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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典型税收优惠
政策汇编
财务部汇编
2019年12月23日
目录
一、华中地区—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河南永城 (3)
1. 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 (3)
2. 河南永城 (5)
二、华南地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6)
2.1 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2.2 环境保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2.3 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2.4 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
2.5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8)
2.6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8)
三、华东地区—上海崇明区,浙江舟山保税区 (9)
3.1 上海崇明区 (9)
3.2 浙江舟山保税区.................................... 1 0
3.3 上海浦东新区...................................... 1 3
3.4 上海临港新片区.................................... 1 4
四、特殊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1 8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收优惠.......................... 1 8
4.2 乌鲁木齐特殊优惠政策.............................. 1 9附件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
一、华中地区—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河南永城
1. 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
1.1 河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1.1.1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1.2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1.3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4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5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个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 自贸区特殊优惠政策
(1)建立主营业务收入100 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企业和50亿元以上重点制造业企业培育库。

在项目建设、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 亿元、50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采取定额奖励、投资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化示范园区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和研发实际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一企一策一档”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对企业直接发生且符合条件的搬迁收入和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对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扣除。

(4)对引进的外资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 万美元的奖励50 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落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且与其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首次命名为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以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奖补支持。

2. 河南永城
1.2.1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自实现缴纳税收年度起,以年度为单位实行上缴税费先征后奖制,且根据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方法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均以
确定基数以上部分(扣除基数后)予以核算。

(1)投资类金融企业。

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 万元为基数,100 万元—5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 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奖励。

(2)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运输、建筑类企业。

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 万元为基数,100 万元—5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5%奖励;1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0%奖励;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45%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奖励。

在永城从事加工制造,承担永城境内政府投资、国企相关业务的物流、运输、建筑业不在此列。

(3)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教育旅游、软件及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类企业。

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100万元为基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5%奖励;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5% 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奖励。

(4)保险类企业。

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以600 万元为基数,6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60%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永城所得部分的90%用于奖励其所在公司,其中,综合型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 人、功能性机构总部经济企业补贴名额不超
过5 人。

1.2.2 办公用房补助。

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由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集中统一提供办公用房(面积100 平方米左右),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

需租赁办
公用房的,经审核同意后,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 个月的办公用房补助,租房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税收永城所得部分的50%。

我市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联合组建等,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华南地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目前前海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 项:1)对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附件一,且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前海企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具体行业的优惠政策:
2.1 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
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环境保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动漫企业,先判断其当年是否享受免税优惠,若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 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5〕15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5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 年8 月1 日起,在前海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差额税率征税,从事保理业务的其他收入按照全额进行征税。

2.6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 年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 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三、华东地区—上海崇明区,浙江舟山保税区
3.1 上海崇明区在上海注册的公司除了享受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上海高额的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

税收之国家与地方分成体制
上海的财政(税收)是各级政府分成的,除了国家部分的税收保留外,地方税收是由上海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企业进行分成。

上海市税收(财政)分成比例
上海市企业税收扶持比例崇明区最高(崇明对企业的扶持为本区地方税收实得的40%以上)。

目前,上海市只有崇明享受“海岛优惠政策”。

上海市政府是不拿税收提成的,税收全部留给崇明区,所以崇明给企业的扶持在上海是高的。

以企业实缴税收100 万元为例,崇明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3.1.1 关于上海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扶持说明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税率为25%,按企业净利润计算。

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税率为2.5%,按开票额计算。

目前上海市税务局对于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监控非常严格,只有极少数企业在第二年能申请到所得税核定征收。

(2)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营业税,没有企业所得税,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崇明、金山等区注册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享受营业税高额返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综合税负低。

2016年7月1日起实行分级累进制,取消6折优惠。

如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分级税率- 速算扣除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取低值):
分级税率:
(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开发区可以为其申请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特别是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广告等行业,高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扶持比例予以财政补贴。

3.2 浙江舟山保税区
3.2.1 商贸、现代服务及其他企业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
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
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企业当年实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3.2.3 融资租赁、基金、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1)融资租赁类企业:
对注册在综保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份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注册资本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7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奖励资金分三期支付,注册资本到位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支付40%, 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

对设立的特殊
项目公司待实际业务开展后按每家3万元的额度予以奖励。

其他具体奖励及操作办法详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关于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2)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基金类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八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3.2.4 专业市场交易类企业
对设立经营综保区鼓励的石油化工、水产品、文化艺术品、矿产品、金属、粮油、重型装备、船舶及船用设备等专业交易市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 年内:
(2)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引进或集聚的会员企业: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①高管奖励
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限5名以内、由企业自行选择提供名单)本人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80%,按照“税收特别贡献奖”的方式进行奖励。

②印花税
贸易类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奖励印花税50%,并且最高实缴30万元封顶,实行先缴后返。

3.3 上海浦东新区
3.4 上海临港新片区
一、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
1.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原则上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加大资助扶持力度。

2.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

支持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

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

3. 支持采购区内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及服务。

鼓励临港新片区企业采购新片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年度不超过1000 万元。

以上支持区域采购政策,如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专项支持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专项政策和具体申报指南为准。

二、产业能力建设及提升
4.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支持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建设,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 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

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专项支持。

5. 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

支持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 等相关技术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示范应用。

经评定列入示范应用类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为5000 万元。

6. 支持企业推进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

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2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总投入达到1 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7.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鼓励企业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对拟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按上海市节能减排相关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进行扶持。

8. 支持特殊重大项目。

对于项目总投资超过100 亿,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的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导向的特殊重大项目,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批准,按照项目总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产能等)的5%-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 亿元。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9. 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按照统一标准,对新片区内企业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 万元。

10. 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

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专项,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项目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50%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1.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

对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50 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5 万元奖励。

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12.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新片区专窗,加快集成电路、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专利审查速度。

支持知识产权体系管理建设,对上年度获得“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 万元、50万元支持(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50%核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80 万元支持(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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