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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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合法合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省、x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对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历年来已供应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皆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时间步骤
(一)清理上报阶段(6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土地利用情况(宗地)调查表》、
《闲置土地调查汇总一览表》,书面(含电子表格)报送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二)处置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将本辖区的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及处理建议专题向市土委会汇报,经市土委会审查同意后,在7月20前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并将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处置方法如下:
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
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帮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建设,逾期不作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收回土地上新安排的项目报市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至8月5日)
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对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上报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并查处典型闲置土地行为;领导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市闲置土地清理的统筹工作和日常事务。
(一)国土资源局对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开发动工或者被依法收回行为完成前,不得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建项目的用地申请。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应重新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委会批准后重新组织供应。
(二)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是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及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消防大队、金融办及效能办等部门建立起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投资相关批复及备案文件。市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市住建局负责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市房产局负责提供项目房屋产权证书。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负责提供项目投资、产出、税收证明。对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上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置完毕后,凭市政府书面通知,撤销原相关批准文件。
(四)市法制办参与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织联系政府法律顾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组成法律专家组,对闲置土
地的认定、处置以及相关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和政策服务。
(五)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土地清理的相关资金上缴工作。
(六)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闲置土地的收储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群访性事件,查处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调查工作。
(八)市法院对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快审快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增值地价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已查封的闲置土地,法院应尽快审结案件,依法解封土地;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在处置工作完成前,法院不予查封。
(九)市宣传部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省、x对闲置土地清理的政策,公布闲置土地相关信息,及时报道闲置土地的清理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处置过程x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是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闲置土地清理不到位的,或因故意瞒报、漏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