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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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
1、本准则规范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期间内,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的交易。
(2)融资租赁,指实质性地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3)经营租赁,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
(4)租赁开始日,指租赁合同约定的据以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5)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消的租赁期间,在该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
(6)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7)经济使用年限,指资产预计可使用的期限。有些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该项资产所能产生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8)租赁付款额,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支付的租金,加上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在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付款额中还应包括承租人为行使这种选择权而应付的金额,而不应再包括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
(9)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指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对租赁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余值予以担保的金额。
(10)廉价购买选择权,指承租人享有的在租赁期满时以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资产的权利。
(11)租赁投资总额,指租赁付款额和未经担保租赁资产余值之和。
(12)未实现租赁收益,指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总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13)租赁投资净额,指租赁投资总额减去未实现租赁收益后的差额。
(14)租赁内含利率,指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投资总额折算成现值所使用的贴现率。该贴现率应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15)另行借款利率,指承租人若以相同条件借款购买该租赁资产而应承担的借款利率。
租赁的分类
3.一项租赁业务,应根据与资产所有权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划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4.一项租赁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常作为融资租赁,融作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选择权,并且租赁开始日就能相当肯定将会行使此项选择权;
(3)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4)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5)租赁资产具有某种专用的性质,以致于只有承租人才能不作较大调整就可以使用;
(6)承租人若撤消该项租赁协议,要承担由此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7)残值的公允值波动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8)承租人能够以远远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在下一个期间继续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企业因洽淡和安排租赁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
6.企业为购买租赁资产而支付的设备价款等应作为租赁资产的成本。
7.企业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赁投资总额确认长期债权,并同时确认未实现租赁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租赁投资净额列示长期债权,已租出资产不应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列示。
8.企业应按租赁投资净额的余额和租赁内含报酬率(也可以采用期他合理方法)计算确认各期租赁收益。
9.企业每期应收的租金,应全额冲减长期债权。在采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应将各期实际应收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租金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0.在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的情况下,企业应于逾期超过一个租赁付款期时停止确认租赁收益,停止确认的租赁收益应于以后收到逾期租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11.企业应定期检查租赁资产的未经担保的资产余值,如未以担保的资产余值发生永久性减值,应重新计算调整租赁投资总额和未实现租赁收益,同时还应将以前各期已经确认的收益中与此相关的减值金额,冲减本期收益,但不调整已确认的长期债权。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2.企业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的一项固定资产和相应的长期负债。
13.企业在租赁为融资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14.企业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开始日记录的租赁负债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财务费用合理分摊于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每个租赁付款期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可以按照该期期初租赁负债余值和租赁内含利报酬率(若租赁内含利报酬率无法确定,应采用另行借款利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一个租赁付款期内的各个月份之间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可以采用平均方法计算确定。
15.企业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的租金,按照各期计算确定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部分冲减长期负债。
16.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等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可以肯定在租赁期满时能够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则应按资产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否则,应按租赁期与资产的使用年限二者孰低者计提折旧。经营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7.企业应将用于经营租赁资产按其性质作为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核算,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租赁期的收入。
18.企业按合同应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直线法分配计入租赁期内各会计期间。
19.企业在租赁开始日之前发生的与租赁业务有关的直接费用,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递延,根据各期确认的租金收入的比例,在租赁期内加以分摊,计入各期损益。
20.企业对租出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与本类似资产所采用的折旧或摊销政策相一致,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应作为与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关的支出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21.企业在租赁开始日,不应将租入资产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支付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各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
22.由本企业负担的租入资产的维护修理费等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剩余期资产尚未使用期限与改良工程耐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期费用。售后租回
23.售后租回是指企业(买主)将一项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租回。
24.对于售后租回业务,应按照本准则第4条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25.对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售后租回业务,销售方(兼承租人)所取得的款项超过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分配;数额较小的,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帐面净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财务费用。
26.对于经营租赁性质的售后租回业务,销售方(兼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租金和售价均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则售后租回业务中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项正常的销售交易,其发生的损益应在当期内确认;
(2)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分配计入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