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2管理规定编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姓名:__________指导: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自行申请注销的;(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整理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对社会的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三、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和人员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属于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事与社会消防安全相对应的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火灾隐患排查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的检测能力,满足国家确认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要求。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有专职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记录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受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投诉。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属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健康、安全、合格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资质,制定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实施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记录,并将记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44号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44号各市州公安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等类型。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统一了从业门槛,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要求。
在审批程序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审批质量和公平公正。
《规定》同时要求要强化对消防技术报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增强工作责任感,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深入掌握《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实行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制度。
鉴于当前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素质暂时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尤其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远不能满足需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精神,我省实行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制度,过渡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与过渡期时限一致。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J],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J],
4.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保障国家消防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程、消防设备、系统的专业技术服务,以及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评定、咨询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应当严格按照
技术规范要求和服务项目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发布的有关消防安全文件,积极参与各类消防安全活动。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安排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工
作中具有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严禁为客户提供伪造的技术服务成果,严禁以捐赠、贿赂
等不正当方式换取消防审批、审核、检测、监督、技术评估等。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营业证。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