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饮用水源保护区 调整审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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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饮用水源保护区
调整审核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二、责任人
污染防治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并负责处内全面工作,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审核负责人为处长、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岗,主办人为A 岗,协办人为B岗,当A岗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岗承担。
三、调整依据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四、审核范围
由于饮用水源地发生变化,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
五、申请材料
(一)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书;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三)涉及调整内容的其他技术报告。
六、审核程序
(一)接受省政府批转的市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
(二)审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书及技术报告;
(三)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与所在辖区环保局及监测站共同商议保护区调整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分管厅领导审批;
(六)出具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七、审核时间
省环保厅在收到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核结果,向省政府出具调整意见。如技术报告存在问题或保护区调整存在制约因素,在工作日内,书面向省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省政府批转的申请书不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4、有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过错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1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1、接受申请单位的吃请、红包、礼品等,不按规定的程序、技术标准审查调整申请书和技术报告;
2、收受申请单位的贿赂,为使申请人的调整申请尽快获得批复,有意忽略技术报告存在的问题或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存在的制约因素,出具与实际不符的审查意见。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功能区划的要求,由处务会集体审查;
2、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3、严格责任追究,如有违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审核工作流程图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审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