目性执法不严、意识落后,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执法队员碍于权势和关系不敢依法办案;法律法规应该管的不去管或不认真去管;麻烦的事互相推诿,使问题久拖不决,只收费不管理,只处罚不服务或以罚代批,问题时有发生,不知道罚款的最终目的,为罚款而罚款,在实际工作中被罚款者把罚款一交了事,至于违法现象是否消除,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执法者一概不管了,违法现象,违法行为依然如故,某些违法人员为了追求罚款,甚至变本加厉,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某交通站把一名不交养路费的专业户的车扣了,既不办理手续,1百度文库/link?url=ku2RBAk7Y4CUdLfjxpXHrAdzHIbsmpbabhy1NOLwWvmvG_5kIiehOb2mbLix REefdR3jFZ2QzQoUiV3ZXf6nUBviB0lyHrmXgIKK8VzIg5ha4FJWdy0fm88ASWKk5GpFlwhG4h-n0QTQMWm9TyVeQoM3 TYBivEZNVxUty9J-bvuCBZky1Wx-dgczDjcHUEap6jugY4iJjgoho59H-C-xKBY_wdZt_MqjnuSm_Voj1Ex-SNn5Y_fy dXUQQOCE1IJHgt_M6GPg6Ydy05AY7hlNuK又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把车往停车场一丢就一年多,不闻不问,本来合理,到头来却变成无理,不但养路费、罚款一分钱没收到,反到赔偿一万多元,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同名46911)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人员结构老化。
我局编制人,实有执法人员人,执法队伍平均年龄偏大,岁以上人,占,岁以上人,占,岁以下人员出现断层,执法队伍人员少,知识老化的问题严重,近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尚无执法资格,且执法经验不足。
(二)人员配备不足。
我局部分工商所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所甚至只有三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要监管两个集镇,其监管面积过大,无法分工,难以胜任。
基层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任务愈加艰难,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牵扯基层工商所大量的执法资源,由于执法人员偏少,进行各类行政执法时往往顾此失彼,疲于奔命。
(三)基层所的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
在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往往更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违法经营行为重视程度还不够,可能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工商部门只认罚款”的错误认识,损害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把握还不透彻,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和平时较少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存在要用时现翻法规法条、运用不娴熟的情况。
对同一案件,多个法律法规均可处罚,即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在具体定性选择适用那部法律法规的能力素养还需提高。
三是执法技巧有待改进,发现案源的能力有待提高,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材料习惯于简单化、粗线条化。
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极报告等重要办案材料往往过于简单,对案件全貌的反映有限,法律文书制作需要提高质量。
(四)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经检办案工作缺乏必要的内在动力。
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病,人员认真办案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无所事事,查案件他说不懂,写材料他说不会,干不干照领工资,干的多,出事多,不干没有事,现在人员结构又老龄化,所长既没有财权、又没有人事调整权,说轻了,他出勤不出工,说重了,他倚老卖老给你瞪眼。
省局只制定了办错案的追究制度,而没有相应的奖励方法,致使办好案无人奖,办错案有人究,不办案万事大吉;另外优秀办案人员因多种原因不能得到提拔和重用,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加之工作难度大,以至于出现人心思走的现象。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最近,某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应当追究该工商所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不妥;•执法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4.1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
3.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特别严重,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纪律处分: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3.行政赔偿: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4.责任追究: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果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当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1.联系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工商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分析
1 处 罚 广 告 主 。其 他 两个 主 体 有 责 任 时 才 处 罚 。这 种情 况 适 、
用 于虚假广告 ;
师 的谈 话 交 流 , 在 工 作 之余 查 阅 相 关 书 籍 , 也 尝试 总结 了两 类 并 我
典型案件的特点和办案技巧 。
一
2 没 收 广告 费 用 , 个 主 体 谁 有 责 任 就 处 罚 谁 。这 种 情 况 适 、 三 用 于大 多数 违法 《 告 法 》 情 况 ; 广 济 活 动 中 的 问题 复 杂 多变 ; 一 件 经 经 每
为 了更 好 更 快 的查 处 违 法 广 告 , 关 办 案 人 员 除 了必 须 具 备 相 相 关 领 域 的知 识 外 , 查 处 违 法 广 告 案 件 过 程 中 , 有 以 下 两 点 必 在 还
工 商 行 政 执 法 典 型 案 件 分 析
曾 玉梅
( 川 大学法学院 四
【 摘 要】 商行 政 管 理 局 是 国 家 最 主 要 的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之 一 。我 国 刚 工
606 ) 1 0 5
虽 然 假 冒案 件 具 有 隐 蔽 性 、 固性 、 域 性 等 特 点 , 是 如 果 顽 区 但
告 法 》 1 条 规 定 : 大众 传 媒 不得 以新 闻 形 式 发 布 广 告 。通 过 大 第 3 “
众 传 播 媒 介 发 布 的 广 告 应 有 广 告 的标 记 , 其 他 非 广 告 信 息 相 区 与
须注意 :
济 违 法 案 件 都 不 可能 雷 同 。如 何 将 中 央 精 神 、 法 意 图和 执 法 规 立 范 、 际 运 用 并 融 会 贯 通 于 每 一 起 案 件 的 处 置 行 为 中 , 需 要 我 们 实 就 办 案 人 员 不 断 的探 索 、 断 的 学 习 和 总 结 。 不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但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执法主体权责不清行政执法主体繁多,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局面。
在某些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等情况。
例如,“雾霾天气”治理中,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常常因辖区划分不明确而产生协调困难。
此外,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执法的案件中也时有发生责任推诿现象。
例如,某地曝光一起非法采砂案件,环保、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都应负有监管职责,然而在问题曝光之后却相互推卸责任。
二、执法过程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要求是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一些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1. 执法行动无合法依据。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可能未携带有效证件、没有事先通知等,导致其行为被质疑是否合法。
2. 证据收集不规范。
在某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反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例如超范围搜索、非法调取个人信息等。
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实际上属实,但因证据链条存在问题而受到法庭质疑。
三、执法权力滥用问题突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1. 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别执法人员对于处罚手段倾向性过大,强制措施使用频繁。
例如,在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中,不少交警以罚款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面对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等小问题时也采取了拖吊和暴力驱离等方式。
2. 超越权限限制。
有些执法部门的工作岗位和权限设定模糊,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容易超出权限范围。
例如,在城市规划方面,一些执法部门可能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权限界定,导致相关人员在土地使用审查、建筑物违章处置等问题上操作过度。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有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案例:1.某市环保局与市城管协同执法的雾霾治理问题。
关于工商执法有哪些权利
关于工商执法有哪些权利1、工商局有行政执法权。
工商局享有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
2、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执法的概念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
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
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
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
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个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社会机关来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广东工商行政执法疑难问题二百问
18、工商机关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期限是多少?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没有规定工商机关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在我省,对于未规定具体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家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省工商局粤工商检字【2004】129号文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一般案件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7、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人身安全风险;二是渎职犯罪风险;三是贪污犯罪风险;四是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
8、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二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三是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如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二是效能原则;三是公开、公正原则;四是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五是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几类?
一、综合及程序类
1、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五个基本原则: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在本自治地方、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原则;三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四是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五是法律转致适用原则。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这对现行监管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制度施行两年来,基层市场监管一些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
亟须积极探索应对。
本文就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一)立法的进程与市场监管的形势发展需要存在差距。
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遵循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广东地区还修订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许可部门在许可证核发、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但是,上位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因此固有的履职惯性仍然对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构成羁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工商部门与各许可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厘清,许可部门往往将一些管理事项推给工商部门,发生有照无证问责时,习惯性地以工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基层工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水平上,当出现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时不能科学有效应对。
一些监管人员法制观念缺失,疏于知识技能更新,过份依赖主观经验,且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手法不细致,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监管,不注重成效,更不提炼总结经验,监管存在随意性;一些监管人员思想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重热点行业,不愿积极协调配合,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
这些监管不规范的背后,均潜藏着巨大的失职渎职的责任风险。
(三)监管手段缺乏,监管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机。
一些基层工商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巡查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商事登记改革后,还是倾向于遵循惯例。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总结报告
涉企行政执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涉企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合法性,甚至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为了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报告对涉企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建议,推动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改善和提升。
一、执法权力滥用问题在某些地区和部门,有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将执法力量用于违法违规的打压,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正常的干扰。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企业进行“猎巫式”调查,无中生有地查找问题;2. 随意责令关闭、查封企业,对企业进行无理抠押;3. 对企业进行不合理的罚款和处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种种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执法过程不透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过程缺乏透明度,行政执法决策不够公开公正,企业和社会公众难以监督。
具体表现为:1. 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决定缺乏程序正义,容易产生裁量过大的情况;2. 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证据难以获取,部门内部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3. 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透明度不够,相关信息难以获知,企业和社会公众难以对执法决定进行监督。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也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正常权益的保障。
三、执法执行不力在某些地区和部门,执法力量执行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够到位,导致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1. 执法行动缺乏力度,不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2. 执法人员有失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漠不关心,不采取有效的执法行动;3. 执法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也损害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
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
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通过我科对经检大队和各工商所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
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
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
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猓
受
工商所普 遍住处 化程度 低, 办公和生活环境差, 职工不 能安 糅
心工作, 自然形成监管不 力,等等 这些在 一定程 度 上助长了
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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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的势头。
( 三)地方政府本 位主义 思想干 预了正 常执 法活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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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地方政 府领导 人党性 观念不 强,大局观 念淡薄 ,只 顾局部 , 瘗
误做法 ;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 理,而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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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现象北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 追查;4 、手段单一。部分执 斌
法人员对行 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 领会,
ガ
塞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 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 永
通报批评、 限期 改正、责令停业 整顿等 措施,致 使某些 违 法
惯的传统 方法执 法。 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 政府职能,改 革行政 管理方 式。应依 法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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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水
推进政企 分开、政 事 分开,实行政府公共 管理职 能与政 府履 崇
行 出资人职能分离,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 责 任本位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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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 有权必 有责 ,用 权 受监督,侵权要 赔偿 ”的 行政理 念。 恽
和时代限制, 现在看来有许多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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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条款 没有罚 则,有的 条款需 转致 ,因此在执法实践 中很 头
少适用该 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 》对 不正当 竞争行 为没有 兜 底
答
报
条款,出现 新的不 正当竞 争行为 不能适 用,有的条款规 定不 草
明确,有的 条款没 有 罚则,缺乏强制措 施等等, 都不利 于行 佳
基层工商行政指导“柔性执法”与依法监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不 适 当 的执 法 目的是 指 具体 行 政 决定 所 追 求 的 目的不是 法律 授权 的 目的 , 或者 在追求 法 定 目的 同时
还存 在着 法律 所不 允许 的附属 目的或 隐藏 目的。 政 行 指导 “ 性执 法 ” 柔 执法 目的不 当一 般包 括三 种情 形 , 一
果, 使相 对人 的合法 权 益及期 待利 益缩 水 或丧 失 。 因
“ 性执 法 ”与依法 监 管 自由裁量 权就 是法 律 赋予 执 柔 法 机关 和执 法人员 自主决定 的 “ 空间 ” 。
5 团工 4十 商管理轩宽
2 1 — 0 1 1 O
监 管执 法
( ) 商 行 政 指 导 “ 性 执 法 ” 依 法 监 管 自 由裁 二 工 柔 与
基 本合 理 公 正 。但 是 , 如果 执 法 者 进 行 的行 政 指 导 “ 性执法 ” 柔 自由裁 量 超 过 一 定 的标 准或 范 围 . 果 结
方式、 层次 还有待 深入研究 , 水平也亟须提高等 问题 。
出 现 畸轻 畸重 的 现象 , 显失 公 正 。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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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工 商 行 政 指 导 “ 性 执 法 ” 在 的不 足 柔 存
济 结构 调整 优化 , 防市 场违法 案件 发生 等 方面 发挥 预 了不 可 替代 的重要 作 用 , 级 党 委 、 府 和行 政相 对 各 政 人 给予 了积极的评价。 由于工商 系统 开展这项 工作 时问
还 不长 , 些单位 还存在 着主动性 、 一 自觉性不 够 , 围 、 范
尽 管 多 年来 工 商 部 门 内部 也在 不 断 加 大 干部 培 训力度 , 特别 是 着 力 于法 律 法 规 的学 习培训 . 由于 但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重点知识和疑难问题讲解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法过程中,各种知识和疑难问题常常会成为执法人员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的重点知识和疑难问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1. 执法权责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执法人员的权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执法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合法、合理地开展执法工作。
具体而言,执法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授权和限制,以及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等内容。
执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执法前的调查取证能力以及执法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和固定能力。
只有做到了这些,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法过程中保证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2. 执法案件类型和特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案件种类繁多,每一种案件都有其特点和难点。
在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要熟悉各种类型的案件,并了解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
常见的执法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管等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取证要求、审理程序和处罚标准,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3. 证据收集和固定问题证据是执法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在证据固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执法人员的工作才能够得到认可和支持。
4. 处罚决定和程序问题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与此执法人员还需要认真履行处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是执法人员的重要职责,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专业水平。
5. 执法案件的协作与督察问题在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工商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一《关于管辖》一、关于管辖。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当前,这八个方面标准尽管总的思路未变,但不少标准的具体内容却在发生潜移默化的裂变。
大家重点要注意以下五个标准的内涵变化:<一>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工商机关可以查处的案件,概括起来,主管的有7类,非主管的27类,新增的21类,取消管辖权的15类。
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已被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二是工作中容易越权查处的6类案件;三是需拨乱反正的两个问题。
1、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反法》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前后讲了两名话,第一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认了工商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
给人的印象是:只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都能查处;然而,该款的第二句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却给工商部门的管辖权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留下了一个大大的缺口。
正是因为这句话,《反法》实施12年来,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不断被肢解,先后有五部新法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划规其它部门:⑴低价倾销案件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其言外之意就是说,没有规定的就由我物价部门管辖。
然而,《反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恰恰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因此,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管辖权,物价部门未费吹灰之力就收入囊中。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是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市场监管形势日益严峻,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存在的问题1. 执法的不规范化在市场监管领域,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往往凭主观判断、随意执法,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执法活动,这容易给市场主体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2. 执法的不透明性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往往缺乏透明度,执法决定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些执法行为甚至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使得执法工作缺乏公信力和可信度。
3. 执法的不规范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权限不清晰,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较为突出,容易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4. 执法的不合理性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往往存在一些执法过于苛刻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执法手段过于粗暴或者过于宽容,执法决定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导致执法不够合理、公平和透明。
二、解决的对策1.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执法透明、执法规范、执法合理的意识和能力。
2. 健全执法的制度和机制,明确执法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执法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执法的文书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强化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4. 完善执法的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执法的法治化、职业化和专业化。
个人观点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目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人员结构老化。
我局编制208人,实有执法人员160人,执法队伍平均年龄偏大,40岁以上130人,占81.25%,38岁以上147人,占91.88%,30岁以下人员出现断层,执法队伍人员少,知识老化的问题严重,近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尚无执法资格,且执法经验不足。
(二)人员配备不足。
我局部分工商所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所甚至只有三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要监管两个集镇,其监管面积过大,无法分工,难以胜任。
基层工商所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任务愈加艰难,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牵扯基层工商所大量的执法资源,由于执法人员偏少,进行各类行政执法时往往顾此失彼,疲于奔命。
(三)基层所的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
在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往往更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违法经营行为重视程度还不够,可能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工商部门只认罚款”的错误认识,损害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把握还不透彻,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和平时较少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存在要用时现翻法规法条、运用不娴熟的情况。
对同一案件,多个法律法规均可处罚,即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在具体定性选择适用那部法律法规的能力素养还需提高。
三是执法技巧有待改进,发现案源的能力有待提高,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材料习惯于简单化、粗线条化。
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极报告等重要办案材料往往过于简单,对案件全貌的反映有限,法律文书制作需要提高质量。
(四)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经检办案工作缺乏必要的内在动力。
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病,人员认真办案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无所事事,查案件他说不懂,写材料他说不会,干不干照领工资,干的多,出事多,不干没有事,现在人员结构又老龄化,所长既没有财权、又没有人事调整权,说轻了,他出勤不出工,说重了,他倚老卖老给你瞪眼。
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重要的工作职责。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基层工商系统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某些问题甚至影响到公正执法,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认真对待并解决。
一、基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重罚轻纠”现象存在。
部分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在执法中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致使处罚力度打折,法律的权威性减小。
(二)“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存在。
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不认真遵循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不重视执法程序,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对“先立案、后调查,先审批、后查扣,先告知、后处罚”等法律程序规定不够重视,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就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
(三)“重口供,轻调查”现象存在。
部分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工作不够重视,不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全面地收集证据,取证质量不高、调查不实,往往认为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就行,而忽略对其他证据的调查。
甚至故意回避对违法所得的调查,造成定案证据不充分。
(四)“重处罚、轻规范”现象存在。
一是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执法人员对法规竞合情形处理较为混乱,造成同一类型、同一性质和违法情节相当的案件在处罚幅度上随意性较大,没有体现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流于形式、过于简略,没有围绕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额度的轻重展开进一步的论证和说明。
三是法律文书制作的不够严谨,调查取证、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办案指导思想不正确。
多年来粗放型的执法习惯已根深蒂固,致使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从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办案,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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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
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通过我科对经检大队和各工商所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
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
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
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
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
3.只打不追。
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
4.手段单一。
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
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二)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
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1.随意简化程序。
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
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
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起诉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
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
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
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
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
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
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
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也必败无疑。
(三)重证据、轻规范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
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
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
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首先必须提高这支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然途径。
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
“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分析。
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处领导作专题讲座,讲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
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计算机局域网,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分析,可由法治科会同业务科室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上网介绍案情,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与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还可以积极组织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
平时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虽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
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不仅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
开展研讨活动主要是选好课题,这可以由法治科根据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出研讨课题,然后在网上公布,请办案部门先行准备,待时机成熟邀请法院研讨。
(二)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
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
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查询、暂停结算违法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
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推行等级办案制度。
分局可以将办案人员分等级,让大家竞争办案等级,从而建立激励机制。
对不同等级的办案人员实行不同的办案奖励,而未取得办案员资格的则不予奖励。
对等级办案员实行年度考评,一年一聘,逐年通过考试聘用或晋升。
3.案件回访制度。
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