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调整含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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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
夏壮 2012013315
一、控规调整的含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然而,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申请诉求,控规调整往往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
总的来将:对拟建项目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控规调整,也叫调整控规、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属调整控规。
“控制性规划指标”最主要的几项是容积率、控高、密度、绿化率、用地性质等,凡对以上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调整控规范畴。
二、控规调整的类型
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控规修编
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2.控规整合
整合原本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
3.控规局部调整
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
三、控规调整的原因
1.控规编制本身的技术缺陷
(1)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
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一次规划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一个城市今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规划管理问题,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而控规编制本身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控规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对城市现状的承认和描述,而在对城市未来的需求进行预测,对未来发展进行判断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必然会影响到控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如城市的道路网络无法实施,某些大型项目选址落在规划范围内,实际建设项目与原规划功能不匹配设等等,从而出现对控规调整的需求。
(2)控规指标的确立科学性、灵活性不足
选取控制指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规划控制意图。所以,在控制指标的选取应在广度上涵盖不同专业行政管理部门所管理的城市空间资源要素,强调其综合性。但不可盲目求同,选取指标时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不同区位、地区、用地性质应该有不同的规划意图和控制目标,在控制内容方面也应当各有侧重。规划部门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保证控规编制成果的速成,制订了一整套控制指标来满足开发建设的基本功能,并模式化地套用到控制区域内的所有地块。这种模式化的做法忽视了不同用地性质的控制需求,无法确保城市空间环境的高质量和对城市地域特色的保护。更为严重的是,控制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趋向一致,“千城一面”的现象严重,城市地域特色消逝怠尽。模式化的指标体系科学性和灵活性严重不足,也会导致控规调整现象的产生。
(3)控规编制中控制方法不完善
首先,兼容控制不完善。当前控规编制普遍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分类标准》进行用地分类,该标准明确规定了一块用地只能划分为一种用地性质,不是某类用地就必须是另一类用地,非此即彼。然而实际生活当中,因为发展的需要或是其他原因,经常对用地性质这一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变更,如将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或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将居用地改为行政办公用地甚至城市公共绿地等,调整后的用地性质自然与原控规不相符合。若调整范围过大,则需要对控规进行整体编制或调整,这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整现象,也反映了现阶段控规编制在用地定性上规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确定用地性质是规划编制中较为核心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规划控制就是对城市土地用途的控制,这就要求编制过程中对用地性质的分类既要有规定性,又要有兼容性。
2.控规调整审查机制不完善
控规调整审查环节存在审查周期较长等问题。一方面,承担调整论证的规划设计单位没有法定的工作周期,论证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正式申报后的审查环节较多,工作周期较长。另外,内部工作程序不畅。如控规调整的结果未纳入市规划委登图系统,原登图系统中的控规指标不能及时变更,不能及时与下一阶段的规划管理进行衔接。此外,控规调整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来说,在其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控规调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且规划行政部门又集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等众多权利于一身,若不对其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控规调整审查、审批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
3.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与规划管制相矛盾
控规在实质上是一种城市规划的控制手段,控制指标决定了附属于土地的开发权利,影响了土地的收益与建设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控规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反作用力。控规调整的需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下而上”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对建设控制管理的反馈。市场经济代表的是自由竞争原则,追求的是效率、公平以及利润的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开发建设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使原有控规无法满足新的经济发展需求,进而提出对控规进行调整修改。
4.控规调整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控规调整涉及的利益复杂,不仅关系到建设开发项目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管理工作的开展,还关系到周边地区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控规调整过程中必须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际上目前的公众还没有真正地参与到控规调整的决策中来,只是过程性的被动的参与,往往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