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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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频繁,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成为了诸多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探讨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构成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协议,其基本构成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符合合同基本构成,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方可生效。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并被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借款人也因未能如约归还借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时,合同效力认定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1.捆绑效力主张的争议在一些案件中,借款人因为还清借款后出借人仍然向其追索借款利息,认为出借人行为涉嫌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出借人则主张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和《利息协议》是相互捆绑的,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因此可以同时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有判决认为只有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而利息协议则无效,不应纳入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

例一:2018年,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出借人申请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及利息协议,但借款人在起诉前已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出借人追究利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出借人立即停止追索任何利息。

2.合同内容违法或虚假的争议有时,出借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借款利率,往往选择将借款合同内容伪造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写入合同。

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法律保护,也不应当通过刑事诉讼企图绕过民事司法程序。

例二:2019年,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起诉时提出借款合同涉嫌虚假,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探析——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探析——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
小贷公司与顾某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的行为并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虽然顾某采取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董某、马某为其借款担保,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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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09 月( 中) 法制博览 法 律 实 务
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但该犯罪行为系顾某单方所为,并 无证据证明小贷公司参与该犯罪行为,故本案不存在 双方恶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集 体 和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第三,案涉借款合同是小贷公司与顾某协商一致签订, 该贷款目的不违法,故本案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的情形。第四,顾某在贷款中系单方实施欺 诈行为,损害的是小贷公司的财产利益,并未损害国家 利益,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故案涉借款 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小贷公司亦未 主张受欺诈、胁迫,请求变更或撤销案涉借款合同,综 上,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没有 被变更、撤销,该合同成立且有效。
一、案情简介 2011 年 8 月,借款人顾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 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顾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10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借款的担 保方式为保证,由董某、马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董某、马 某 与 某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一 份,约定董某、马某愿意为顾某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 成的债务 提 供 保 证 担 保,保 证 方 式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合同签订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顾某发放了借款 1000 万元。 2012 年 3 月,顾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被逮捕。2013 年 9 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顾某犯合同诈骗等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某 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本案所涉借款系 顾某合同诈骗罪构成实事之一。顾某对上述刑事判决 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4 月出 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小额贷款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于 2012 年 3 月 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承担还款责任、董某、马某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移 送公安局侦查处理。2015 年 6 月,某小额贷款公司就 本案所涉借款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马某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后申请撤诉。 2015 年 10 月,某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次向法院起 诉,要求董某、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顾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 签订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而被判决犯合同诈骗罪,那么 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否当然无效? 2. 若本案所涉借款 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本案所涉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据 此笔者分析如下: ( 一) 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予以判断,并不因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使合 同当然无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 (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发布时间:2021-06-11T09:45:36.98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5期作者:李晓巍[导读] 摘要: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叉起源于司法实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律与事实融合的产物,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困难重重。

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摘要: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叉起源于司法实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律与事实融合的产物,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困难重重。

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的公正性的最关键性的点在于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即便是高级以上的法院在裁判中也存在较大差异,且尚无稳定可依循的法律判断规则,那么对于这种交叉案件中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就成为了当前法律实践的焦点。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犯罪、效力认定引言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单一的法律部门在如今的实务中也很难达到有效调节的效果,以刑民交叉案件最为常见,而在这类案件中,固然如今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做了相关的规范,但是在实务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始终存在着一定误区,也尚未有权威的判例,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尤为关键。

一、在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现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对于部门法律相互交叉的案件,司法裁判机关尚未做到将所有的部门法律一视同仁,所以目前在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交叉时,致一些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只要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即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该做法存在严重误区;另一方面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所以对此类案件司法解释最高院会频繁发布,而有的时候就会出现前后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地方法院在司法实务上出现理解和适用的误区,而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的结果上就会出现裁判结果和尺度极度不一致的情况,而往往对此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的核心,并且合同效力的认定通常作为民事请求权基础,所以正确处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关键和迫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当合同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问题便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影响因素,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强制性规范概述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规范,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领域,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研究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分析1.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类型根据违反的强制性规范类型,可以将违反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另一类是完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对于前者,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效力;对于后者,则应当认定其为无效合同。

2.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判断在判断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确实存在强制性规范被违反;其次,该规范是否为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最后,综合考虑合同目的、当事人意愿、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将根据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的效力。

四、影响因素及法律后果1. 影响因素影响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同目的、社会公共利益等。

此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 法律后果当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时,其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可撤销等。

具体后果取决于违反的规范性质、程度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

对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部分无效的合同,未违反的部分仍然有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例,该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条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一)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一)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一)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目前民商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也是讨论的热点,着实让人头痛。

比如四川省有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八年诉讼,抗诉申诉五次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是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三是工程款与追赃、损失赔偿如何处理。

笔者仅就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谈谈自已的看法。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案件应以民商法律判断和认定为准,否则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表面上是一个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行为,但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其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故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刑事法律是最强烈性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其合同在民事审理当然应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该类合同效力不能简单地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认定,应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

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

例如,当事人仅仅是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只要贿赂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行为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国家利益的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的损失应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06条处理。

例如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挪着他用,应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类是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

行为人无权代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并非委托人之意思。

针对这种情况,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本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给予追认的,人民法院也必须依职权认定犯罪行为人同第三人所签合同无效,本人愿意替犯罪行为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允许。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当合同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便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效力基本理论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签订等。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违反的具体规范以及该规范的性质。

对于强制性规范而言,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则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

四、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分析1. 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违反的是关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基本规范,则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如违反的是关于合同履行方式、期限等非基本规范,则可能仅导致部分条款无效。

2. 合同的效力分类根据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类:完全有效、部分有效和完全无效。

其中,完全有效的合同即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部分有效的合同则指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全无效的合同则指在所有方面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五、案例分析以某房地产公司因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而签订的合同为例,该合同因违反了土地使用用途等基本规范,导致整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表明,当合同涉及到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基本规范时,一旦违反则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六、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当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律应当加强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制裁,以保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学论文法律效力分析(2篇)

法学论文法律效力分析(2篇)

第1篇摘要: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通过对法律效力的内涵、构成要素及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法律效力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律效力分析对于保障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法律效力的内涵、构成要素及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对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二、法律效力的内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

具体来说,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效力:法律规范在特定时间段内的约束力。

时间效力分为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

2. 空间效力:法律规范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约束力。

空间效力分为国内效力、国际效力和地域效力。

3. 对象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

对象效力分为自然人效力、法人效力和非法人组织效力。

4. 行为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行为的约束力。

行为效力分为禁止行为、要求行为和授权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1. 法律规范:法律效力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规范是法律效力的基础,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效力。

2. 法律主体:法律效力作用于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包括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

3.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关系。

4.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四、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 法律位阶原则:法律位阶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当法律效力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2.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新颁布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

当法律效力冲突时,应遵循新法优先的原则。

3. 特定规则优先原则:特定规则优先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专门的法律规则优于一般性法律规则。

当法律效力冲突时,应遵循特定规则优先的原则。

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与应对“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行为的交叉,长久以来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区分“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的程序处理,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实体影响两个方面,更是争议不断。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因素通常以这三种方式穿插其中:一是,诉讼方答辩内容或证据涉及刑事因素,因此请求法庭驳回或中止案件的审理;二是,法院发现案件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后,主动提出审查后处理;三是,刑事机关将相关刑事诉讼的情况函告法院,法院再提出审查后处理。

对于以上情形,不论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何种类型,均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进行,核对证据原件并围绕证据进行多方面内容进行质证,以此充分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行为对民事案件程序方面和民事案件实体方面的影响进行分述,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 | 宋福坚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来源 |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 1 -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因素1. 诉讼一方可能会答辩或提交证据证明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对方起诉或中止案件的审理,以达到暂缓或终结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

常见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类:刑事诉讼程序性文书。

例如《立案通知书》《报案回执》《受理案件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讯问通知书》等。

第二类:证明文书。

如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证明》等。

第三类:案件证据。

例如《询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自述等。

第四类:第三方鉴定报告。

如笔迹鉴定、印章真伪鉴定、审计报告等。

2.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主动审查后作出处理。

因为可能涉及诉讼的中止或终结等程序性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能会对以下事实依职权调取证据或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①同当事人之间的人物关系。

包括身份、相识过程、对接人(经办人)的情况。

《2024年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合同是确保交易秩序和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然而,合同效力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探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以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实践操作。

二、强制性规范概述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是指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违反该类规定的合同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法领域,强制性规范起着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障交易秩序的作用。

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形,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如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该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如合同违反了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也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3.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该类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违反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般来说,若合同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行为,那么该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若仅存在轻微的瑕疵,如通过补充或修改条款等方式,仍有可能使合同变得有效。

此外,对于部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部分认定或部分无效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涉嫌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那么该合同很可能因违反了国家税法等强制性规范而被认定为无效。

反之,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即使存在一些轻微的瑕疵,如部分条款表述不准确等,但只要不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六、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和实际问题。

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

作者: 刘宪权[1];翟寅生[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
310012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44-5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非法集资;担保效力;刑民交叉;犯罪阶段;合同效力
摘要: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担保人不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担保效力系于借贷合同效力。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司法机关既要查明事实,保持刑民裁判一致,也要慎用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措施,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

民事刑事规范的交叉问题要依据其规范目的比较两者调整的行为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重叠则刑法优先适用,否则刑法与民法可以平行适用。

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与惩罚借款人的犯罪行为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认定合同无效有时并不能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反而可能减轻犯罪人的相应责任。

刑事犯罪中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到犯罪的各阶段中分别判断,不宜简单认定有效或无效。

《2024年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强制性规范是法律对合同的一种限制,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围绕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规范,违反该规范将导致法律后果。

在合同领域,强制性规范对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当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时,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研究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三、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

但总体来说,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具体而言,如果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范,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只是部分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范,那么该部分内容将被认定为无效,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此外,对于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导致的损失,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价格低于成本价,该合同因违反价格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案例表明,当合同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时,法律将对其进行干预,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存在安全规范方面的违规内容,导致工程发生安全事故。

经审查,该部分违规内容被认定为无效,但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此案例说明,即使合同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析从理论角度来看,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首先,合同法理论强调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同时也需遵循公平、公正等原则。

当合同违背了公平、公正等原则时,法律将对其进行干预。

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一般认为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处理。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撤销,在不申请撤销的情况下,该合同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考量,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涉案合同不属于这种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涉案合同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合同法》除了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将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损害相对方利益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

因此,确定合同无效抑或可撤销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把握。

王利明教授认为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应当包括国有企业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是指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从合同表面看,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合同形式合法的背后还有着非法的目的,合同履行的实际目的具有违法性。

因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定是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规避法律的故意。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当是签订合同的手段、方式,更不是仅合同一方的手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订立合同的手段行为违法所侵犯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但并不因此就可以彻底否定合同的效力,而应对合同相对方被侵犯的意思自由予以救济,即赋予其是否撤销合同的选择权。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

刑民交叉专题丨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本文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吴礼勤文章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7 年第7卷【内容摘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民事上,应认定为主观上构成欺诈,无非是性质更加严重的欺诈。

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原理,及法律之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刑民交叉,是指因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主体等方面存在竞合或牵连,从而导致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责任的承担、诉讼程序的选择等方面产生交叉和渗透。

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犯罪,所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笔者从上海检察机关 2008 年以来受理审查的案件中,共梳理出 10 件刑民交叉案件,其中,从程序上裁判驳回起诉的 6 件,占 60%;从实体上判决按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亦即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直接或间接认定的案件共 4件,占 40%,本文以该 4 件案件为样本,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为视角,对刑民交叉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予以分析,试图得出一点心得,以供参酌。

一、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案例一,银幸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银幸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某担保公司为其中的 85%即 425 万元提供担保,东方公司提供反担保。

后因银幸公司未按时还款,某担保公司代偿了425 万元。

刑事判决认为,陈某在其个人经营的银幸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担保公司因向银幸公司、东方公司催讨代偿款和违约金未果,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追偿,银幸公司、东方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银幸公司赔偿担保公司425 万元,支付违约金 85 万元,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因陈某涉嫌犯罪,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论商事裁判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作者:詹巍来源:《法治研究》 2016年第6期摘要: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

“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

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 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

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

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

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

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

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关键词:合同效力认定犯罪构成规范目的合同目的犯罪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其中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最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商事审判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区分为竞合型交叉和牵连型交叉两种情形。

竞合型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成立刑事法律关系。

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既在民事关系上存在(形式上的)借款合同,又在刑事关系上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牵连型交叉则是指,具有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事实并不重合。

如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伪造货币用以履行支付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此时,商事交易合同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具有牵连型,但并非同一法律事实。

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可分别处理,合同效力不受犯罪的影响。

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3篇)

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这就涉及到民事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1. 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是否犯罪。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民事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符合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2. 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待所有人应当平等,不得因犯罪分子的身份而对其减轻或者加重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时,应遵循法律的平等原则,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律的救济原则法律的救济原则要求法律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因犯罪分子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的实践意义1.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可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弥补其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若能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3. 平衡各方利益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刑罚的目的。

四、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法律存在的问题1. 民事赔偿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刑事证据适用民事法律(2篇)

刑事证据适用民事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的适用性、限制性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事实材料。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的适用性1. 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一方面,刑事证据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其产生于严格的诉讼程序,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另一方面,民事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一些民事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者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一方面,刑事证据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如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关联。

另一方面,民事证据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如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三、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的限制性1. 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

在民事法律适用中,如果刑事证据存在非法收集、使用等问题,将影响其证明力。

其次,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来源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使用程序合法。

2. 证据的证明对象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的证明对象限制。

一方面,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对象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存在差异。

四、应对策略1. 严格审查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在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应当严格审查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确保其证明力。

对于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应当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

2. 明确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在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官应当明确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将其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对象进行区分。

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

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

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证性思考—以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本属私法自治的范畴,但国家强制将其中部分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加以干涉,直接影响其行为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且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争论。

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针对个案而言,而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必须遵从的办案原则。

要从无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找到一条两全其美之路,既不影响私法自治对社会生活的有效规范,又不妨碍国家强制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维护。

关键词:刑事规范合同效力民间借贷刑事犯罪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本在国家掌控的金融体系之外异常活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一大部分由普通民间借贷行为而质变为涉嫌或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且有高发频发态势,远的典型案例有浙江吴英案,近的有泰州本地的高某诈骗一千多万元案⑴等。

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可能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从属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成为影响社会传统格局和秩序的重要因素,并对公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可逆的作用。

在此问题上,理论界的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也不尽一致。

有的认为⑵,单笔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借款人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型的经济犯罪,也不影响单笔借款行为的效力,应按民事纠纷认定为有效并依法处理;也有的认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定性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宜立即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应先行驳回起诉,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债权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保证行为无效,依法按无效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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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证性思考—以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本属私法自治的范畴,但国家强制将其中部分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加以干涉,直接影响其行为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且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争论。

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针对个案而言,而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必须遵从的办案原则。

要从无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找到一条两全其美之路,既不影响私法自治对社会生活的有效规范,又不妨碍国家强制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维护。

关键词:刑事规范合同效力民间借贷刑事犯罪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本在国家掌控的金融体系之外异常活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一大部分由普通民间借贷行为而质变为涉嫌或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且有高发频发态势,远的典型案例有浙江吴英案,近的有泰州本地的高某诈骗一千多万元案⑴等。

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可能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从属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成为影响社会传统格局和秩序的重要因素,并对公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可逆的作用。

在此问题上,理论界的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也不尽一致。

有的认为⑵,单笔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借款人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型的经济犯罪,也不影响单笔借款行为的效力,应按民事纠纷认定为有效并依法处理;也有的认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定性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宜立即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应先行驳回起诉,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债权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保证行为无效,依法按无效的规定予以处理。

这种状况下,普通的民间借贷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法自治行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私法自治的干预。

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如何博弈,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事法律规范如何有效转介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从而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找到平衡,既对违法行为予以强制力打击,又能对私法自治下的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与保护,是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遇到的困惑。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及属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给司法实务中具体个案处理带来了困境。

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对私法自治遭遇刑法等国家强制时如何从中突围或与之融合,明确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给公众释放正确的引导信号,以规范类似社会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实践:对具体个案的整理与归类分析(一)具体案例的列举案例一⑶:吴某诉陈某、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后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陈某向吴某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被告陈某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

对此,被告陈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对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出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现被告王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吴某与陈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吴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陈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吴某根据借款协议借给陈某200万元后,其对陈某的债权即告成立。

至于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据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该案应该中止审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陈某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陈刑事规范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论文第2页某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如陈某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本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其,其没有过错。

但原判未对借款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确认担保无效,其不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吴某对其的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一审判决陈某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⑷:杭某诉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xx年4月20日主债务人高某⑸通过徐某向杭某借款240万元,同月26日高某又向杭某借款350万元,利息为87500元,约定1个月还款,高某向杭出具借条一份,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届期,徐某及高某均未能依约履行清偿义务,杭某诉至法院。

徐某辩称借款人高某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骗取了杭某的资金,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提供的担保也为无效,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杭某也履行了出借义务,杭某与高某及徐某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

关于徐某提供的保证,徐某既没有证据证明杭某与主债务人高某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杭某及主债务人高某对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故徐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被告徐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徐某认为“高峰涉嫌诈骗,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高某借款存在欺诈,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应由受害人即杭某决定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但杭某没有行使上列权利,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只是一种方式,且本案中徐某承担保证责任,不会影响高某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据此,法院判决徐某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调解达成了调解意见,徐某支付杭某部分款项。

案例三⑹:丁某诉孙某、戴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xx年7月7日,借款人焦某向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当日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孙某、戴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20xx年1月1日,丁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案个人赵某向焦某及孙某、戴某催款,1月20日,赵某从戴某处收取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公安机关于20xx年12月29日对焦某等人决定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后将所涉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于20xx 年3月20日就本案的借款对焦某进行了询问。

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戴某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亦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之中。

本案纠纷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丁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纠纷亦涉嫌犯罪,应先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四⑺:吴某诉王某、杨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xx年5月23日,被告王某经被告杨某、被告某公司保证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550万元。

20xx年2月22日,王某被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被省高院二审改为死缓。

20xx年2月,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杨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王某对借款无异议;杨某、某公司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借贷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实施期间,虽未列入刑事判决,但属于漏罪,应补充侦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认为若涉案借贷构成犯罪,则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均属无效,担保责任由此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期间,刑事判决虽未将本案借贷列入犯罪事实中,但本案借贷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是否构成犯罪对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较大影响,故法院对本案予以中止审理,并将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四个月内对涉案借贷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予以书面答复。

后公安机关未予答复、亦未立案,法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作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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