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消防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对消防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对服务内容、施工过程、检测结果、维修记录、客户反馈等进行记录保存,保障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实名化。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相关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利举报和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计、施工、咨询、检测、维修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保证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各界力量投资兴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保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诉。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稳定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消防施工服务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进度。
第十五条消防咨询服务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消防技术咨询,为客户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消防检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消防维修服务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维修请求,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负责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培训和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支持,以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消防安全方案、火灾风险评估以及消防设备选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他们通过对建筑物、工厂、仓库等场所进行巡查和调研,评估火灾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火建议和措施。
消防技术咨询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潜在的火灾隐患,提供科学合理的防火解决方案,从而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二、消防技术培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承担着消防技术培训的任务。
他们通过开展消防演习、组织消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向公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涵盖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方面,旨在提高公众的火灾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培养更多的消防专业人才。
三、消防设备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负责对消防设备进行评估。
他们会对各类消防设备的性能、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消防设备评估的目的是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其在火灾中的应用效果,并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故障和缺陷。
四、火灾调查与技术分析当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负责进行火灾调查与技术分析。
他们会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分析火灾痕迹等手段,确定火灾的起因和过程,并提出相应的防火建议和改进措施。
火灾调查与技术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火灾教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类似火灾的发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着消防技术咨询、培训、评估和火灾调查与技术分析等职责。
他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支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服务,确保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对于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得到广泛重视和支持。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消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消防技术设计、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防范、消防设备安装、消防系统验收、消防系统维修、消防培训等。
为了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可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该得到遵守。
首先,有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其次,有关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也应该加强;此外,有关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确保安全性;最后,在消防技术服务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可靠。
总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可靠,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加强监督,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可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评审、培训、检测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下面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组织结构要求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2.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相应的纪律要求,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人员要求 1.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不同领域的消防技术服务需求。
2.培训机构员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其掌握最新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服务技能。
3.设立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以激励和促进员工的专业发展。
三、服务流程管理要求 1.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明确从接受客户委托到服务交付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2.服务机构应制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详细描述服务内容、实施方法、所需资源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3.建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服务记录和数据的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参考。
四、技术标准和方法要求 1.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消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确保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立技术研究和创新机制,保持对技术的关注和引领,及时应对新技术、新材料等的需求和变化。
3.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工具进行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
五、质量监督和评价要求 1.设立内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2.建立客户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3.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六、保密和安全管理要求 1.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的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过程的安全,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控制。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从事消防工作,提供给社会各界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检测、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工作,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条件。
第二章主体与许可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许可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和技术力量;(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三)具备设施、场地和经费保障条件;(四)法律、法规等决策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资格。
第九条非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非专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消防技术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供安全、效率、优质、全面的技术、服务;(二)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三)对收集到的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四)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事故和其他体制内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技术难度和服务范围,制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六)认真执行消防检测、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和咨询等服务项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叙文件一、背景介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作顺利、高效,制定本程叙文件,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架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如下:1. 机构负责人: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和决策,对机构的运作负总责。
2. 技术顾问: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3.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技术人员: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 行政人员: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人事管理等。
三、职责分工1. 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 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 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 技术顾问的职责:- 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解答相关技术问题。
- 制定消防技术方案和标准,审核项目的技术方案。
- 参预消防技术培训和研讨会,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3. 项目经理的职责:-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 制定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监督项目的实施发展。
- 协调项目各方的利益关系,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4. 技术人员的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 进行现场勘察和数据采集,分析消防安全风险。
- 编写消防技术报告和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5. 行政人员的职责:- 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人事管理等。
- 协助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 组织会议和活动,协调内外部资源。
四、工作流程1. 项目接洽阶段:- 客户向机构提出项目需求。
- 机构派遣项目经理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具体需求和要求。
- 项目经理提供初步的技术咨询和建议,确定项目可行性。
2. 方案制定阶段:- 技术顾问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消防技术方案和标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对社会的消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三、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和人员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属于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事与社会消防安全相对应的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火灾隐患排查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的检测能力,满足国家确认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要求。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有专职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记录与消防技术服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受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投诉。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属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健康、安全、合格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资质,制定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实施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记录,并将记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维保、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备安装、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资质等级的评定应当根据从业经验、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或变相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且该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层次和需求,开展应急疏散、灭火救援、消防设备操作等培训,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业绩和技术能力,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消防技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实验检测设施;(四)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六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业务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客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和问题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防范和减少消
防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管理、服务能力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资质管理
三、服务能力要求
四、安全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
提出了明确要求。
单位在开展服务时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此外,单位还需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以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过程
中的安全性。
在应对突发情况时,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
消防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
服务行业,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而制定的重要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资质管理、服务能力要求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行
为进行规范,旨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
对
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而言,积极遵守该规定,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对
于提供满意的技术服务和社会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责任主体1.4 定义与术语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3.1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3.2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3.3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责任3.4 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监管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1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立项4.2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实施4.3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4.4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监管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5.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5.2 质量管理措施5.3 质量管理评价5.4 质量管理监管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生产管理6.2 环境保护措施6.3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6.4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管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管理7.1 合同签订7.2 合同履行7.3 合同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纠纷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与处罚8.1 法律责任8.2 处罚规定8.3 法律责任与处罚实施8.4 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管九、附则9.1 附件9.2 解释权9.3 生效日期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标准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标准3.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标准4.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标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消防技术服务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安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重跟踪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加强用户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管理要求第九条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个人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证书,具备相关消防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方便技术评估和追溯。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第十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咨询、灭火器检测充装等各类消防技术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流程进行,包括需求确认、方案设计、实施执行、验收交付等环节。
第二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与用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和建筑物数量快速增长,火灾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逐渐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
为了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国务院消防局发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消防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消防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检验、维修、保养等各个方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机构备案: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质和业绩材料进行备案,包括消防设计甲级、消防施工甲级、消防设施检验甲级等资质证书。
2.人员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专业素质。
3.服务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用户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验和消防设施维保等全方位服务,为用户提供完善的消防解决方案。
4.质量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流程,强化质量管控,保证服务质量。
5.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处理,并可以对违法违规消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实施效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更加严格的资质和服务要求,提高了消防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能够有效避免因为消防技术服务不专业、服务质量不过关等各种问题导致的火灾事故和火灾损失。
同时,该规定也有效地推动了消防维护和管理的发展,促进了消防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加安全、和谐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支撑,对于加强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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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取得省级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的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取得两项以上资质的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4、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申请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
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三、受理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办理时限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