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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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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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烟政呈〔2023〕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烟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大市与制造业强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的品质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烟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69.13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4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烟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海绵设施主要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烟政发[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资料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实用文档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烟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烟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烟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一、背景介绍烟台市是山东半岛东海岸沿线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拥有优美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烟台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环境质量。

二、审查范围烟台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其中,建设项目指的是对土地、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建设进行改造、扩建或新建的行为。

三、审查要求1. 合规性审查: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城市建设的总体方向;2. 可行性审查: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技术、经济、社会等可行性要求;3. 环境影响评价:对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4. 社会影响评估:对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分析,确保方案对社会的影响最小化;5. 城市建设规划对接:确保方案与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6. 历史文化保护:审查方案对历史文化建筑、遗址和文物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7. 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意见反馈和建设性意见提出。

四、审查程序1. 提交: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材料;2. 受理:审查机构对材料进行受理登记,并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3. 审查:审查机构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组织专家会商;4. 整改: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对不合规的部分进行整改;5. 重新审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材料,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6. 审批: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规定的方案进行批准或者录入备案。

五、宣传和监督为了保障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烟台市建立了宣传与监督机制:1. 宣传:通过城市的官方网站、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宣传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2. 公示:将审查中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3. 监督: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 奖惩: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优秀的审查工作进行表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概要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概要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烟政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烟政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现就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旧村改造范围内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及结合旧村改造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适龄青年结婚用房系指安置有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村(居)民常住户口(不含空挂户)、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公民以及婚后无房户的用房。

一对夫妇只能申请一套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原则上每3年安置一批。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旧村改造(不包括村居整体改造)过程中,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进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时,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系指为降低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成本,减轻村(居)民购房负担,经批准数量的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行为。

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村(居),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执行,按市场机制统一运作。

二、鼓励推行旧村整体开发改造,不具备整体改造的村(居),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居)整体改造规划方案,在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上可先建设适龄青年结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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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5]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

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十四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五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六条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

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一)芝罘区:南山山脊线以北、铁路干线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东、岿岱山山脊线以西区域。

(二)福山区:东至外夹河,北至永达街,西至福环西路,南至外环路北。

(三)牟平区:南到雷神庙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东至沁水路。

第四章建筑绿化第二十二条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1㎡/人,小区不少于1.5㎡/人,居住区不少于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四)绿地率: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仓储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二)工业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

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 ㎡,服务半径应小于250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一般工业企业不小于30%,高新技术园区不小于40%。

(四)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第二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部队等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

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小于40%。

交通枢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二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同时审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六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三章确定的正向及侧向建筑间距的一半预留。

新建高层建筑离界距离按有关规划确定,并不小于多层建筑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七条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后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主要河道(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沁水河、黄金河、柳林河)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20米。

(二)沿一般河道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河道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三)沿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两侧建设工程退让水面绿带外边线不少于10米。

第二十八条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且最低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两侧不少于100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两侧不少于65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两侧不少于45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40米,滨海中路两侧不少于75米,其它滨海路两侧不少于125米。

(四)主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30米。

(五)次干道: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0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25米。

(六)支路: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

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

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75米。

(二)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机场路、观海路、红旗路、206国道、山海路、连城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

机场路黄务立交桥以北路段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三)滨海北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25米,滨海中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其它滨海路道路红线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四)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12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为6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为4米。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平交路口转弯处,两侧建设工程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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