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调入动物及产品落地报告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水市调入动物及产品落地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者跨县(市)引进用于饲养的动物,应当在达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跨县(市)引进用于非饲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接受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目的地报告单位的信息,包括动物检疫申报点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随附材料包括: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⑵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⑶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单;(4)经公路调入的,检疫证明必须经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2、省内跨县(市)引进用于饲养动物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目的地报告一般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报告。采取电话报告的,报告单位和个人应补填《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目的地报告单》。
第六条报告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时间、种类、数量、来源、用途、检疫证号、备案、省际报验以及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单位和个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辖区内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加强对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目的地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核查信息录入“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系统”。
第八条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有不符合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