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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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续期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发证审批)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附件8),并实地检查和专家组评审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9);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0)。
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十一条(资料审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凭证》(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需进行实地核查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附件5),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人审批。
实地核查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制度体系等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就申报资料和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提交《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6)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附件7)。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复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审批表》(附件11),并相关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并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附件12)。
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变更、遗失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或补发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补发审批表》(附件13),并相关资料报总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五条(许可时限)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集体议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不予许可/撤销应当进行集体议案。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纪检部门、法制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介绍集体议案事项。
(二)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百度文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三)参会人员就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性意见。
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续期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发证审批)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颁发审批表》(附件8),并实地检查和专家组评审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9);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0)。
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资质审批
第十一条(资料审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凭证》(附件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需进行实地核查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应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地核查审批表》(附件5),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人审批。
实地核查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制度体系等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就申报资料和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提交《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6)和《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附件7)。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根据复审情况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审批表》(附件11),并相关资料报总队领导逐级审批。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并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附件12)。
第五条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变更、遗失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或补发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补发审批表》(附件13),并相关资料报总队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五条(许可时限)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集体议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不予许可/撤销应当进行集体议案。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纪检部门、法制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介绍集体议案事项。
(二)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百度文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附件3)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申请补发。
(三)参会人员就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性意见。
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