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消防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对消防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对服务内容、施工过程、检测结果、维修记录、客户反馈等进行记录保存,保障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实名化。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相关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利举报和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计、施工、咨询、检测、维修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保证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各界力量投资兴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保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诉。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稳定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消防施工服务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进度。
第十五条消防咨询服务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消防技术咨询,为客户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消防检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消防维修服务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维修请求,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维修、改造、验收及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1.服务机构应当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
2.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保证服务能力满足需求。
3.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服务合同、技术文件和服务资料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4.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服务质量,遵循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服务满足需求,并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5.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投入消防技术研究,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消防技术创新。
第三条服务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1.勘察服务:提供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场所安全检查等服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设计服务:负责提供建筑消防设计方案,确保方案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施工服务:按照建筑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监理,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4.检测服务:进行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维修服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改造服务:对现有设施进行改进和升级,使其满足当下安全要求。
7.验收服务:提供消防设施验收服务,并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8.技术指导服务:对用户提供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指导,提升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服务机构应当合法获取技术资料和信息。
2.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技术方案的独特性和创新性,防止抄袭和盗用他人技术成果。
3.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作,提供给社会各界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检测、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工作,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条件。
第二章主体与许可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许可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三)具备设施、场地和经费保障条件;(四)法律、法规等决策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资格。
第九条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非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消防技术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供安全、效率、优质、全面的技术、服务;(二)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三)对收集到的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事故和其他体制内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技术难度和服务范围,制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六)认真执行消防检测、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和咨询等服务项目。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社会消防技术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4.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手册,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消防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于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
三、消防技术人员管理1.消防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能力,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3.消防技术人员应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履行消防技术服务职责,保障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四、监督管理1.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3.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或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有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应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予以整改或处罚。
总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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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对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国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等技术标准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和消防监督的依据。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核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负责解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问题。
并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管理、信息化监督等,对各单位登记的场所和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抽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
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于机构出具的信息更新等申请,应当在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后,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并进行更改。
、对于在年月日后取得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企业,在公安部消防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前,也应先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按标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工作,并在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中,到现场确认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如无法到场确认的,应委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个月:
()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二维标志码”与现场情况和信息不符的;
()对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拒不协助和配合确认的;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分包、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未按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规定出具报告的;
()检测面积、合同价格、检测项目、技术(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名等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中应填写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和报告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的;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被消防监管部门立案处罚,情节不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个月: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文件,以及消防技术从业人员未到场出具报告文件的。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或经维修、保养后的建
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被消防监管部门立案处罚,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个月:
()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录入的信息严重失实、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的;
()经检测、维修、保养得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火灾发生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进行消防技术服务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的。
、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责令整改期间,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暂停该机构和人员的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
、广东省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分会开展自律活动,转来的相关开展自律及查
处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经查实,暂停违规违法企业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使用功能直
至整改完毕。
、暂停期限届满后,被暂停单位若需恢复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须向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资料,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将视企业整改情况,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纸质资料均需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公章。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监管范围内发现消防技术服务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通过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管理,及
时公布下列信息:
()消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等通知;
()消防技术服务情况监督抽查结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有不良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情况。
、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用户如对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有举报投诉,可登录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咨询举报投诉网办理上登记反映情况。
网上办事大厅会在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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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需使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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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向用户发出的通知,采用电子邮件或页面公告或常规信件的形式。
协议的修改或其他事项变更时,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将会以上述形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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