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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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市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

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西安市政府决定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偿标准,以确保居民在改造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对于无房或者居住面积较小的居民,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其他安置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改造后有一个安居的环境。

其次,对于因为改造而失去的商业经营场所,也会根据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进行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帮助受影响的商户重新安置和发展,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房屋和商业经营场所的补偿外,西安市政府还会对因为改造而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改造期间的生活困难。

这些生活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旨在让居民在改造过程中不至于因为生活困难而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西安市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旨在让改造过程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损失。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政府希望能够让居民在改造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公正,从而更好地支持和配合改造工作。

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政府也将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综上所述,西安市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城市改造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加强监督执行,政府希望能够让改造过程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损失,让城市改造更加顺利和有序。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六条 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用地定点有效时限内不实施拆迁,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三、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西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拆迁安置主管机关。”
四、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均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墙以内的住户安置到城墙以外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二条 拆迁安置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聚众闹事、行凶打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和拆迁房屋估价规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合法使用人只作安置,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对以优惠价或建筑成本造价购买的安置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擅自出售或转让;被拆迁人对安置的公有住房,一律不得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中的过渡用房,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也可由拆迁人提供。自行安排,并按规定期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发给过渡补助费。逾期不搬迁的,不发逾期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安排过渡用房的,不发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过渡用房房租。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急需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达不成协议的;拆除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明确产权归属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裁决。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裁决可以先行拆迁的,由拆迁安置主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将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评价资料和正式在册人口记录在案,并对被拆迁人作临时安置,预留补偿金额,先行拆迁,后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当事人对拆迁安置主管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些老旧的棚户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短板,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西安市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确保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将得到相应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

货币补偿按照居民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保证了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居民,政府将提供安置房,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并在新的居住环境中得到合适的安置。

其次,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力求让居民在搬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影响。

在确定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时,政府将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尽可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贴,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另外,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注重了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积极引导居民选择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居民在新的居住地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搬迁后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力度,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政府将继续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从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西安市的棚户区改造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市政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6页精选文档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6页精选文档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陕西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1. 甲方和乙方甲方:(拆迁单位名称)乙方:(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名称)2. 背景和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甲方将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3. 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乙方所持有的房屋为(门牌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其他)。

详见房屋产权证。

4. 货币补偿标准和方式(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金额),总计补偿金额为(总金额),具体金额如下:•建筑面积(平方米):(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元/平方米):(金额)•总计货币补偿金额(元):(总金额)(2)货币补偿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签订本协议后(3-5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分期支付)分期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每年支付(金额)元,支付期限为(分期支付期限)年,具体支付方式见附件。

5. 费用承担本次拆迁过程中,乙方所持有的房屋开具的相关证明和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6. 合同变更和解除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8. 附件•分期付款计划表9. 签署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一)量力而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西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已成为许多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作为西安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棚户区改造事关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补偿标准既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将就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对于无法进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确保其正常居住。

此外,还会根据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以缓解因改造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其次,值得一提的是,西安市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也会加大对被征收居民的政策宣传力度,让居民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西安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方面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随着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实际情况。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西安市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方面注重公平合理,充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城市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落实力度,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居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正文:----------------------------------------------------------------------------------------------------------------------------------------------------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1994年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施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促进和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拆迁人应按拆一安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主管机关。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拆迁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上岗证》;(四)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会同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预备会和动迁会;(五)负责协调、裁决房屋拆迁中补偿和安置纠纷;(六)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七)制订本市有关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改征收补偿主要项目明细表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改征收补偿主要项目明细表
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4
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20%的套内建筑面积
×

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1.5
符合低保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面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面相等的,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上靠户型套内建面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2.8
搬迁奖励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万/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
√√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在计算项目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时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面积折合的实物安置面积不再进行建设,涉及的分摊用地优先用于公益设施建设,用地进行划拨,计算容积率时可纳入总用地指标;也可在补交该部分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其调整为开发用地。
2.4
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

2.5
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2.6
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2300元/户


2.7
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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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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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区棚改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第九条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棚改办委托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由区棚改办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相对统一集中、优先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

(三)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由区棚改办将货币补偿款以购房资金证明的形式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区棚改办提供的具备市场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对超出购房
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购房后购房资金证明额度中有余款则由出据证明的单位负责将剩余款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将购房资金证明收回。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允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失效,由其负责将购房资金证明退还给出据证明的单位;购房资金由区棚改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后,由区棚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作出审核,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户数、货币化安置情况等,审核报告应报市棚改办确认。

市棚改办对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情况审核后,出具货币化安置面积确认函,市财政局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对市本级和城六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结合各自职能,将货币化安置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本级和城六区执行。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积极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鼓励已取得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但尚未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改变原改造实施方案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征收补偿安置内容适当调整,增加货币化安置方式与比例的内容,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凡因此调整方案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棚改办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

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后,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的方可享受货币化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西安市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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