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各地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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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典型税收优惠
政策汇编
财务部汇编
2019年12月23日
目录
一、华中地区—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河南永城 (3)
1. 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 (3)
2. 河南永城 (5)
二、华南地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6)
2.1 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2.2 环境保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2.3 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2.4 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
2.5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
2.6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8)
三、华东地区—上海崇明区,浙江舟山保税区 (9)
3.1 上海崇明区 (9)
3.2 浙江舟山保税区.................................... 1 0
3.3 上海浦东新区...................................... 1 3
3.4 上海临港新片区.................................... 1 4
四、特殊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1 8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收优惠.......................... 1 8
4.2 乌鲁木齐特殊优惠政策.............................. 1 9附件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
一、华中地区—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河南永城
1. 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
1.1 河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1.1.1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1.2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1.3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4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5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个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 自贸区特殊优惠政策
(1)建立主营业务收入100 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企业和50亿元以上重点制造业企业培育库。在项目建设、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 亿元、50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采取定额奖励、投资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化示范园区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和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一企一策一档”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对企业直接发生且符合条件的搬迁收入和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对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扣除。
(4)对引进的外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 万美元的奖励50 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且与其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首次命名为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以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奖补支持。
2. 河南永城
1.2.1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自实现缴纳税收年度起,以年度为单位实行上缴税费先征后奖制,且根据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方法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均以
确定基数以上部分(扣除基数后)予以核算。
(1)投资类金融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 万元为基数,100 万元—5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 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奖励。
(2)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运输、建筑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 万元为基数,100 万元—5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5%奖励;1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奖励;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奖励。在永城从事加工制造,承担永城境内政府投资、国企相关业务的物流、运输、建筑业不在此列。
(3)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5% 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奖励。
(4)保险类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600 万元为基数,6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的90%用于奖励其所在公司,其中,综合型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 人、功能性机构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
过5 人。
1.2.2 办公用房补助。
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由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集中统一提供办公用房(面积100 平方米左右),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需租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