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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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山西分校-面试-关于国家提出放开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影响

山西分校-面试-关于国家提出放开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影响

关于国家提出放开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影响华图教育师杰✓热点概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出台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各地要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对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满足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评论@长江日报评论:公立医院重基本医疗,非公医院针对多元需求,互为补充,并有差异化竞争。

严格来说,这一方向体现为对既往几次医改经验教训的总结,既不再一味政府包办,也不是全盘市场化,而是以政府与市场有分工、分层次、公平与效率兼顾为原则。

在这个基础上,非公医院不再是配角、附属、弥补不足的角色,而是一种分工、参与的角色,与公办医疗机构只是身兼不同任务,但重要性一致。

@法制日报评论:政府监管尤其重要,而公立医疗机构在基础医疗服务上的托底,以及非公医疗机构纳入医保体系,也都是坚守公益性的努力。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7 月4 日,江苏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近日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7 月1 日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对此,物价部门解释说,政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更多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医疗服务,其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可以按病种打包收费,也可以按服务人次等确定收费方式。

此《通知》一经称,立即引起众多民营医院的关注。

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今日,政府出台此《通知》对于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意义何在?
南京紫金医院是南京最早成立的民营医院之一。

这对咱们民营医院来说绝对是个重大利好消息。

该院副院长葛江平说,过去政府对民营医院管得过多过死,特别在价格方面管得比较死,想涨的不能涨,想降的又不能降,与公立大医院难以形成同台竞争。

比如我们医院以治疗植物人为主要特色,近年来的我们科研项目复合气体疗法治疗植物人,疗效明显,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但由于没有核定收费标准,导致该项目迟迟不能造福患者。

葛江平说,与此同时,一些收费项目过低,甚至连成本都不及,但又不能提价。

比如,对中风病进行肢体按摩治疗,45 分钟核定定价不到20 元钱,治疗师一天最多治7-8 位病人,总共加起来不足200 元钱,除了水、
电、技师工资,成本收不回来,今后自主定价就不一样了,竞争力强的领域,我可以提高点价格,争不过公立医院的项目,可以降低价格吸引病人。

南京博大肾科医院也是颇有特色的民营医院,该院副院长王铀生认为,放开价格后,民营医院可以开展一些公立医院不屑开展的小科室、小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沪卫计医〔2018〕078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近年来,本市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在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了个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影响恶劣,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本市医疗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疾病诊疗规范。

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不得诱导就医者接受虚假、欺诈医疗。

(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技术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对于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于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医保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二是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民营医院对放开服务价格的报告

民营医院对放开服务价格的报告

对于“民营医院服务价格放开”的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公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价格调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这是发改委首次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尽管只限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但我们认为这是促进医疗市场化的第一步。

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化,加强各类医疗机构的竞争,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效率。

对政府来说,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可加大医院自我调节功能,改变依赖药品收入和政府补贴的旧模式,符合目前医改方向。

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社会需求,扩大服务种类,增加特需医疗服务等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的比重,有利于推动医生多点执业,促进高端医疗人才在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流动,进一步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推动社会资本办医。

目前民营医院仍面临数量多、规模小等不少问题。

目前全国民营医院1.1万多家,占国内医院总量45%,但消费却只占全国医院总体3%至5%,床位数只占约10%,业务量只占总医疗卫生服务的9%,且大多数民营医院施行家族式、经验式管理。

”放开非公立性机构定价权,民营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必须树立一个“一切为了患者,服务至上”的理念。

每家民营医院要做到“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以疗效取信人”的服务理念。

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民营医院发展所遇到的问题:1、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对自主定价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何付费。

2、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但这会不会导致集中涨价的情况发生。

3、《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营医院定价怎么监督4、医保问题。

政策规定,要成为医保定点医院,必须执行现行医疗服务和药品政府定价,由此,新规赋予的自主权已经大打折扣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医疗执业行为、医患关系处理以及医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市场开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案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拟定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经费分类保障方式,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有关专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助。

国办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总结

国办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6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综合施力,多方保障,形成医改工作合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破解医改难题,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指出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医改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公共产品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有序放宽社会力量办医准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

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改重点工作。

1.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与省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

医改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各地医改机构和人员调整逐步到位,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大了对医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力度。

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范本(二篇)

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范本(二篇)

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范本受长期“以药养医”机制、医保结余支付能力不足以及诊疗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制约,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得不到体现,一些药品、材料设备等费用却过高,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医疗行业运行机制,出现了重复检查、开“大处方”等现象。

近日,经____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发出《____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____》(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到____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这次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合力推进改革,目标正是提高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既体现医疗技术价值、确保医院良性运行,又实现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

1问:价格改革具体改啥一位大夫去理发,给他剪了几年头发的师傅告诉他:“我晋级了,过去剃头是____元,现在涨到____元了。

”师傅跟大夫聊天时表示,这____元涨得不算多,因为他都干了____年了。

大夫说:“我读医学院____年,当大夫十几年,诊疗费一直只有几块钱。

”这个段子,生动演绎了我国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在医改工作中,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一直是焦点。

近年来,伴随着药价改革的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渐渐提上议事日程。

各地改革主要内容有两点:取消医院的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者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的窘境,后者则为了体现医疗技术价值。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四部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在《意见》中从____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任务。

一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对公立医疗机构,其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特需医疗服务和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公立医院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____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综观民营医院自主定价

综观民营医院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出台了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特点,向社会提供多元化的医疗服务。

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应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严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一步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朱剑红民生三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价格放开,看病会不会更贵一问为何放开价格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看病难,是许多人的切身感受。

究其原因,医疗服务领域供求矛盾特别是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突出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俗称“民营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展缓慢,规模偏小,服务数量在整个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比重较低,约占10%左右。

因此,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多元化办医。

2014公务员最新时事:放开价格不等于容忍乱收费

2014公务员最新时事:放开价格不等于容忍乱收费

中公教育湛江分校中公教育湛江分校 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网民认为,放开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针对一些网民担心放开价格会滋生随意抬高价格、乱收费等行为,有人指出,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越是放开价格越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

吸引社会资本办医在网民看来,此举对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办医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支持。

网民“老龚-经济-管理-历史闲说”说,如果外资能进来,国内有实力的资本能进来,这才是真正的民营医院的希望。

网民认为,日益充分的市场竞争不仅可以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还有利于推动医疗改革进一步深化。

网民“雪是飞扬的水”说“市场化是医改的必然出路。

唯有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相抗衡时,才可谈及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加强价格监管也有不少网民担忧,放开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会导致一些民营医院随意抬高药品价格。

“放开价格绝不意味着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可以被容忍,越是放开价格越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民“舒圣祥”说,如果说民营医院更多针对的是高端群体,即使价格高点只要服务够好,也自有生存市场;那么,潜在的涨价之风,会否传导到面向普罗大众的公立医院,监管部门的确应该高度重视。

不过,他也指出,公众对此不必过度担心,充分竞争的市场之于放开的服务价格,本身就是强有力的约束。

更何况,民营医院占比很低,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处于劣势。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背景下,放开价格不可能只有涨价一个选项,充分的竞争会使价格趋于合理。

完善配套措施一些网民建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后,除了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还应出台配套措施,完善机制。

网民“小明小强”说,中国医疗的价格严重扭曲,医生的价值得不到体现,这是真正需要改的。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

执行各类价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解答(1)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解答(1)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解答(1)近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人社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按照《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对自己的服务价格拥有自主定价权。

该项政策出台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将如何确定?放开价格是否会出现集中涨价?如何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

问: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出于什么考虑?其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当前,医疗服务领域供求矛盾特别是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较为突出。

受各种因素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展缓慢,规模偏小,业务量在整个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比重较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通知》核心内容:一是价格松绑,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二是要求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三是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

问: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对非医疗服务机构的发展有什么好处?答: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

我市的公立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已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次是进一步放开了非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我市共有医疗机构3674个,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806个,占医疗机构总数的21.94%,且大多发展缓慢,规模偏小,就诊率、床位使用率低,而各级公立医院人满为患,看病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有助于缓解当前群众看病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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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
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
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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