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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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 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 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时,不再提供实物住房安置,而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让居民自行购买住房。

在货币化安置中,对于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如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可得到原房屋征收补偿金额适当的奖励。

这些奖励金是由政府提供的,用于帮助居民购买新的住房。

被补偿的货币金额如果足够购买新房并且还有结余,这部分资金将归居民所有;如果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不足的部分需要由居民自行补齐。

此外,购买的新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设定的最小回迁安置户型面积标准,而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实际情况,政府也会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例如,商品房库存不足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可能会对货币化安置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工作目标在城六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缩短过渡期,降低周转费,让群众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

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没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并政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补贴30000元。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

棚改货币化安置标准在我国很多城市是存在棚户区的,棚户区的居住环境是⽐较差的,也是城市治安的⿊点,对棚户区进⾏改造是我国政府近⼏年来⼤⼒推进的改造项⽬,对消除贫穷意义⾮常⼤,那么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棚改货币化安置有什么标准政府对棚户区进⾏改造的,对被改造⼈进⾏货币化安置时,补偿的标准由改造⽅案决定的,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棚户的位置、⽤途、建筑⾯积等。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有什么标准”问题进⾏的解答,政府对棚户区进⾏改造的,对被改造⼈进⾏货币化安置时,补偿的标准由改造⽅案决定的,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棚户的位置、⽤途、建筑⾯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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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方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看法》〔国发 37号〕精神,主动推动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亮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是指在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意其独特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选购方式,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赐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赐予肯定比例的补助和嘉奖,详细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1997年12月1日)现将《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

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五条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1995年2月8日)《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实际,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任务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部分城市关于货币化安置政策,标准和具体作法的介绍(上)

部分城市关于货币化安置政策,标准和具体作法的介绍(上)

部分城市关于货币化安置政策,标准和具体作法的介绍(上)李成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1999(000)012
【摘要】一、直辖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1998年11月发布。

有关货币化安置的规定摘要如下: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下称办法)拆迁入对被拆除住宅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李成
【作者单位】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部分城市关于货币化安置政策,标准和具体作法的介绍(下) [J], 李成
2.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政策演变研究 [J], 栗成秀
3.货币化安置政策若离去,棚改楼市何去何从? [J], 王佳飞;陈梦妤
4.住建部: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对稳房价起积极作用 [J], 计思敏
5.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收紧对城市房价的影响 [J], 王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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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6日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做好我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

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

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二、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

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冀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强部门和市、县工作协调联动,统筹安排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着力完善户籍、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按照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

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专项检查,清理限制户口迁移的“门槛”和障碍。

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推动“三权”与户口脱钩,调动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主要采取出让的方式分宗供地,并优先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努力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二、明确安置政策,畅通安置渠道(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二)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1.房屋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同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

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推动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改造完成城镇老旧小区1369个,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鼓励各地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

1.基础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冀建房市函〔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构建“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加快推进,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推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地实施。

二、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情况,科学深入分析,明确住房发展工作目标,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2026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间,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市积极组织回迁安置房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受项目手续办理、融资渠道、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个别地方对回迁安置房建设不够重视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不够快,个别项目还不能按时回迁。

回迁安置房建设事关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居民回迁安置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成效,而且会影响稳定大局。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更大的推进力度,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根据回迁安置房任务,科学制订建设计划,保证按期交付使用,被拆迁居民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完善政策措施,广开融资渠道,加快工程进度;搞好规划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回迁安置房建设水平,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抓紧完善项目手续(一)尽快完善项目有关手续。

各市政府要采取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政府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手续,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 2002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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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
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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