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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
为方便大家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了解、熟悉和使用,我们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修编说明》。该说明叙述了费用定额的修编工作情况、总体概括、与前定额的区别及部分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供各单位在使用费用定额时参照使用。
第一部分概述
一、费用定额编制工作过程
1、修编原因及目的
目前我省现行的费用定额编制于2003年,已使用6年,与当时相比,目前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施工机械化程度等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在此期间,建设部陆续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也出台了《江苏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变化都使得原各专业的《费用定额》已不能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在工程计价工作方面的需要。
为与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项措施费费用标准,协调各专业定额水平,贴近建筑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版)。
2、修编过程及主要工作
(1)、2007年9月,省内外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地及各方面意见,组织全省13个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技术骨干成立了费用定额修编小组,集中讨论“定额编制方案”,并将方案中的工作落实到各市。
(2)、2007年12月,对收集的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初步确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古建园林专业的工程类别划分和费用项目组成。
(3)、2008年3月,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调整各项费用费率。
(4)、2008年5月,组织省编制组复核相关费用费率,确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古建园林专业的工程类别划分和费用项目组成
(5)、2008年7月,形成初稿,并与湖南、安徽、黑龙江、云南、山东、四川等兄弟省费用定额进行了比较。
(6) 、2008年9月,选择典型工程,测算新老费用定额水平差,对新的各费用组成与原费用定额组成偏离情况较大的进行分析。
(7)、2008年10月,对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争议较大的费用又专门进行了测算。
(8)、2008年12月,为与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配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费用定额进行了修改
(9)、2009年1月,对新旧费用定额计价水平再次进行测算、比较;
(10)、2009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省造价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11)、2009年3月,向省发改委、财政、审计、物价,建管局,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在对费用组成、费率情况的测算工作中,共对全省13个市,共61个施工企业以及相应在建和已完工工程进行了调查)
第二部分主要修编内容
一、说明部分
1、明确了本费用定额的作用: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2、明确了本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3、说明了费用定额的组成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二、建筑工程费用组成的内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内容组成
基本参照了新规范及206号文内容,同时结合了我省实际情况。如养路费等国家不再收取的费用在本次修编中也已取消。
(二)、管理费的调整
1、本次管理费调整较大。考虑到建筑企业基本已完成改制,现场管理形式与以前有很大的改变,以及各项细分的费用内容多有重叠,本次修编将原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其他管理费名称取消,3个部分的费用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内容组成基本按照206号文的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及以往费用定额的内容。
2、根据新规范和工地实际管理情况,将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降水、排水费等从管理费中提出放入措施费中。
3、管理费中职工待业保险费取消,相关内容归入社保费中列支。另外增加劳动保险补助费,内容包括:由企业支付的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4、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作为规费,放入管理费中列支。
(三)、措施费的调
整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按照省造价总站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收取。为与新规范一致,将该费用放入措施费,性质为不可竞争费,必须足额计取。
环境保护费不再单独计取,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计计取,费率相应调整。2、明确了临时设施费的范围。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以及规定范围内围墙、道路、水电、管线等。
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50米内)围墙、道路、水电、管线和轨道垫层等。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在定额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线路(不包括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临时道路,以及总长度不超过200米的围墙(篱笆)。
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就近地点临时修建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所发生的费用,应向建设单位结算。(新增加定义)
3、检验试验费: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对检验试验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内容。)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新增加定义)
5、赶工措施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原定额定义为: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6、工程按质论价: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原定额定义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良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7、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对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实行一户一验发生的相关费用。(新增内容)
8、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9、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等费用。(原为在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现根据新规范单列)
10、详细明确了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
(四)、其他项目费的调整
1、总承包服务费定义与新规范一致,取消了原定额中对于总承包(交钥匙工程的描述);
2、结合新规范,取消了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增加暂列金额、暂估价内容、计日工内容。
(五)、规费
1、取消了建筑管理费
2、取消了劳动保险费
3、取消了定额测定费
4、取消了安监费
5、增加了工程排污费。根据各地规定计取
6、增加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7、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支出。为确保施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落到实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