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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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

《公安部129号令》易建教育2016-08-2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作,提供给社会各界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检测、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工作,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条件。

第二章主体与许可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许可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三)具备设施、场地和经费保障条件;(四)法律、法规等决策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资格。

第九条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非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消防技术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供安全、效率、优质、全面的技术、服务;(二)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三)对收集到的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事故和其他体制内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技术难度和服务范围,制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六)认真执行消防检测、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和咨询等服务项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社会消防技术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4.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手册,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消防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于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或公告栏。

三、消防技术人员管理1.消防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能力,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3.消防技术人员应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履行消防技术服务职责,保障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四、监督管理1.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3.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或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有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应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予以整改或处罚。

总结:《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2年4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定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

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组织,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合理规划,统筹布局,总量控制,有序竞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 (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对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一级机构不低于600万元,二级机构不低于200万元;(四)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一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二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检测、维修、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

(七)计量认证证书。

第七条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一级机构不低于600万元,二级机构不低于200万元;(四)与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一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二级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检测、维修、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七)计量认证证书。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本原则1.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安排由专门的消防部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依法管理,依法执法。

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消防技术服务要注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4.社会参与,多方合作。

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各地方应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2.成立专业消防队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组建专业化的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

3.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等,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内容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广消防知识。

3.消防设施维护与检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负责对社会各类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与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4.灭火救援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灭火救援工作,保障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和评估。

消防机构要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识别问题并及时解决。

2.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服务成果,接受社会评价。

3.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对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公安部第129号令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维保、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安装、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资质等级的评定应当根据从业经验、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或变相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且该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层次和需求,开展应急疏散、灭火救援、消防设备操作等培训,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业绩和技术能力,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技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安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重跟踪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用户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管理要求第九条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个人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证书,具备相关消防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方便技术评估和追溯。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第十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咨询、灭火器检测充装等各类消防技术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流程进行,包括需求确认、方案设计、实施执行、验收交付等环节。

第二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与用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和建筑物数量快速增长,火灾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逐渐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

为了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国务院消防局发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消防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消防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检验、维修、保养等各个方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机构备案: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质和业绩材料进行备案,包括消防设计甲级、消防施工甲级、消防设施检验甲级等资质证书。

2.人员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专业素质。

3.服务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用户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验和消防设施维保等全方位服务,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消防解决方案。

4.质量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强化质量管控,保证服务质量。

5.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处理,并可以对违法违规消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实施效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更加严格的资质和服务要求,提高了消防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能够有效避免因为消防技术服务不专业、服务质量不过关等各种问题导致的火灾事故和火灾损失。

同时,该规定也有效地推动了消防维护和管理的发展,促进了消防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加安全、和谐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支撑,对于加强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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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发证审批)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附件8),并实地检查和专家组评审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9);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0)。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集体议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不予许可/撤销应当进行集体议案。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纪检部门、法制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介绍集体议案事项。
(二)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复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审批表》(附件11),并相关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并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附件12)。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需进行实地核查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附件5),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人审批。
实地核查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制度体系等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就申报资料和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提交《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6)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附件7)。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参会人员就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性意见。
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变更、遗失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或补发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补发审批表》(附件13),并相关资料报总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资பைடு நூலகம்审批
第十一条(资料审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凭证》(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五条(许可时限)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续期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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