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大表电子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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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综合表
监督注册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开/竣工日期 /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前言
随着《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的实施,我站组织有关单位对2003年版《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9月16日在合肥建设网进行征求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新增加:
1.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情况一览表
2.计量、测量仪器的检定情况
3.主要施工方案目录
4.设计方案专家论证记录
5.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记录
6.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7.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8.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汇总表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修改:
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条件检查情况等依据相关规范进行了修改。
依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项目经理统一修改为建造师。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同时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可以由建设单位盖章即可,对于专业分包单位,由于仅在出现在专业分项验收中,须盖单位公章。
为了提高验收综合表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霍邱路182号,邮编23006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加单位:安徽三建集团
安徽广厦集团
合肥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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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新版质量验收综合表的使用说明
为配合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统一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本综合表。本综合表涵盖了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建设过程中重要专业分项、主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及结论,是工程质量归档资料的主干。本表一式五份,由施工单位提供并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本综合表适用于合肥地区(含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原综合验收表同时废止。本表与有关专业规范质量验收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等配套使用。
本综合表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本综合表具体内容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目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说明: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情况一览表
说明:建设单位严禁支解发包。
计量、测量仪器的检定情况
说明:本表可根据现场实际使用仪器情况填写,填写内容为仪器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单位、检测报告编号和使用有效期等。
主要施工方案目录
填写相应的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专家论证记录
2、专家与工程责任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记录
2、专家与工程责任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应盖章,专业分包单位应盖公章。
基槽(坑)验收记录
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应盖章。
桩基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应盖章,专业分包桩基施工单位应盖公章。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建设单位应盖章。
钢结构/网架工程验收记录
2、钢结构/网架验收必须经总包单位质量(技术)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3、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如另派人员必须是由同等技术资质的同专业人员。
4、建设单位应盖章,专业分包单位应盖公章。
5、本表中见证检测报告相关具体内容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G 第
1项;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记录相关具体内容见规范附录G 第2-6项。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1、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
2、主体分部验收必须经总包单位质量(技术)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3、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如另派人员必须是由同等技术资质的同专业人员。
4、建设单位应盖章。
幕墙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