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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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防许可办理流程

厦门市消防许可办理流程

厦门市消防许可办理流程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篇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XX年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The process of obtaining qualifications for a fire technology service organization can be challenging, but it is essential for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well-being of the public.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可能会很具有挑战性,但对于确保公众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crucial to thoroughly research and understand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set forth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首先,要彻底研究和了解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要求和法规。

This may include acquiring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fire safety code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that are applicable to the service organization. 这可能包括获取对服务机构适用的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全面理解。

Once the necessary knowledge and information have been obtained, the next step is to prepare and compil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ation for the qualification application. 一旦获取了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下一步就是为资质申请准备和编制所有必要的文件。

This process may involve gathering proof of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certifications,licenses, and other relevant credentials.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收集专业经验、证书、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的证据。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公安部第129号令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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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摘要本文档主要介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办事指引;二、施工单位资质办事指引;三、检测机构资质办事指引。

一、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办事指引1、机构资质要求装修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且该资质应包含消防专业设计能力。

2、办事流程(1)提交资料装修设计单位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消防安全审核证明)复印件;•设计院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需注明包含消防专业设计能力;•由省级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施工项目所需消防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证明;•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评估评估部门审核资料,如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则发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3、注意事项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发证后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度审核。

二、施工单位资质办事指引1、机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应具有消防专业的施工能力。

2、办事流程(1)提交资料施工单位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消防安全审核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由省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施工项目所需消防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证明;•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评估评估部门审核资料,如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则发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3、注意事项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发证后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度审核。

三、检测机构资质办事指引1、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具有检测、测试资质,并应具有消防专业的检测能力。

2、办事流程(1)提交资料检测机构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消防安全审核证明)复印件;•检测机构的检测、测试资质证书复印件;•由省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检测项目所需消防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证明;•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现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现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指南目录➢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三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正式资质申请表附件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材料附件三:从业人员名单(样式)附件四: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样式)附件五:主要仪器、设备、设施附件六: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证明材料附件七:告知书附件八:承诺书附件九: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张)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正式一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三)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八人;说明: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是指用于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提供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器材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为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的内容。

一、机构要求1.注册资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根据机构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2.机构规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场所面积等,以保证能够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3.人员组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等。

4.设备设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测试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完成各种消防技术服务任务。

二、技术要求1.资质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消防设施检测认可证书、建设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等。

2.人员素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掌握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器材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要求。

3.服务能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经验,如能够完成消防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维修任务,能够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测和验收等。

4.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如《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消防器材检测评定规程》等。

三、质量控制要求1.管理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技术安全。

2.质量控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包括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安全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等,以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概述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国家或社会提供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消防法》和《消防行业准入管理办法》,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是必要的,只有具备资质的机构才能够提供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

资质审批的程序审批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者,应当向消防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资质申请材料。

审查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批。

审查内容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消防资质是否齐全等。

验收资质审批完成后,消防机构对预审合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包括设备设施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充足、消防工程施工、维修、检验等流程的控制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等。

发证通过审核和验收,消防机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审批的条件机构资质条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有相关专业人员从业资格;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有相应消防专业技术资格,或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领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之后,经消防机构认定符合条件。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成立时间、业务特长和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填写完整,提交相关资料;2.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主要任职单位的社会信用信用证明、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申请人应当提交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任职证明或聘任文件等。

资质审批的期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申请完成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消防机构需要收集补充材料,期限可适当延长。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是保障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希望相关机构应严格遵照消防法规进行审批,确保符合条件的机构得到资质认证,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

公安部第129号令

公安部第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二)编号: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四、审批对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号)六、申请条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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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江苏省消防条例》;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从业范围(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1、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从事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

过渡期内未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过渡期满后未取得正式资质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窗口领取);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2、资质证书复印件;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5、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方式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

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工作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

专家评审、上报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七、审批结果对符合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八、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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