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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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卷号:AT171612XX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XX

类别:9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17970XXX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XX(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新加坡XXXX,#07-05菜市巷XX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XX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X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010-621XXXXX

被申请人名称:林XX

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陈店镇三合车中路东

三巷X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XX(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新加坡XXX,#07-05菜市巷XX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XX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XX区天府三街XX 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B 区9 层

被申请人名称:林XX

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陈店镇三合车中路东三巷X号

评审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理该无

效宣告申请;

2.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XX”商标在争议商标全部指定商品

“1、便携式媒体播放器;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3、插头、插座和其

他接触器(电连接);4、电池;5、计算机外围设备;6、笔记本电脑;7、

导航仪器;8、手机;9、摄像机;10、电池充电器”上就已经广泛使用并取

得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异议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的结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

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宣告并

禁止使用;

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具有

明显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除了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其他多件商标。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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