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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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探索
反贪局李耀武
一、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模式大致有几种:
(一)是案件管理委员会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各业务部门兼职委员共同组成案件监控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管理事宜。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人员来源广泛,相对有权威,监督有力度。缺点是没有明确责任部门,易导致督而不查.多重管理变成无人管理。
(二)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部门负责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责任明确,中心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办案,能够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缺点是中心部门很难或被动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把握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的条件,导致督察力度不够。
(三)是由控申部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
这种模式由控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好处是责任明确。但缺点也很突出,控申部门通过受理申诉、举报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办案,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对案件无法起到事前与事中监督。
二、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虽有案件管理机构但难以实际履行职能
检察案件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实际上仍处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分管检察长内部分工没有统一模式
检察机关业务由检察长进行全院统一协调,分管检察长对各业务部门直接管理,这种体制下,由于分管检察长的分工没有明确统一的模式,难以起到发挥各部门业务的整体合力,现实情况还是各科室自行其事,自司其职,各科室协调工作单一,在办案程序方面,形成一级管一级的等级行政管理模式,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管理体系的建立缺乏参与,很少人会去认真了解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体系。使得案件管理机构也无所适从。
其次,检察业务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当前的法律监督工作已形成一个体系,检察机关要切实全面的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依靠各业务部门分散的开展工作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如,侦查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其中涉及:逮捕决定是否执行、是否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逮捕认定事实在起诉与审判过程中是否被变更、立案监督是否执行及移送起诉,这些信息单纯地依靠侦监部门自身的职能很难完成,需要监所、公诉部门的
支持,特别是案件信息的支持来完成对整个案件的全过程跟踪。这样,整合检察业务各部门的信息,就能有效地对检察各环节所涉及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监督,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但实务中很难整合全部力量。
第三,行政化影响了检察人员的稳定
由于现行检察官管理机制上的过度行政化,使得检察官法律职务成为一项的待遇,而行政职级的升迁则真正关系到个人的实际利益,在这种体制引导下,检察官的主要工作精力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的检察业务素质上,而是将担任行政领导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很多优秀的检察官,一旦培养成熟就意味着要转向行政职务努力。导致检察官的流动性很大,必然会对检察机关业务的案件管理产生大的影响。(二) 是案件管理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需要探索保障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包括督察工作配合机制、与案件管理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也正是因为日前我们欠缺这样的科学机制,所以案件管理工作因缺乏科学机制作为有效保障而基本陷于空谈.缺乏客观标准难以遵循.缺乏奖惩机制难以操作势必导致案件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第一,已有的管理部门未发挥应有作用
各级院先后建立的案件质量检查机构,由于脱离于案件流程之外,主要是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据业务部门案件办理的相关书证(起诉
意见书、提审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等),对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案件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将评查结果以量化的形式予以公布。但目前看来,质量检查只是事后监督,未能起到为案件质量把关的作用,案件质量综合分析机制未能反过来指导办案,成为单纯的内部考核机构,其运行的效果与设立的目的出现了背离。
第二,综合部门对人的管理与案件的办理脱节
检察队伍建设离不开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掌握与制约。检察纪检工作不能脱离于检察业务流程而进行,当事人的权利告知、一案两卡的填报、不起诉不批捕等案件的评查、信访的监督等工作都不能离开对案件流程的管理,离开了对案件流程,就不能有效地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实现。
(三) 是案件管理质量标准有缺陷
第一,评价标准不科学
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是一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如案件捕后不诉,诉后无罪判决等情形往往意味着对案件质量的彻底否定,以此作为依据来衡量办案质。将使办案人员丧失相对独立的自我评价标准,而不考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证据发生变化等客观情况。对办案人员甚至一个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评价标准有失公平性。
第二,评价标准不细化
案件诉讼体现为动态的过程,可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
终结、公诉、审判、执行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均存在着相应的评价标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因此,谈及一个案件质量高低时,不应泛泛而论,而应结合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加以分析和评判。
第三,评价时间不及时
案件质量的考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仅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案件往往要等判决结果出来后才评判,未能达到及时监督、及时整改、及时提高的日的。
(四)是信息化流转程度不够
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管理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定的职能和手段,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的过程,案件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体案件管理,即通过对具体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服务,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促进规范,实现公正,使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总体案件管理,即通过统计分析一定范围内的全部案件数量、结构、质量、进度和走势,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措施,准确决策,指导办案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指全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快速传递,推进流程管理、办案预警、质量考评、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综合管理。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