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事业单位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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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五)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七)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资产证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