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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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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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区棚改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第九条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棚改办委托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由区棚改办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相对统一集中、优先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

(三)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由区棚改办将货币补偿款以购房资金证明的形式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区棚改办提供的具备市场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对超出购房

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购房后购房资金证明额度中有余款则由出据证明的单位负责将剩余款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将购房资金证明收回。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允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失效,由其负责将购房资金证明退还给出据证明的单位;购房资金由区棚改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后,由区棚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作出审核,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户数、货币化安置情况等,审核报告应报市棚改办确认。

市棚改办对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情况审核后,出具货币化安置面积确认函,市财政局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对市本级和城六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结合各自职能,将货币化安置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本级和城六区执行。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积极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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