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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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分配标准分配之后不会 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7、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 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后者只能根据具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体情形随时变化。 体情形随时变化。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 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10、能否强化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前者只发生是否有必要倒置的问 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题;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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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标准来分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较迅速完成 诉讼。 诉讼。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客观上确立分配证明责任的一 般原则, 般原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各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 分配。 分配。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 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3、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及习惯 外国法、 证据事实(?) (四)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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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 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1)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 (2)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 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3)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4)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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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一):
1、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后 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者涉及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者涉及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2、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后者指向的是案件的具体实施。 后者指向的是案件的具体实施。 3、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是法律要件事实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真伪不明; 真伪不明;后者的原因在于不提供证据将发生败诉的 风险。 风险。 4、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前者的条件是法律要件事实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真伪不明;后者的条件是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真伪不明;后者的条件是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5、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法庭评议阶段; 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法庭评议阶段; 后者发生在起诉至开庭前。 后者发生在起诉至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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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1、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该事实对于该案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2、该事实对于该案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 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 的范围; 的范围; 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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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刑事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民事、行政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2、民事、行政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承认判决具有预决效力的意义: 3、承认判决具有预决效力的意义: (1)避免对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 明; (2)防止法院在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矛盾的 认定。 认定。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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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1、证明对象的确定; 证明对象的确定; 2、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 3、证据的提供; 证据的提供; 4、证据调查; 证据调查; 5、确立证明标准; 确立证明标准; 6、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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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证明责任含义应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即主要事实,不涉及间 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即主要事实, 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紧密相关; 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紧密相关; 2、证明责任在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发挥裁判 依据的作用; 依据的作用; 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 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而是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当事人提 出证据。 出证据。只有部分案件需要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 则下裁判的问题, 则下裁判的问题,而多数案件是可以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裁判的。 实作出裁判的。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4、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也存在 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定的事实。 定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三)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四)预决的事实:一般是指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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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 民诉证据规定》 下列事实, 无需举证证明: 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三)、(四)、(五)、(六 前款(一)、(三)、(四)、(五)、(六)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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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
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形式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 形式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
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 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 是从举证行为角度下的定义,因此又叫作“ 是从举证行为角度下的定义,因此又叫作“行 为责任” 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 实质的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 实质的证明责任: 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责任。 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责任。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终结时,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终结时,与事实真伪不明引 起的法律后果相关,因此又叫作“结果责任” 起的法律后果相关,因此又叫作“结果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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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民诉证据规定》 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 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 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 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5、自认的撤回 民诉证据规定》 条第四款: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 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 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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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需要向法 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证明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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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2、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排除权利的事实。 4、排除权利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间接事实; 2、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3、辅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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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事实; 1、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 2、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3、辅助事实。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
1、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2、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可能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可能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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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民诉证据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 事实主张的, 担不利后果。 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分配标准分配之后不会 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7、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 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后者只能根据具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体情形随时变化。 体情形随时变化。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 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10、能否强化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前者只发生是否有必要倒置的问 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题;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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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标准来分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较迅速完成 诉讼。 诉讼。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客观上确立分配证明责任的一 般原则, 般原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各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 分配。 分配。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 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3、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及习惯 外国法、 证据事实(?) (四)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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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 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1)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 (2)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 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3)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4)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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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一):
1、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后 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者涉及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者涉及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2、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后者指向的是案件的具体实施。 后者指向的是案件的具体实施。 3、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是法律要件事实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真伪不明; 真伪不明;后者的原因在于不提供证据将发生败诉的 风险。 风险。 4、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前者的条件是法律要件事实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真伪不明;后者的条件是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真伪不明;后者的条件是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5、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法庭评议阶段; 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法庭评议阶段; 后者发生在起诉至开庭前。 后者发生在起诉至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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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1、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该事实对于该案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2、该事实对于该案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 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 的范围; 的范围; 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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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刑事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民事、行政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2、民事、行政判决与民事诉讼预决的关系; 承认判决具有预决效力的意义: 3、承认判决具有预决效力的意义: (1)避免对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 明; (2)防止法院在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矛盾的 认定。 认定。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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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1、证明对象的确定; 证明对象的确定; 2、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 3、证据的提供; 证据的提供; 4、证据调查; 证据调查; 5、确立证明标准; 确立证明标准; 6、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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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证明责任含义应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即主要事实,不涉及间 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即主要事实, 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紧密相关; 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紧密相关; 2、证明责任在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发挥裁判 依据的作用; 依据的作用; 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 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而是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当事人提 出证据。 出证据。只有部分案件需要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 则下裁判的问题, 则下裁判的问题,而多数案件是可以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裁判的。 实作出裁判的。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4、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也存在 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定的事实。 定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三)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四)预决的事实:一般是指已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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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 民诉证据规定》 下列事实, 无需举证证明: 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三)、(四)、(五)、(六 前款(一)、(三)、(四)、(五)、(六)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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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
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形式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 形式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
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 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 是从举证行为角度下的定义,因此又叫作“ 是从举证行为角度下的定义,因此又叫作“行 为责任” 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 主观的证明责任” 实质的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 实质的证明责任: 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责任。 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责任。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终结时,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终结时,与事实真伪不明引 起的法律后果相关,因此又叫作“结果责任” 起的法律后果相关,因此又叫作“结果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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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民诉证据规定》 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 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 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 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5、自认的撤回 民诉证据规定》 条第四款: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 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 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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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需要向法 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证明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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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2、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排除权利的事实。 4、排除权利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间接事实; 2、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3、辅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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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主要事实; 1、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 2、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3、辅助事实。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
1、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2、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可能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可能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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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民诉证据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 事实主张的, 担不利后果。 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