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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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务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机关,包含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及其部门、群众团体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标准,共享信息;信息公开、保障安全;注重应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集约化。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区经信科技局、区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的xxxx区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内,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做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全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组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评审以及专项验收工作。
区经信科技局会同编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重点项目草案,参与专项验收。
区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机构,落实专人,细化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及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
要求进行,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要求,必须遵循国家、市电子政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同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杜绝重复建设,提高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老系统升级)的用于政务管理和服务的硬件、信息网络、弱电智能化系统、业务应用、数据库及其保障系统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安排电子政务资金,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估算合理。
上级立项并投入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需安排建设配套资金、运行维护资金的,应当同时征求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的意见,根据情况统一纳入全区电子政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负责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建设本区重点基础性数据库、数据交换平台及政务信息云,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章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管理
第十一条全区电子政务网络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组成,上联市政府,下达各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横连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及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政务内网主要为政务机关内部小范围部门协同且业务数据不宜扩散的网络支持,电子政务外网主要为政务机关可公开信息交换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网络支持。
第十二条各级政务机关之间纵向连接、区级部门之间的横向连接,应当依托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铺设(租用)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除非有上级政府明文规定,否则区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配套经费和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三条加强区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建设,除有特殊需要或已形成规模的部门机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允许保留外,政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其应用系统、软硬件设备逐步集中到区中心机房,移交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政务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时,涉及弱电智能化系统和网络综合布线的设计、施工,应与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沟通,避免与电子政务网络不兼容和接入困难。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市电子政务网络规范进行分配和管理。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同意并备案。
上级政务机关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络部署的纵向网络(虚拟网络)或者应用系统,延伸到区级各部门的,应当将包含内部联网地址、
应用平台登录地址等内容的技术方案送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整理业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原则上所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逐步整合到区政务信息云平台上,不断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协同办公系统、政务信息云平台逐步推进政务机关办公无纸化、网络化,行政管理和服务公开化、规范化。无特殊需要的政务部门,不应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八条未经区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批准,电子政务网络用户和其他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电子政务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