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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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
(试行)
1 通则
1.1为切实加强输煤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输煤系统火灾、坍塌等事故,制定本措施及重点要求。
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检修、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施,对包括输煤系统在内的设备系统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并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有关专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3各单位应针对输煤栈桥火灾,制定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初起火灾的消灭、控制措施,以及火灾波及范围控制措施要求,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
1.4本措施及重点要求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燃煤发电企业,煤炭、物流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 重点措施和要求
2.1 输煤栈桥
2.1.1机组台数达到四台及以上时,上煤系统不宜共用单个栈桥。
当共用单栈桥时,双路皮带之间及配重装置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火隔离。
2.1.2封闭式输煤栈桥、输煤皮带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输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1.3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1.4输煤栈桥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开关箱、控制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防护等级。
2.1.5输煤栈桥内电缆应分段做好防火隔离措施,接头应连接牢固,防止开关接头积尘。
易积粉的电缆部位,应采取阻火隔墙、防积粉式槽盒、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采用保护套管等隔离措施。
2.1.6严禁在输煤栈桥内私自乱接电源。
如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应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
2.1.7输煤栈桥内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生产运行中不得存有其他易燃物。
2.1.8将输煤栈桥纳入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2.1.9建立输煤栈桥钢桁架等结构监测监视制度,确认栈桥桁架外观有无明显变形、局部裂痕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发生异常及时处理。
2.2 输煤皮带
2.2.1输煤系统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
高寒地区应采用防冻阻燃输送带。
2.2.2难燃胶带应按照《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GBT 10822-2003)选用,根据《输送带实验室规模的燃烧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GB/T 3685-2009)组织验收。
2.2.3当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时,必须在上煤系统第一条皮带顶端加装温度测定(明火煤监测)装置,并将信号联接至输煤集控,实现实时监控。
2.2.4当设置双路皮带时,两套拉紧装置应可靠隔离,或采取错位布置,不宜布置在同一小室内。
2.3 输煤系统消防及报警系统
2.3.1输煤系统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规定,落实安全及消防设施“三同时”要求。
2.3.2机组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未设水幕的已投产电厂在实施改造前,应采取可靠的消防隔离措施。
2.3.3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电厂,其封闭式运煤栈桥或运煤隧道应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水幕及水喷雾或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2.3.4感温电缆应覆盖输煤系统各整条皮带。
火灾报警信息应能实现燃控室和集控室同时报警功能,并可在集控室上位监控系统调阅有关历史信息。
2.3.5输煤栈桥应安装无压预作用自动喷淋系统或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并按《GB50261-96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火灾喷淋应实现自动喷淋。
2.3.6输煤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栓应合理布置,
消防水系统的水源必须充足,水压合格。
2.3.7现场灭火器材应配备充足,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岗管理,定位管理,定人负责,定期擦试,定期更换。
交接班时应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
2.3.8定期对输煤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喷淋装置、水灭火装置、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试验,保证消防水的压力、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保证消防设施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可投用状态。
2.4输煤系统工业监视系统
2.4.1输煤系统应设置充足可靠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覆盖常见的易自燃部位),加强对输煤系统提升段皮带、采样装置等防火关键部位的监视。
2.4.2应制定输煤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切换查看制度。
不间断的对系统进行电视监控,定期切换画面,发现疑似着火点及时汇报处理。
2.5储煤场
2.5.1存煤煤堆应压实,使其内部空气尽量减少。
做好防雨工作,下雨前露天煤堆宜加盖防雨蓬布(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雨水大量进入煤堆内部。
风口处应采取挡风设施。
2.5.2易燃煤不宜长期堆存,褐煤不宜超过三个月,烟煤不宜超过六个月。
需大量储煤时,应加强烧旧存新,做好煤场存煤置换。
2.5.2定期进行煤场测温。
测温点应均匀分布,当煤堆局部温度接近60℃时,应加大测温频度与测温点密度以确定祸源区。
当煤堆温度超过60℃时,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或迅
速倒堆掺烧。
2.5.3禁止未经检查和处理直接向输煤皮带上煤。
对于超温煤炭应立即处理,确保皮带安全运行。
2.6运行管理
2.6.1输煤皮带应定期进行轮换、检查和相关试验。
2.6.2输煤系统皮带启动前应先投运除尘器及喷淋系统,降低现场粉尘浓度。
2.6.3上煤时应及时清除煤中携带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
2.6.4运行中应加强皮带导煤槽、清扫器、托辊等与皮带接触的设备的检查,防止与皮带接触过紧。
2.6.5输煤皮带停用时,应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不存煤。
2.6.6燃用高挥发分煤种时,上煤结束后应立即采用水冲洗对输煤皮带进行清理。
冬季时应对输煤系统暖汽设施进行水冲洗,防止采暖设施附近积存的煤粉自燃。
2.6.7输煤系统停运期间,应加强巡回检查和定期清理工作。
重点检查导料槽、落煤筒、滚轴筛、碎煤机、除尘器、地坑口、拉紧器室、筒仓、煤仓等部位,特别是封闭空间的温度,发现温度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防范采样装置、除尘装置积粉防止自燃。
2.6.8输煤皮带长时间停运时,每个班至少要空转二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6.9输煤现场应保持清洁,做好水冲洗工作,设备上不得有积煤积粉,输煤皮带及构架上下、电缆桥架、控制箱、
电源箱的积煤、积粉。
2.6.10应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做好设备巡视检查工作,严禁脱岗、串岗。
输煤皮带运行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6.11输煤系统故障信号和报警信号发出后,运行人员应迅速进行检查确认,立即联系处理。
2.6.12严禁将带有火种的煤直接送入输煤皮带。
2.7检修维护管理
2.7.1输煤系统落煤管、导煤槽、胶皮挡板,应封堵严密不漏煤漏粉,出现缺陷及时处理。
定期清扫除尘器内部积粉。
2.7.2输煤系统电缆桥架积粉应定期进行清扫。
并定期对电缆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电气火灾。
2.7.3输煤系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检修前应清除现场积煤、积粉及其他易燃物品,动火处与皮带间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焊渣引燃或烧坏皮带。
工作过程中应加强消防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遗留火种。
2.7.4定期开展托辊等转动机械检查维护工作,防止因托辊轴承损坏引起温升造成皮带烧毁。
托辊的检查方法:1)观察托辊外观有无破损,两端密封盖是否完好。
2)运行时观察托辊有无卡涩(需注意皮带是否压在托辊上),是否平稳;托辊轴有无明显窜动。
3)托辊发出异常焦臭味时,必须及时停运更换托辊。
4)加强对皮带的配重块、制动器检查,防止皮带运行
中出现打滑现象,造成滚筒与皮带干磨引起火灾。
2.8火情(火警)现场处置
2.8.1各单位应做好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做好事故预想,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救。
2.8.2储煤场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或自燃时,应查明原因立即采取措施,小火应采用人工灭火,大火应采用推煤机整跺压实。
翻车机上煤若发生自燃,应立即采用消防水扑灭火种后再上煤。
2.8.3 给煤机下煤已经自燃或输煤皮带上有带火种的煤时,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
在可靠断开有关电源后,用灭火器或水从着火两端逐渐扑灭。
灭火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和撤离措施,防止因烟囱效应导致的人员烟气窒息等伤害。
未经断电,禁止直接使用用消防水扑灭电缆着火点。
2.8.4火灾扑救现场应根据现场需要和应急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正压式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