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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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電力華南分公司
企業標準
Q/CRPSC-FP-206.014-2016
入厂煤验收标准
2016-06-30 發佈2016-07-01 實施華潤電力華南分公司標準化委員會發佈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
6 报告和记录 (6)
7 检查与评价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入厂煤煤质验收流程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入厂煤验收标准执行评价表 (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燃料化验数据修改申请表 (15)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供应商需求煤样申请单 (16)
前言
为规范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入厂煤验收工作,提高入厂煤验收环节专业管理水平,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C、D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铁刚李贤俊
本标准的审核人:刘英伦
本标准的审定人:刘树松
本标准的批准人:马力
本标准由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入厂煤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入厂煤炭验收环节中的工作要求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华南分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Q/CRP-FP-206.001-2011 华润电力燃料内控管理标准(2013年第一次修订版)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样
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

3.2 制样
使煤样达到分析或试验状态的过程。

3.3 检定
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对仪器设备精密度和准确度的评价
3.4 煤样
为确定某些特性而从一批煤中采取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

3.5 商品煤样
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

3.6 全水分煤样
为测定全水分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3.7 一般煤样
为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3.8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
破碎到粒度小于0.2mm并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于大多数物理和化学特性测定的煤样。

3.9 子样
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横截段所采取的一份样。

4 职责
4.1 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独立项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监督执行本标准,提高入厂煤验收环节专业管理水平,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4.2 运营部
4.2.1 负责入厂煤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和燃料内控分析。

4.2.2 负责入厂煤管理制度的制定、优化和入厂煤质、量验收技术在各项目公司的推广。

4.2.3 负责组织入厂煤验收过程中的异常分析及厂内煤质纠纷的处理。

4.2.4 负责组织入厂煤验收技术竞赛。

4.2.5 对燃料采购和入厂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入厂煤验收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3 燃料部
4.3.1 负责向运营部、项目公司提供入厂煤计划信息,沟通入厂煤发装车(船)情况。

4.3.2 负责燃料供应商管理,做好驻矿(港)的监装工作,做好采购源头控制。

4.3.3 负责解决煤质纠纷,会同项目公司确保检验方式和结果的客观性,保证索赔效果。

4.3.4 对入厂煤采制化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制样、化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4 发电部
4.4.1 负责入厂煤的计量、采制样、接卸、存储和掺配。

4.4.2 负责接卸过程中入厂煤煤质情况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4.4.3 对燃料采购和入厂煤化验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化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5 技术支持部
4.5.1 负责入厂煤样的化验、审核。

4.5.2 负责入厂煤验收设备的维护、校验、检定和技术改造。

4.5.3 对燃料采购和采制样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采制样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6 独立项目公司商务部
4.6.1 负责向发电部提供入厂煤计划信息,沟通入厂煤发装车(船)情况。

4.6.2 负责燃料供应商管理,做好驻矿(港)的监装工作,做好采购源头控制。

4.6.3 负责解决煤质纠纷,通报经营策划部、发电部、技术支持部,保证索赔效果。

4.6.4 对入厂煤采制化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制样、化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7 独立项目经营策划部
4.7.1 负责入厂煤计量采制样工作的管理和分析。

4.7.2 负责入厂煤管理制度的制定、优化。

4.7.3 配合商务部处理燃料质量纠纷,提供技术和数据分析支持。

4.7.4 对燃料采购和化验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化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8 独立项目公司技术支持部
4.8.1 负责入厂煤样的化验、审核。

4.8.2 负责入厂煤验收设备的维护、校验、检定和技术改造。

4.8.3 对燃料采购和采制样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采制样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4.9 独立项目公司发电部
4.9.1 负责接卸过程中入厂煤煤质的监督,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4.9.2 负责入厂煤的接卸、存储和掺配。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入厂煤计量
5.1.1 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

5.1.2 入厂煤数量验收要做到逐车(船)计量,计量数据(下水煤电厂除外)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核对车号,做好记录。

5.1.3 计量室内、外应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和照明系统,能够清晰反映重车、空车过衡情况,监控设备和录像要符合公司《监控管理规定》。

5.1.4 计量人员在汽运、火运、水运煤称重过程中,要做到逐车厢、逐船检查。

5.1.5 入厂煤计量应有防止循环过衡和恶意干扰计量设备正常运行的措施。

5.1.6 发现计量过程中有违规情况发生或与矿(港)货票发煤量差异较大时,应第一时间启动“供应商数量争议管理流程”(见《燃料争议处理标准》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5.1.7 计量人员凭各自权限按公司《计量作业指导书》进行称重、查询操作。

5.1.8 计量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计量数据;当计量数据发生异常需要修改时,须执行《燃料验收数据修改申请表》。

5.1.9 计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计量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不允许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不允许对外提供计量数据;未经批准不允许供应商或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计量室。

5.1.10 电子计量数据要定期进行备份,计量备份数据和计量单据存期为3年。

5.2 入厂煤采样
5.2.1 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5.2.2 入厂煤采样应优先采用机械采样,采样机故障或不适宜机械采样时,经审批后可调整为人工采样。

5.2.3 采样人员根据来煤预报批次确定采样方案,并提前20min做好采样准备工作。

5.2.4 公司《入厂煤样编码及传送管理制度》应流程清晰,保密可靠,在煤样的传送过程应确保编码不易破解,编码级数的确定应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兼顾效率,至少2级;编码方法应以无规律和不易识破为原则,解码应由非采制化操作人员完成。

5.2.5 采样编码执行公司《入厂煤样编码及传送管理制度》。

5.2.6 火车来煤采样执行公司《火车煤采样作业指导书》。

5.2.7 汽车来煤采样执行公司《汽车煤采样作业指导书》。

5.2.8 煤堆采样执行公司《煤堆采样作业指导书》。

5.2.9 船舶采样执行公司《船运煤采样作业指导书》。

5.2.10 皮带采样执行公司《皮带采样作业指导书》。

5.2.11 采样作业指导书应满足安全、国标要求,采样总样量、单元数、子样数量、子样重量、采样布点、采样深度、采样设备、采样程序、采样精密度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并满足现场实际操作要求。

5.2.12 在采样过程中,若发现混杂矸石、沙土、铁块、木块等掺假煤或发现入厂煤有丢失时,须及时启动公司“供应商质量争议管理流程”(见《燃料争议处理标准》并取证,证据保存到争议处理结束。

5.2.13 在采样过程中,扣杂执行公司《入厂煤扣杂规定》,扣杂规定满足现场实际操作要求。

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害,有效遏制供应商的不合理所得。

5.3 入厂煤制样
5.3.1 入厂煤样制备操作执行公司“供应商质量争议管理流程”(见《燃料争议处理标准》。

制样作业指导书应满足安全、国标要求,制样过程可视、规范、有监督措施。

5.3.2 在制样过程中,发现煤样明显异常时,启动公司“供应商质量争议管理流程”(见《燃料争议处理标准》并取证,证据保存到争议处理结束。

5.3.3 入厂煤样和入炉煤样的制备应分开进行(包括:人员、制样设备、制样场地)。

5.4 备查煤样
5.4.1 备查煤样管理执行公司《备查煤样管理制度》。

5.4.2 制样室备查煤样保存时间为3个月
5.4.3 公司《备查煤样管理制度》应保证备查煤样存放安全、有序;复查、提取、丢弃流程清晰规范;备查煤样的存取须有清晰的监控。

5.5 煤样的传送
5.5.1 煤样传送执行公司《入厂煤样编码及传送管理制度》。

5.5.2 公司《入厂煤样编码及传送管理制度》须保证入厂煤样在传送过程安全可靠。

5.5.3 煤样传送路线在录像监控范围内。

5.6 联合采制样
5.6.1 联合采制样须燃料部(商务部)申请,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6.2 厂内联合采制样应明确供应商在厂内的活动范围,并有专人陪同,保证采制样过程不受干扰。

供应商有异议和疑惑须向燃料部(商务部)提出,由燃料部(商务部)人员进行沟通。

5.6.3 外出采样人员达到采样现场,须对采样环境、采样对象进行拍照。

资料和采样方案发给采制样负责人,采制样负责人对采样环境、采样对象、采样方案进行分析确认。

5.6.4 初步采样方案确定后由燃料部(商务部)供应商进行沟通,按确认的采制样方案进行采样。

5.7 入厂煤化验
5.7.1 入厂煤质量化验要求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5.7.2 入厂煤的检验必须有全水分、空干基水分、收到基灰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等项目。

5.7.3 氢值的检测执行(GB/T476-2008),没有配备测氢仪的项目公司可对氢值利用经验公式进行估算,同时每季度对常烧煤种的氢值进行一次抽检。

对于已经配备了测氢仪的项目公司对入厂煤氢值作为常规检测项目,每批次均应进行氢值检测。

5.7.4 煤灰熔融性温度的检测执行(GB/T219-2008), 生产有要求或新换煤种应对其进行抽检。

5.7.5 入厂煤化验具体操作执行公司《燃煤化验作业指导书》。

5.8 化验原始记录的填写
5.8.1 化验原始记录须严格按照公司《燃煤化验作业指导书》执行。

5.8.2 各种表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对应的原始记录与化验报告单据必须一致。

化验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化验人员互审、化验班长审核、化学专工批准),要求审核人员核对数据无误后签字确认。

5.8.3 化验记录本交旧领新,旧记录由班组统一存档,不得遗失。

化验数据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必须做好备份,保存期限为3年。

5.8.4 化验数据的录入及修改
a)燃料化验数据录入应及时、准确。

b)化验数据修改,须填写《燃料化验数据修改申请表》。

c)化验数据应在采样结束后24小时内报出。

5.8.5 入厂煤分析样的保存:存样必须粘贴编码标签,整齐存放在存样柜中,并加锁。

样品应按照编码顺序摆放以方便查找。

5.8.6 化验室入厂煤分析样的保存
a)化验室备查煤样保存时间为3个月。

b)入厂煤检验结果有疑异时,该批煤样的备查煤样应保存至争议解决后方可弃样。

c)入厂煤分析样弃样时需填写封存煤样倒弃记录。

5.9 入厂煤验收过程监控
5.9.1 计量室内外应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和照明系统,能够清晰反映重车、空车过衡情况,监控设备和录像要符合公司《监控管理规定》。

5.9.2 计量管理人员可实时对计量过程进行监督。

5.9.3 制样室、存样室内外应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和照明系统,能够清晰反映制样、存样情况,采制样管理人员可进行监控,监控设备和录像资料保存要符合《监控管理规定》。

5.9.4 化验管理人员可实时对化验过程进行监督。

5.9.5 监控系统能够清晰反映入厂煤验收全过程,录像清晰,监控设备和录像资料,保存要符合《监控管理规定》。

5.10 入厂煤验收人员培训
5.10.1 入厂煤验收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10.2 入厂煤验收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高熟练程度。

6 报告和记录
6.1 分(项目)公司入厂煤计量、化验数据、记录的生成、汇总应有专人汇总、审核。

确保数据准确。

6.2 分(项目)公司应每月撰写入厂煤验收工作质量评价报告,若有异常及时分析。

7 检查与评价
7.1 分(项目)公司每年应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查。

7.2 公司燃料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分(项目)公司入厂煤验收环节组织全面检查,也可随时组织抽查,对控制薄弱环节和已发生问题环节要加大检查力度,直至整改完毕。

Q/CRPSC-FP-206.014-201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入厂煤验收标准执行评价表
表1 入厂煤验收标准执行评价表(入厂煤验收计量部分)
F/CRPSC-FP-206.014-001
Q/CRPSC-FP-206.014-2016
Q/CRPSC-FP-206.014-2016
Q/CRPSC-FP-206.014-2016 表2 入厂煤验收标准执行评价表(入厂煤验收采制样部分)
编号:F/CRPSC-FP-206. 014-002
Q/CRPSC-FP-206.014-2016
Q/CRPSC-FP-206.014-2016
Q/CRPSC-FP-206.014-2016
Q/CRPSC-FP-206.014-2016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燃料化验数据修改申请表
编号:F/CRPSC-FP-206.014-003
Q/CRPSC-FP-206.014-2016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供应商需求煤样申请单
编号:F/CRPSC-FP-206.014-004
华润电力__ 项目供应商需求煤样申请单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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