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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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作为一个德国腕表品牌,格拉苏蒂具有独特的的国标风格,德国的工业比较注重技术,工厂的技术含量很高、功能性很强,产品耐用。

精巧的腕表、搭配精湛技艺若能适当保养,必定为您带来多年的可靠服务。

目前中国格拉苏蒂售后维修中心以围绕北京逐步设点,一线城市服务站点地址:北京西单大悦城写字楼,为您的格拉苏蒂提供检测保养服务。

2008年,格拉苏蒂手表配备微调节机械装置且经过精致镌刻的摆轮夹板首次呈现于腕表的表盘侧。

这得益于各种零部件的倒置式布局,而通常只能透过蓝宝石玻璃底盖看到这些部件。

大日历偏心系列的偏心式设计将格拉苏蒂原创的自主发明双鹅颈微调机构置于它当
之无愧的头等重要位置。

毕竟,是该装置成就了腕表速率精准调节以及振荡系统的精确定心。

导致格拉苏蒂机械表停走的原因一般就是以下几种:
1、确定对机械表是否上弦
2、检测表针是否互相摩擦碰撞在一起
3、检测手表是否受磁
4、检测机芯齿轮是否错位
5、搁置时间过长,造成油泥干涸。

手表机芯内的表油干了会增加表内零件间的摩擦阻力。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格拉苏蒂服务中心的专业技师给我们讲解的有关格拉苏蒂手表的知识,格拉苏蒂服务中心为提高中国区客户服务体验,服务地区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各大城市,在全程维修过程中严格实施无尘、抗氧化等规范操作,同时格拉苏蒂引进瑞士先进设备,独立的VIP客室,舒适的休息区,维修人员先后接受了顶级制表师的专业培训,同时掌握的先进核心技术为维修服务提供了切实的保障,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为您提供优质的格拉苏蒂时计维修服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上海市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办事指南

上海市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办事指南

上海市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办事指南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联系电话:23111111-转办理时限:1、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一、一般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核准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件要求编写);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5、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董事会决议;2、政府有关部门(绿化、消防、卫生防疫、安全生产、人防、交通等)初步意见;3、市政配套(水、电、煤、气等)初步意见;4、行业归口管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7、资金落实证明: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证明;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的,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9、招标基本情况表。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5、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办理程序:1、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评估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支持企业落实审核责任,完善评估机构选聘,现将•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印发你们。

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分别由被评估企业、委托单位及一级单位审核部门对评估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随评估报告一同上报,请遵照执行。

•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一年。

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评估核准质量评价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校对:柳东(共印150份)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审核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下称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2)合并、分立、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4)企业产权转让;(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相关国有企业涉及非货币资产处臵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2)资产转让、臵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相关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3)相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臵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国资评估报告如何报备

上海国资评估报告如何报备

上海国资评估报告如何报备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金融枢纽,国有资产评估在这座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国资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针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专业评估工作的结果,为国有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文将介绍上海国资评估报告的报备程序和流程。

报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国资评估报告的报备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规性。

1. 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上海市监管部门规定,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是经过评估机构资格审查的合格机构。

因此,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国有企业应该仔细核实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2. 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国资评估报告的编制需要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

国有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之前,应当预先与评估机构沟通并确定评估的具体目标和范围。

3. 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国资评估需要基于充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

国有企业在报备前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与资产相关的各类文件、合同、财务报表、行业分析等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报备程序与流程1. 审查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国资评估报告后,应向国有企业提交初步报告。

国有企业应对初步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的内容、数据、方法论和评估结论进行核查和确认。

2. 内部反馈意见国有企业在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自己的反馈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是对评估方法的质疑、对评估数据的校对,或者是对报告结论的进一步讨论。

3. 修改和完善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国有企业的反馈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几轮的反复确认和修改,直到双方对评估报告达成一致。

4. 报备上海国资监管部门修订完善后的国资评估报告需要报备给上海国资监管部门。

国有企业和评估机构需要填写报备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如报告正本、报告摘要、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评估师的执业证书等。

报备表格及材料需按要求提交。

5. 监管部门审查与反馈上海国资监管部门接收到报备材料后,将对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报告的结论进行核对和验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各区县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一、前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特编写此操作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项目核准准备工作1. 项目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 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评估范围和目标的说明- 评估目标的财务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2. 初审阶段初审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筛查,确保材料齐全。

(2)初步评估申请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满足评估项目的要求。

(3)如有不满足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初审意见,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4)审核通过后,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

3. 材料准备阶段根据初审通过的意见,申请人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详细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表》。

(2)提供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申请材料。

(3)提供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的申请材料。

(4)提供评估费用和预算的申请材料。

(5)提交申请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4. 核准备案阶段核准备案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准备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备,信息准确。

(2)核对评估费用和预算,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3)评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核准机关提出《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书》。

(4)核准机关收到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

(5)核准机关核定评估费用和评估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书》。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1. 申报阶段:申请人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评估项目的材料。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沪国资企[2002]35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沪国资企[2002]353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能,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工作,现就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应当办理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的种类根据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涉及事项的金额大小、种类不同,备案分为事中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中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之中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事后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向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和程序(一)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1、对外投资: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2、股权(产权)转让:转让合同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二)办理事中备案的程序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发生上述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时,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草案、产权转让意向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办;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正式文件文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国资办备案;3、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填报《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事中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三、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和程序(一)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1、对外投资: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单项短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2、股权(产权)转让:转让合同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不动产盘活:指房地产或者其它资产转让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备案编号: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 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 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产权持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2010 年01月0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评估对象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委托方一级单位资产所在地经济行为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级次市属一级市(地区/区县)区(县/街道)法定代表人2000年01月01日评估资质证书编号证券业资质无评估报告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及编号首席评估师评估机构联系人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转报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申报备案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转报备案转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备案单位备案专用章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10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10年01月0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帐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其中: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4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七核准备案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八综合评价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九信息与统计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十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核准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二备案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一核准项目1.受理要求: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4.项目审核: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7-15执行日期:2004-7-15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时间

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时间

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时间的规定如下:
根据现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国有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评估以及司法评估相关的管理文件,也分别作出了评估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

也有一些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短于一年,比如,《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20﹞100号)规定,破产清算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

对于某些特殊的司法执行财产情况复杂,区域分布广泛,评估工作量较大的项目,评估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另行协商,确定评估报告的出具期限。

请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破产清算项目等,可能会有更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之前,最好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好地遵守规定并满足时间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领取、填报说明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领取、填报说明

附件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领取、填报说明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1.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2.填写: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4.上报: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领取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在加盖资产占有单位和上级单位公章并签字后仍按原规定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资产占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三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资产占有单位(盖章):由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资产占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该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3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1)资产占有单位:由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2)企业管理级次: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占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3)上级单位: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占有单位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

占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占有单位为二级填写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占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流程⼀、⾏政审批项⽬名称、性质(⾏政审批编号36-10)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

性质:⾮⾏政许可审批。

⼆、⾏政审批适⽤范围、对象适⽤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

适⽤对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三、设定⾏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条:“国有资产评估⼯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实⾏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民政府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企业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备案管理⼯作的职责分⼯,由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起四⼗五⽇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件材料:(⼀)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件;(⼆)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的相对应的经济⾏为批准⽂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案或者改制⽅案、发起⼈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档);(六)与经济⾏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的相关承诺函;第⼗⼋条资产评估项⽬备案需报送下列⽂件材料:(⼀)国有资产评估项⽬备案表⼀式三份(附件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相对应的经济⾏为批准⽂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上海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

上海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三)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产权;(四)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由占有单位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可以为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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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

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

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

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 )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关于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

(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 )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

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

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2.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

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二)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

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 )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

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

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

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

(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

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

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

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

(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

(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4 )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

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

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

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

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

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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