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绕着题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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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绕着“题眼”走
2016年司法考试的序幕已经悄然拉开。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中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一出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下面我就和大家探讨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裨益。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说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庆幸当初在朋友的指点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对于此类知识点的准确把握及深入浅出的讲解,确实令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当年的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对于此项把握很是准确,大家不妨参照一下。我在听老师讲解的时候,配合着视频底下的同步字幕,遇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此类知识点的把握,我感觉轻松而愉快,毕竟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在授课过程当中,早已反复强调过了。
3、司法解释。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决定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朋友们,“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想必大家对司法考试备考已然心中有数了。祝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