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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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煤矿机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教程文件

煤矿机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教程文件

煤矿机宿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一、征收批准文件(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34号);(三)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机宿舍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征〔2012〕46号);(四)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矿机宿舍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25号);(四)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规划条件。

二、征收范围东至煤机街,西至建华大街,南至北宋路,北至跃进路(详见项目征收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内(含)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七、生效条件(一)项目内先行签订附生效条件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在达到条件后发布生效通知,征收补偿协议自通知之日生效。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后,按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结算并开始计发过渡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2009 6号文

2009 6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09〕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

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

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函〔2018〕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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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函〔201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要求,为更好的促进我市“双创双服”暨“4+4”现代产业发展,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你们,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待修改的文件由起草部门抓紧修订,未修订前继续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市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布局、完善配套、依法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及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要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加快推进。

各县(市)、区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石政函〔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9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9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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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8〕97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辖区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2012年4月21日公布的基准地价(石政办函〔2012〕37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是指,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各土地级别内,“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商服2.5,住宅2.5,工业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5)下,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4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50年)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附件:石家庄市内四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6日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7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景观,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所有街道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要求,以改善省会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增辟开敞空间、扩增城市绿地为重点,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统一步调,集中行动,快速拆除,标准建设,全面整治,增绿添美,进一步改善省会城市容貌环境。

二、实施范围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大街小巷实体围墙全部实行拆墙透绿。

所有文化、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实体围墙和透空围墙全部拆除。

三、实施标准沿街实体围墙全部拆除,按规划要求建设透空栏杆或绿篱围挡,对腾出的场地实施绿化硬化,院内视野所及无违章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新透出的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

四、责任分工整个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单位的拆墙透绿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省直、市直机关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拆墙透绿工作。

各区负责实施区直及以下单位、部队和无产权单位的住宅小区及大杂院拆墙透绿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透空栏杆标准,根据不同区位和周边环境出具多种套型标准图样,明确透空栏杆的材质、高度、色彩等具体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2020年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字〔2019〕243号)、《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建办城函字〔2018〕41号)、《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石政规〔2018〕1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三创四建”活动,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作。

突出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充分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实施、各专业经营单位全力配合、居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整治改造工作要遵从群众意愿,结合老旧小区现状实际,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整治提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7施行日期2016.03.07文号石政办函〔2016〕3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中心城区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石政办函[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略)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略)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略)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略)5.树木类补偿标准(略)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石政函〔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7〕15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0日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一、清理依据(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二、项目分类(一)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32个)1.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2.石家庄监狱原址自留地块项目3.冀铁馨苑住宅(铁路47宿舍)项目4.五十四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5.太空世纪动漫大厦项目、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二、地块三)6.环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及周边区域项目7.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8.交通勘察设计院旧城改造项目9.中科环能旧城改造项目10.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11.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地块项目12.华牧项目13.太行机械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14.市庄村周边旧城改造项目15.石纺六厂西宿舍项目16.谈固小区危陋房改造二期项目17.和平路社区改造项目18.华药集团一生活区三期项目19.丰收路118号院项目20.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21.金刚生活区28、29号楼改造项目22.石家庄热电厂生活区与化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23.丰收路40号院项目24.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造项目25.姚栗村项目26.胜利北街172号项目27.省体育局宿舍项目28.石纺路3号院改造项目29.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30.铁路运输学校旧校区改造项目31.汇通路49号片区项目32.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二)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41个)1.南花园商业步行街二期项目2.保晋南街项目3.珠光灯饰城项目4.电视机厂区域项目5.中国工商银行后台中心(石家庄)项目6.平安小区地块项目7.槐安路、平安大街交叉口旧区项目8.省科学院宿舍片区项目9.友谊北大街24号片区项目10.二十四中宿舍片区项目11.车辆厂第九宿舍项目12.北合街商务厅6号院项目13.和平西路506号院机关家属楼项目14.石飞生活区项目15.和平西路棚户区项目16.福源街棚户区项目17.西建街棚户区项目18.石飞棚户区项目19.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20.中山东路468号项目21.棉四生活区(赛格广场)项目22.省测绘局宿舍项目23.煤矿机二生活区项目24.工艺美术区域项目25.第一棉麻总公司宿舍项目26.棉一东生活区项目27.煤矿机宿舍项目28.市政公司宿舍区域项目29.化肥厂宿舍三区项目30.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31.长征街48号院片区项目32.胜利北街223号院项目33.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34.石家庄饭店片区项目35.青园街、槐中路西北角片区(水工局)项目36.市梆子剧团宿舍棚户区项目37.裕华东路与富强大街东南地块项目38.青园街372号和374号宿舍项目39.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改造40.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东北角41.十二化建宿舍项目(三)房屋征收计划废止项目(10个)1.河北会堂区域改造项目2.中核石辐宿舍区项目3.青少年宫项目4.无线电视三厂宿舍项目5.四中路二期项目6.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一)7.石家庄市炭素厂地块项目8.正东路96号院项目9.汇通路49号地块边角地项目10.省科工局宿舍及招待所项目(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1.华安社区项目2.友谊北大街64号片区项目3.线务站街项目4.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5.北荣街16号院项目6.钢西东区(翟东小区)项目三、工作要求(一)对于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给予一年的期限,由辖区政府抓紧推进,如到期未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计划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7日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尚未征收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面临的瓶颈问题,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加快棚户区征收改造进度,规范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重点是指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石政规〔2018〕8号文件成片改造条件,按照国家征收条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推动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0年改造完成城镇老旧小区1369个,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鼓励各地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

1.基础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一)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

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

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

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尚未进行改造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切实解危措施,保障安全。

(二)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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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3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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