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金融法规历年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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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回答下列问题:答:(1)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 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2)我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 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 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 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 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 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 (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 吗?说明理由答案:(1)有理。《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北 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将获赔的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2)或是提前偿还建行的债务。 或是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获赔 保险金是180万元,债务是100万元,超过部分仍归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3)可以(4)可以。《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租赁权对一个已出租的财产上设立的 1999年4月,A省甲市发起设立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甲证券)。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 李某原为A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2)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3)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客户(4)A甲证券将 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5)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答 案:(1)张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李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 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吕某也不可以。《证券法 》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2)①证券经纪业务; ②证券自营 业务; ③证券承销业务。(3)构成了欺诈客户的行为。A甲证券在营业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 为自己牟取利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4)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 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5)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 1999年8月,甲商业银行因行使对某公司的抵押权而折价500万元取得作为抵押物的一幢大楼,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01 年3月,该银行将大楼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厚,该银行立即斥资5000万元收购了丙房地产股份 公司的51%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同时,证券市场正处于牛市,该银行为获取高额收益,也将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 请结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本案中甲商业银行的违法之处有:(1)逾期出售大楼。《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2)向丙房地产股份公司投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投资于股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 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 纸拼合成的,分贰角、五角、壹元、贰元4种,请问: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在商品上使 用人民币图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有关货币方面的法律明确指出,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 币图样。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 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 请问:(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 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3)什么是汇票贴现?(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答案:(1)A 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 辩。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 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 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3)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 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 的票据行为(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 2001年4月,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公司没有续保.保险公司代理人甲 多次拜访公司的负责人乙,希望其续保。直到2002年10月,乙终于被说服,填写了投保单。但鉴于当时公司财务周转不灵, 暂时无法支付10万元的保险费,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答案:(1)B 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 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 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 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来自百度文库司提供担保。请回答:Y银行 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答: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首先,《商业 银行法》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人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其次,《商业银行法 》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 A公司与B公司在2001年11月1日订立汽车购销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出售给A公司某型号金杯牌面包车二台;总价款36万 元:以3个月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B公司即送货至A公司,请问(1)解释汇票付款日期的含义。(2)C银行拒绝承兑 本案中的汇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承兑的含义是什么?(4)A公司拒绝正公司的第一项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A公 司拒绝E公司的第二项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1.(1)汇票付款日期是指票据债务人付款的日期,汇票的付款日期有四种, 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出票人和受托付款的银行都不得提出异议。(2)C银行拒绝承兑本案中的汇票是合法的, 理由是:根据自由承兑原则,是否对持票人(E公司)提示的汇票进行承兑,是付款人(C银行)的权利,付款人可以为承兑,也 可以拒绝承兑。(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4)A公司拒绝E公司的第一项理由不能 成立,理由是:①票据在性质上是可以流通的,并且可以在非直接的前后手之间建立票据关系(债权债务关系)。②出票人(A 公司)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时,是票据主债务人,对持票人(E公司)负有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义务。③追索权人(E公司)
A商贸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50万元的货物一批,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定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远大公司。 汇票上有C、D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C公司担保30万元,D公司担保20万元。然而汇票还未到期,远大公司就因违法被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终止业务,此时A公司取得的汇票能否得到兑付?解析:(1)无效,C、D公司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 法》第48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51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为二人 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均为强制性规定,所以,C、D公司关于担保责任的划分无效,二者对该票据承担 连带责任。(2)可以。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入,这是否存在违规行 为?如果A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请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A公司存在违规行为。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A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股票。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这样 做。当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 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井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 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 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2.(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若该汇票上银 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 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五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 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丙公司 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 甲开办了一家私人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将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不能还款的,该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来,因资金链条紧张,甲又将该宝马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 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在债务到期后无力还款,乙丙银行主张对宝马车行使抵押权 。最后,该车拍卖所得70万元解析:(1)无效。"流质契约"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而且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不存在 冲突,仍然有效。所以,甲与乙银行所签订的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抵押财产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2)成立。对于交通工 具的抵押,我国现行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只要合同成立生效,那么抵押权亦设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丙银行的债权50万元能够全部获得清偿,乙银行仅能获得20万元。虽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设立,但是却没有登 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丙 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 ,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 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 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 ,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 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 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该 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 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该 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 合同就有效。甲为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应 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口袋的一张100元钞标洗坏,经过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 急,于是甲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请问: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 人民币纸币? 答: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 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 有权回收钱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 元人民币纸币?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 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另一种是能辨别面 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 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 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 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 。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 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如何 行使?(5)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李某 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 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 出票和 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 且��
A商贸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50万元的货物一批,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定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远大公司。 汇票上有C、D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C公司担保30万元,D公司担保20万元。然而汇票还未到期,远大公司就因违法被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终止业务,此时A公司取得的汇票能否得到兑付?解析:(1)无效,C、D公司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 法》第48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51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为二人 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均为强制性规定,所以,C、D公司关于担保责任的划分无效,二者对该票据承担 连带责任。(2)可以。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入,这是否存在违规行 为?如果A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请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A公司存在违规行为。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A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股票。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这样 做。当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 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 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井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 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 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2.(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若该汇票上银 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 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五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 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丙公司 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 甲开办了一家私人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将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不能还款的,该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来,因资金链条紧张,甲又将该宝马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 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在债务到期后无力还款,乙丙银行主张对宝马车行使抵押权 。最后,该车拍卖所得70万元解析:(1)无效。"流质契约"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而且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不存在 冲突,仍然有效。所以,甲与乙银行所签订的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抵押财产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2)成立。对于交通工 具的抵押,我国现行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只要合同成立生效,那么抵押权亦设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丙银行的债权50万元能够全部获得清偿,乙银行仅能获得20万元。虽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设立,但是却没有登 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丙 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 ,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 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 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 ,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 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 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该 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 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该 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 合同就有效。甲为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应 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口袋的一张100元钞标洗坏,经过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 急,于是甲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请问: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 人民币纸币? 答: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 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 有权回收钱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 元人民币纸币?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 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另一种是能辨别面 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 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 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 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 。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 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如何 行使?(5)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李某 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 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 出票和 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 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