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
本文概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特征,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即合作知识普及不够,农民思想认识有待转变;组织规模小,覆盖面小,实力弱;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运作不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等。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合作思想和素质;通过政府引导和组织探索,有效增强农业合作组织的综合实力;通过组织和制度建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建设,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标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中国特有的概念,可以说它是由传统的合作社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的,更好的利用社会资源而形成,以提高社会效益为目的的合作型组织。通常情况下,这类组织主要是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在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环节进行互助合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比如我们当前一些农村较为常见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产业联合体等都是其具体的称谓。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征
1、民办性
该组织成立于农村,是由农民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不受任何其他组织的推动。虽然当前的农民专业组织形式各样,称谓有所不同,但是都具有民办的这个特征,都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2、专业性
此组织一般都是在同一行业领域所形成的,一般一个组织仅仅围绕某一类或者某一种产品所展开经营和服务,能够突出较强的专业性。
3、合作性
此组织的形成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对外讲求经济效益,但是对组织成员而言则坚持惠顾返还,即所得利润按会员交易量大小返还给会员,它充分体现了组织的合作性。
4、开放性
此组织已经不仅仅是在某一个区域内开展服务或者经营,而是突破了行政区
域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这个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吸收其他村的农民,其他村的组织也可以吸收该村村民,同时不同社区或者村内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进行联合发展。
5、网络性与中介性
此组织各个层级之间是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将经济利益连接在一起,实行资源和信息共享。同时该组织又是农民和政府的中介,该组织可以传达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还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向政府传达农民反映的一些情况。
三、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合作知识普及不够,农民思想认识有待转变
(1)由于受到历史原因及观念的改变,使得部分农民的思想还有待更新,部分农民对待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还不够高,甚至有部分农民将当前的合作组织片面的理解为集体化。(2)思想认识不统一,宣传工作不到位。虽然很多地方都开始推广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基层的一些领导干部都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正确认识,缺乏合作社相关的知识,更谈不上认识到该组织的重要作用。这就使得他们在组织该项活动和宣传活动中会出现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产生。(3)农民的信息和文化程度相对还处于一种保守的状态,使得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受到传统大集体思想的影响,导致他们对合作组织不放心、参与不积极。有的人宁愿自己孤单无助地面对市场,也不愿加入合作组织。即使加入了合作组织,也只是一种短期行为,从而导致了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难稳固。(4)合作知识教育缺位,合作人才缺位,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教育远落后于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中,真正了解的人几乎没有,合作教育面临着很大的困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长,一般都是农村能人或退休的领导干部、现任村干部,这些人群众基础相对较好,威望也高。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他们在市场运营和组织管理中体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诸如,农民合作组织管理粗放、组织机构不严密、“三会”作用发挥不好,规章制度不完备,责权利不明确等。
2、组织规模小,覆盖面小,实力弱
(1)合作组织规模小,经济效益不显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多数组织的综合实力不强,资金不足,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有的专业合作组织甚至是属于无资金、无场所、无能人、无实体的“四无”组织。(2)服务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资金、技术、人才相当缺乏,从而导致其普遍存在服务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农户需求的问题。(3)覆盖面小,组织间横向联系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范围小,多限制在村、乡范围内,带动的农户数量有限,对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贡献有限。(4)纵向一体化水平差,分配方式有待改进。综观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民生产经营农产品收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中,
只起到中介作用,利润很大的流通、加工环节却让给了中间商或企业,真正能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的则很少。
3、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运作不规范
(1)制度有待遵循,组织机构有待健全。通过对当前的一些农民合作组织观察,不难发现很多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机构都不健全,没有设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无发展会员的程序和正常的议事制度,无章程或有章程、有程序也不遵循和不按程序办事。(2)组织管理政府化,民主机制难贯彻。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我们一些基层政府采取了一些引导措施,并帮助农民合作组织承办一些事务,这种情况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起来之后,还实行的是组织管理政府化,并且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有一定的干预。最终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民主集中制难以有效贯彻,产生了组织运作不规范的现状产生。
4、法律地位不明确,引起经营问题众多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各地政府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法律。这就使得农民合作组织在很多时候没有相应法律可遵循,依法运行的情况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1)登记主体不明确,导致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受到一定的影响。(2)优惠政策缺位,发展缺乏法律支撑。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环境的支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却缺乏相关的制度供给。
四、建议
通过对当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发展农业,促进农民收入,整合有效利用资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该组织的作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该组织的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我们在发展该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也只有在分析问题所在的基础之上,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合作思想和素质;通过政府引导和组织探索来扩大规模、扩大覆盖面,有效增强农业合作组织的综合实力;通过组织和制度建设,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建设,来进一步引导组织健康良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