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合集下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消防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对消防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对服务内容、施工过程、检测结果、维修记录、客户反馈等进行记录保存,保障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实名化。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相关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利举报和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易建教育2016-08-2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作者:来源:《消防界》2021年第20期据应急管理部网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于2014年2月3日发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作出相应修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机构设立条件过高、存在从業地域限制,导致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

三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

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规定》。

《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问:《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便民利企?答: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及解析409-Xv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及解析409-Xv

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练及解析409-Xv一、单选题(8题)1.对某煤粉生产车间进行防火防爆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是( )。

A.车间排风系统设置了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B.排风管采用明敷的金属管道,并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C.送风系统采用了防爆型的通风设备D.净化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且设置了泄压装置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关于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压试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的最高环境温度为4℃B.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应加以隔离或拆除C.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高点D.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倍3.某自然博物馆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编制了书面总结报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不属于总结报告编制的必要内容是()。

A.对演练情况设置的意见B.演练发现的主要问题C.对演练使用的器材设备的改进意见D.演练物资的消耗情况4.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某医院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了防火检查,检查结果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是( ) 。

A.车库中安装的个别直立型喷头,感温元件被喷涂白色涂料B.报警阀组前的闸阀处于关闭状态,且锁链完好C.对消防水箱的水位属于满水位置,但玻璃液位计无水位显示D.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控制柜处于自动控制状态5.某商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该商场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单位的消防档案。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不属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内容的是()。

A.商场最新更换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合格证明材料B.商场组织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C.商场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情况D.商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表6.某建筑高度为26m的商业综合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维保、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安装、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资质等级的评定应当根据从业经验、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或变相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且该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层次和需求,开展应急疏散、灭火救援、消防设备操作等培训,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业绩和技术能力,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技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重组卷及解析(四)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重组卷及解析(四)

2023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重组卷及解析(四)一、单选题(80题)1.某商业综合体设置有四台消防电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消防电梯前室长边3m,短边2.4mB.前室首层经长度31.5m通向室外C.消防电梯底部排水井容量1.6m³,15L/sD.平时做货物电梯兼用,用细木工板做护板2.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某高校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防火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是()。

A.建筑高度为28m的教学楼,与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B.建筑高度为23m的办公楼,与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C.建筑高度为20m的学生宿舍,与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保温材料D.建筑高度为30m的教职工住宅,与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3.某酒店建筑高度22m,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酒店内部装修进行防火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是()A.消防控制室的地面采用B1级装修材料B.客房的固定家具采用B2级装修材料C.厨房的墙面采用B1级装修材料D.客房的隔断采用B1级装修材料4.高某持有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于某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高某不应()。

A.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B.开展消防安全评估C.参加继续教育D.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5.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后,未在该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改正,并将面临的行政处罚是()。

A.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C.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被处五千元以下罚款6.王某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餐厅领班,李某为该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J],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J],
4.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内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器材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

四、资质要求1. 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水平。

2.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消防设备维修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更新。

五、服务准则1. 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进行服务。

2. 在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六、责任与义务1.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确保服务的落实和实效。

2. 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相关资料和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火灾事故。

七、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2.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消防工作需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保障国家消防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程、消防设备、系统的专业技术服务,以及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评定、咨询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应当严格按照
技术规范要求和服务项目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发布的有关消防安全文件,积极参与各类消防安全活动。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安排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工
作中具有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严禁为客户提供伪造的技术服务成果,严禁以捐赠、贿赂
等不正当方式换取消防审批、审核、检测、监督、技术评估等。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营业证。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第一题甲公司(某仓储物流园区的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将1²、2²、3²、4²、5²仓库出租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乙公司在仓库内存放桶装润滑油和溶剂油,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孙某)对上述仓库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

2019年4月8日.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和王某对乙公司使用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1.室内消火栓的主、备泵均损坏;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设置在手动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控制柜启动开关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4.仓储场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无定期检查、检测记录,且存在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线路绝缘老化现象;5.仓库的东侧和北侧两处疏散出口被大量堆积的纸箱和包装物封堵;6.两处防火卷帘损环。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随即下发法律文书责令共改正,需限期改正的限期至4月28日,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4月29日复查时,发观除上述第5、6项已改正外,第1、2、3、4项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发现在限期整改期间,甲、乙公司内部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和丙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维保检查记录、巡查记录中,所有项目填报为合格,李某和王某根据上述情况又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进入后续执法程序。

4月30日17时29分,乙公司消防控制室当值人员郑某和周某听到报警信号,显示5仓库1区的感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当值人员郑某和周某听到报警后未做任何处置。

职工吴某听到火灾警铃,发现仓库冒烟,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当地消防出警后,于当日23时50分将火灭掉。

该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944万元人民币。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仓库西墙上方的电器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进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泡沫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活动及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灭火器维修机构的资质不分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六)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七)前3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20项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