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探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探索
反贪局李耀武
一、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模式大致有几种:
(一)是案件管理委员会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各业务部门兼职委员共同组成案件监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案件管理事宜。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人员来源广泛,相对有权威,监督有力度。
缺点是没有明确责任部门,易导致督而不查.多重管理变成无人管理。
(二)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部门负责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责任明确,中心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办案,能够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
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
缺点是中心部门很难或被动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把握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的条件,导致督察力度不够。
(三)是由控申部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
这种模式由控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好处是责任明确。
但缺点也很突出,控申部门通过受理申诉、举报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办案,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对案件无法起到事前与事中监督。
二、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虽有案件管理机构但难以实际履行职能
检察案件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实际上仍处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分管检察长内部分工没有统一模式
检察机关业务由检察长进行全院统一协调,分管检察长对各业务部门直接管理,这种体制下,由于分管检察长的分工没有明确统一的模式,难以起到发挥各部门业务的整体合力,现实情况还是各科室自行其事,自司其职,各科室协调工作单一,在办案程序方面,形成一级管一级的等级行政管理模式,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管理体系的建立缺乏参与,很少人会去认真了解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体系。
使得案件管理机构也无所适从。
其次,检察业务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当前的法律监督工作已形成一个体系,检察机关要切实全面的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依靠各业务部门分散的开展工作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如,侦查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其中涉及:逮捕决定是否执行、是否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逮捕认定事实在起诉与审判过程中是否被变更、立案监督是否执行及移送起诉,这些信息单纯地依靠侦监部门自身的职能很难完成,需要监所、公诉部门的
支持,特别是案件信息的支持来完成对整个案件的全过程跟踪。
这样,整合检察业务各部门的信息,就能有效地对检察各环节所涉及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监督,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
但实务中很难整合全部力量。
第三,行政化影响了检察人员的稳定
由于现行检察官管理机制上的过度行政化,使得检察官法律职务成为一项的待遇,而行政职级的升迁则真正关系到个人的实际利益,在这种体制引导下,检察官的主要工作精力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的检察业务素质上,而是将担任行政领导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
很多优秀的检察官,一旦培养成熟就意味着要转向行政职务努力。
导致检察官的流动性很大,必然会对检察机关业务的案件管理产生大的影响。
(二) 是案件管理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需要探索保障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包括督察工作配合机制、与案件管理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
也正是因为日前我们欠缺这样的科学机制,所以案件管理工作因缺乏科学机制作为有效保障而基本陷于空谈.缺乏客观标准难以遵循.缺乏奖惩机制难以操作势必导致案件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第一,已有的管理部门未发挥应有作用
各级院先后建立的案件质量检查机构,由于脱离于案件流程之外,主要是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据业务部门案件办理的相关书证(起诉
意见书、提审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等),对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案件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将评查结果以量化的形式予以公布。
但目前看来,质量检查只是事后监督,未能起到为案件质量把关的作用,案件质量综合分析机制未能反过来指导办案,成为单纯的内部考核机构,其运行的效果与设立的目的出现了背离。
第二,综合部门对人的管理与案件的办理脱节
检察队伍建设离不开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掌握与制约。
检察纪检工作不能脱离于检察业务流程而进行,当事人的权利告知、一案两卡的填报、不起诉不批捕等案件的评查、信访的监督等工作都不能离开对案件流程的管理,离开了对案件流程,就不能有效地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实现。
(三) 是案件管理质量标准有缺陷
第一,评价标准不科学
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是一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
如案件捕后不诉,诉后无罪判决等情形往往意味着对案件质量的彻底否定,以此作为依据来衡量办案质。
将使办案人员丧失相对独立的自我评价标准,而不考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证据发生变化等客观情况。
对办案人员甚至一个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评价标准有失公平性。
第二,评价标准不细化
案件诉讼体现为动态的过程,可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
终结、公诉、审判、执行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均存在着相应的评价标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因此,谈及一个案件质量高低时,不应泛泛而论,而应结合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加以分析和评判。
第三,评价时间不及时
案件质量的考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仅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
案件往往要等判决结果出来后才评判,未能达到及时监督、及时整改、及时提高的日的。
(四)是信息化流转程度不够
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管理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定的职能和手段,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的过程,案件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体案件管理,即通过对具体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服务,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促进规范,实现公正,使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总体案件管理,即通过统计分析一定范围内的全部案件数量、结构、质量、进度和走势,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措施,准确决策,指导办案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
案件管理信息化是指全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快速传递,推进流程管理、办案预警、质量考评、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从程
序上看,信息化在检察院范围内已经初具雏形。
但是在实体处理上,信息化的流转程度还不够。
三、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体系的对策探索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性和社会信力的关键,应从下面几点来强化案件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机构
首先,检察机关在筹建专项经费方面应积极主动争取上级检察院、当地政府的支持,力争在院党组的不懈努力下,最大限度地取得财政部门对用于案管中心建设的专项经费的支持。
保证案件管理模式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条件.也是确保案件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
便于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更好为办案部门服务,
其次,确立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自身监督而创设的案件管理部门,是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全程监控来实现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
案件管理中心是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监督的内设部门。
也是为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提供服务的部门。
案件管理部门要想顺利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因此,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受理登记。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统一进行登记;案件分流。
对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根据诉讼阶段的要求和案件的性
质进行统一分流;案件办理流程的监控及预警。
通过科学的软件实现对所有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时限进行动
第三,在检察长统筹指挥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约.使案件管理的主体部门成为真正体现检察长对全院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威。
其对全院检察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评估,使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真正能健康运作。
(二)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加强信息流转
首先,进行案件软件系统培训,增强可操作性 开展对业务部门应用案管系统软件操作培训,增强业务部门的认同度。
对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培训,在熟悉新业务系统的同时改变办案人员的办案习惯,并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性修改,使软件系统更加适应办公 办案实际;定期与业务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解决案件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权利的均衡,更好地履行案件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各业务科室办案服务。
其次,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将案件管理的数据全部信息化.包括评价标准的科学制定、监督方法的自动采集、审查过程的自动分析、评价结果的自然形成等环节,以实现案件管理的客观、科学分析结论。
(三)实现案件质量管理标准化
首先,检察长将案件管理主体部门定位检察各业务部门,各科
室的协调和枢纽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监督,参谋,服务等作用,履行好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宏观掌握,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的职责,实行办案全程,实行对办案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动态了解,不仅可以实现事后监督,而且还可以做到事中,事前监督,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其次,制定对实体审查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现即将到期案件要及时提醒承办人,避免超期办案 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一,建立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
案件管理中心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通过建立配合协调机制。
能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配合制约不够的现实问题。
使各部门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在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时。
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第二,强化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必须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一套完善的能够涵盖所有业务部门核心工作数据的应用系统。
实现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的录入、分流、程序监控、办案
时限预警、案件质量考评。
第三,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与奖惩机制。
通过对案件实行严格的考评,分清案件质量的优劣。
依据案件的质量进行奖惩。
必能有效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制定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案件考评的规则。
通过详细制定案件考评的办法、方式 和评定程序,对案件考评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
四对案件管理系统发展方向的展望
案件管理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检察机关顺应法制建设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是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机关高效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作为一个协调部门,案件管理中心肩负起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推进阳光检务,实践科技强检的艰巨使命。
案件管理中心为检察机关案件与信息的集中、高效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其应立足程序监督、立足服务开展工作,为检察系统的改革多作有益的探索。
总之,案件管理工作模式的创新与探索,是一场实实在在的并充满着艰辛的改革历程,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引起办案人员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的改革,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部门职责有所调整,也势必会引起整个检察机关运作模式上的改革,因此,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