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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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从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从事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过渡期内未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过渡期满后未取得正式资质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