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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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生效日期:年月日

1 目的

为了(以下简称公司)燃煤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有关燃煤验收的整体工作程序,包括水尺测量、品质检验、轨道衡数据统计等,适用于公司燃煤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

3 释义

3.1水尺测量:

是指通过集团统一招标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对靠港的船舶燃煤重量进行测算,与装货港水运单上的装货数量进行比对。

3.2品质检验:

是指通过集团统一招标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对靠港的船舶燃煤品质进行检验,与装货港燃煤品质的报告进行比对。

3.3轨道衡数据:

是指通过计量设备对到厂的每一节煤车进行重量的采集。

4 相关文件

4.1《程序文件-制度管理》APA001

4.2《业务指导书-制度编写》AWA002

4.3《业务指导书-制度宣贯》AWA003

4.4《业务指导书-制度执行》AWA004

5 职责

5.1策划燃料分部专职人员负责煤炭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5.2 策划燃料主管人员负责将相关数据汇总结果向上级领导汇报。

6 内容

6.1数量验收

6.1.1船舶靠岸和离岸,监督商检人员做好水尺测算工作,记录好相应数据,最

终结果与水运单数据进行比对,数据允许误差为±0.5%。

6.1.2船舶燃煤如需锚地减载,应记录驳船名称、重量,靠岸后上船验收。

6.1.3所有入厂煤车均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速通过公司专用铁路轨道衡进行数量验

收。

6.1.4建立完整、严谨的验收原始数据记录档案和入厂煤数据档案,作为燃煤调

运考核和生产经济分析使用。

6.2 质量验收

6.2.1 卸煤过程中,监督商检单位做好取样工作,保证采集煤样的代表性。。

6.2.2入厂煤的采样和制样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化验室要保留足够的入厂煤分析

煤样必备追溯,备样(0.2mm)存留期为2个月。

6.2.3 及时跟踪商检单位采样燃煤的品质检验结果,与离岸品质报告数据和入厂

品质数据进行比对。

6.2.4港口就地采购煤源到厂结算的,需提前通知商检单位到厂检验,保证采样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3数量和质量验收异常

当数量验收和品质验收出现异常,或者复检结果超出正常允许范围时,燃料分部人员须立即做好记录,保留证据,逐级上报;并积极协同集团燃料管理部、供应商、港口、铁路等有关运输单位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索赔损失。

7 流程

8附件及表单

2011有限公司海运来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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