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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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评审、培训、检测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下面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组织结构要求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相应的纪律要求,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人员要求 1.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需求。

2.培训机构员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其掌握最新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服务技能。

3.设立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以激励和促进员工的专业发展。

三、服务流程管理要求 1.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明确从接受客户委托到服务交付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2.服务机构应制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详细描述服务内容、实施方法、所需资源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3.建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服务记录和数据的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参考。

四、技术标准和方法要求 1.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消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确保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立技术研究和创新机制,保持对技术的关注和引领,及时应对新技术、新材料等的需求和变化。

3.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工具进行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

五、质量监督和评价要求 1.设立内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2.建立客户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3.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六、保密和安全管理要求 1.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的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过程的安全,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控制。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对于城市的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从业条件。

一、资质认定1.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资质认定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也就是指为建筑物等场所提供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使用、检测等服务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资质认定,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规定。

(1)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基本条件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营业许可证。

2)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承担过类似的项目或工程。

(2)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业绩、组织管理、专业技术水平等评定,分为五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

(3)资质认证的有效期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的资质认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审核。

2.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认定除了企业的资质认证之外,消防技术服务人员也需要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两类:(1)消防技术员职业资格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消防技术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可以肯定其具有处理设计、调试、维保等相关工作的能力。

消防技术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2)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另外,如果想从事消防工程管理工作,则需要取得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工程师在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管理等方面负责指导,投入使用后还需对设施进行变化、维修、增加工作的管理和调整,防止设施因卫生、消防安全技术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危害。

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二、从业条件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要想从事相关的工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18岁到45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进行消防工作。

设计院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流程

设计院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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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二)编号: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四、审批对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号)六、申请条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全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全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全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2019年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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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南
申办事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
一、法定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专家评审☯总队行政审批☯
☯公示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为方便社会单位办事,临时资质办理期间,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总队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依据《规定》,最长办理时限为7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机构
受理场所:AA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

受理电话:****-********、****-********。

纪检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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