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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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

(试行)

1 通则

1.1为切实加强输煤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输煤系统火灾、坍塌等事故,制定本措施及重点要求。

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检修、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施,对包括输煤系统在内的设备系统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并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有关专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3各单位应针对输煤栈桥火灾,制定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初起火灾的消灭、控制措施,以及火灾波及范围控制措施要求,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

1.4本措施及重点要求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燃煤发电企业,煤炭、物流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 重点措施和要求

2.1 输煤栈桥

2.1.1机组台数达到四台及以上时,上煤系统不宜共用单个栈桥。当共用单栈桥时,双路皮带之间及配重装置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火隔离。

2.1.2封闭式输煤栈桥、输煤皮带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输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1.3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1.4输煤栈桥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开关箱、控制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防护等级。

2.1.5输煤栈桥内电缆应分段做好防火隔离措施,接头应连接牢固,防止开关接头积尘。

易积粉的电缆部位,应采取阻火隔墙、防积粉式槽盒、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采用保护套管等隔离措施。

2.1.6严禁在输煤栈桥内私自乱接电源。如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

2.1.7输煤栈桥内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生产运行中不得存有其他易燃物。

2.1.8将输煤栈桥纳入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2.1.9建立输煤栈桥钢桁架等结构监测监视制度,确认栈桥桁架外观有无明显变形、局部裂痕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发生异常及时处理。

2.2 输煤皮带

2.2.1输煤系统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高寒地区应采用防冻阻燃输送带。

2.2.2难燃胶带应按照《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GBT 10822-2003)选用,根据《输送带实验室规模的燃烧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GB/T 3685-2009)组织验收。

2.2.3当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时,必须在上煤系统第一条皮带顶端加装温度测定(明火煤监测)装置,并将信号联接至输煤集控,实现实时监控。

2.2.4当设置双路皮带时,两套拉紧装置应可靠隔离,或采取错位布置,不宜布置在同一小室内。

2.3 输煤系统消防及报警系统

2.3.1输煤系统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规定,落实安全及消防设施“三同时”要求。

2.3.2机组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未设水幕的已投产电厂在实施改造前,应采取可靠的消防隔离措施。

2.3.3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电厂,其封闭式运煤栈桥或运煤隧道应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水幕及水喷雾或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2.3.4感温电缆应覆盖输煤系统各整条皮带。火灾报警信息应能实现燃控室和集控室同时报警功能,并可在集控室上位监控系统调阅有关历史信息。

2.3.5输煤栈桥应安装无压预作用自动喷淋系统或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并按《GB50261-96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火灾喷淋应实现自动喷淋。

2.3.6输煤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栓应合理布置,

消防水系统的水源必须充足,水压合格。

2.3.7现场灭火器材应配备充足,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岗管理,定位管理,定人负责,定期擦试,定期更换。交接班时应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

2.3.8定期对输煤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喷淋装置、水灭火装置、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试验,保证消防水的压力、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保证消防设施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可投用状态。

2.4输煤系统工业监视系统

2.4.1输煤系统应设置充足可靠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覆盖常见的易自燃部位),加强对输煤系统提升段皮带、采样装置等防火关键部位的监视。

2.4.2应制定输煤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切换查看制度。不间断的对系统进行电视监控,定期切换画面,发现疑似着火点及时汇报处理。

2.5储煤场

2.5.1存煤煤堆应压实,使其内部空气尽量减少。做好防雨工作,下雨前露天煤堆宜加盖防雨蓬布(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雨水大量进入煤堆内部。风口处应采取挡风设施。

2.5.2易燃煤不宜长期堆存,褐煤不宜超过三个月,烟煤不宜超过六个月。需大量储煤时,应加强烧旧存新,做好煤场存煤置换。

2.5.2定期进行煤场测温。测温点应均匀分布,当煤堆局部温度接近60℃时,应加大测温频度与测温点密度以确定祸源区。当煤堆温度超过60℃时,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或迅

速倒堆掺烧。

2.5.3禁止未经检查和处理直接向输煤皮带上煤。对于超温煤炭应立即处理,确保皮带安全运行。

2.6运行管理

2.6.1输煤皮带应定期进行轮换、检查和相关试验。

2.6.2输煤系统皮带启动前应先投运除尘器及喷淋系统,降低现场粉尘浓度。

2.6.3上煤时应及时清除煤中携带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

2.6.4运行中应加强皮带导煤槽、清扫器、托辊等与皮带接触的设备的检查,防止与皮带接触过紧。

2.6.5输煤皮带停用时,应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不存煤。

2.6.6燃用高挥发分煤种时,上煤结束后应立即采用水冲洗对输煤皮带进行清理。冬季时应对输煤系统暖汽设施进行水冲洗,防止采暖设施附近积存的煤粉自燃。

2.6.7输煤系统停运期间,应加强巡回检查和定期清理工作。重点检查导料槽、落煤筒、滚轴筛、碎煤机、除尘器、地坑口、拉紧器室、筒仓、煤仓等部位,特别是封闭空间的温度,发现温度异常及时汇报处理。防范采样装置、除尘装置积粉防止自燃。

2.6.8输煤皮带长时间停运时,每个班至少要空转二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6.9输煤现场应保持清洁,做好水冲洗工作,设备上不得有积煤积粉,输煤皮带及构架上下、电缆桥架、控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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