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福建事业单位统考公基备战:正当防卫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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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福建事业单位统考公基备战:正当防卫考点总结
一、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一种考法,挖空出选择题。把黑体字部分挖掉,选择这几个词语。
第二种考法,出案例题。比如:(1)甲下班回家,正遭受乙的抢劫,甲为了保护自己将乙打成重伤,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甲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乙正在抢劫丙,甲见义勇为,上前把乙打成重伤,此时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这两个案例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不仅可以,保护本人还可以保护他人、国家、公共利益的。
二、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经典例题:甲和乙正在打架,丙作为便衣警察,下班碰见了,为了制止甲乙打架,甲一把抓住甲,甲误认为丙跟乙是一伙的,就将丙打成了重伤。
①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②甲构成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解析:首先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题丙不是真的要伤害甲,而是甲假想的丙要伤害他,丙只是为了制止他们打架而已,所以本题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假想防卫。其次,本题甲不知道丙是警察,所以排除故意,其次甲也预料不到丙有可能是警察,所以排除过失,对于甲来说,属于不可预见,发生后不可避免,所以属于意外事件。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本题是高频考点。容易考事前和事后的防卫,这两种一般情况不构成正当防卫。比例:
①甲听说乙要杀他,不能坐着等死,先下手为强,直接先把乙干掉,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②乙跟甲有仇,乙那倒砍甲,反而被甲打晕,甲走过去捡起乙的那把刀直接连砍乙数刀,乙当场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的时间必须正在进行,案例①,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所以不能正当防卫,本题构成故意杀人。案例②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以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构成故意杀人。
但是在财产类的犯罪中,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是不法侵害人还未离开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该侵害造成的损失还能立即挽回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乘客甲在夜间抢劫出租车司机乙时遭到激烈反抗,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乙一刀,强行抢走了出租车上的钱物后下车逃跑。乙忍住剧痛开车追赶,在甲往前跑了约50米处将甲撞成重伤并夺回财务。乙的行为构成(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紧急避险
D. 故意伤害罪
解析:本案构成正当防卫。本题出租车司机的损失还可以及时挽回,所以不法侵害视为尚未结束,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题答案是A。
(3)防卫主观: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这个知识点经常容易出两个案例:防卫挑逗和相互斗殴。
①防卫挑逗:甲想杀乙,但是知道直接杀掉乙会构成犯罪,因此就希望制作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例,于是甲去挑逗乙,乙忍受不住直接捏起拳头要打甲,甲一看机会来了,提起准备好的刀把乙杀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②相互斗殴:甲团体和乙团伙在A地火拼,请问甲团伙和乙团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案例①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有防卫意识,本案甲不是为了防卫,而是出于杀乙。案例②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本案也没有防卫意识,而是为了打架斗殴。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
正当防卫,谁伤害你,你只能针对谁,不能针对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典型的区别,紧急避险是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伤害。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该考点也是高频考点。一般考法都是考判断或者选择。一定要注意要选择防卫过当这个词语,必须是正方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主观都满足条件,只有防卫限度这个条件不满足才选防卫过当。比如:
甲看见一个小偷正在偷老奶奶的钱包,甲上前直接一拳击中小偷的眼镜,镜片碎裂,导致小偷重度失明。本案构成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只是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正当防卫的时候不能打成重伤,这样就过限了。一般在刑法上,生命大于财产,财产价值有大小之分。一般做题的时候,不法侵害人侵犯财产类权利的时候,正当防卫最多可以击成轻伤,击成重伤一般就过限度了。比如:
甲种了一亩西瓜,甲为了防止西瓜被盗,在瓜田周伟架起了高压电网,小偷乙偷西瓜的时候直接电死,本案构成防卫过当。
甲要外出,防止家中被盗,在家里面装了致人轻伤的装置,小偷乙偷到时被击成轻伤,本案甲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还有一个考点: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三、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不法侵害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考点是高频考点,一定记住是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致死不负责任,威胁财产安全的犯罪不存在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