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2019年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2019年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2019年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物名称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第四条建筑物命名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向市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由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经审核通过

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

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第六条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

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本市辖区内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条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

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

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墅)的命名应

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 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 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

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 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

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八条未列入本办法第七条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第十条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申报住宅区和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

第十三条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四条建筑物申请门牌号码,须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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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区位 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 教育科研建 筑类 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 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 ≥20%,≤ 45% ≥30%,≤50% 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 40% ≥30%,≤50% 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 35% ≥30%,≤50%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7修正)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 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6)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09-28 新颁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

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 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

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

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之间及与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2016.2.25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间: 2016-02-25 索引号: 663176840/2016-0198736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管理,使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阶段 改造村依据城中村改造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农工局)同意,报区城改办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城中村工作处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改造专项规划及改造村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列入改造计划的意见,并上报市城改办分管主任审定。 二、方案编制论证阶段 经市城改办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列入改造计划后,将材料转送规划管理处办理。规划管理处根据城中村工作处核定的人口、土地面积等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规划后,由规划管理处审核并提出意见,交由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审定。按照审定的控规,由区城改办组织编制改造村的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市城改办的指导下,由区城改办组织现场踏勘、方案论证,对方案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三、方案审查阶段 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城改办上报市城改办。市城改办相关业务处按审查要求予以初审。其中规划管理处和建设房产处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预审和拆迁安置方案审查,土地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各处初审意见统一由城中村工作处汇总并于15个工作日完成方案修订。 四、方案审定阶段 城中村工作处将修订后的方案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市城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在下达方案批复前,由改造主体将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城改办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拆迁安置资金由市、区两级城改办共同监管。经改造主体申请,市、区两级城改办根据拆迁安置进度确定支付资金的数额。同时由土地管理处组织对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签订储备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完成以上工作后下达方案批复。 五、审批阶段 方案批准后,各处室根据审批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 理暂行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项目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湿地和文物古迹。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2003〕43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施行日期】2004年6月10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拆迁人是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指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 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合法安置面积和用途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可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为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指按照《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按“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二)货币补偿 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 第三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由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作价。 第四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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