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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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
江苏省统计局制定
200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 —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表) (4)
2.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I302表) (5)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 (6)
(三)基层报表表式
1.劳动情况年报表(I102-1表) (7)
2.劳动情况季报表(I202-1表) (8)
四、附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9)
(二)主要指标解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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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特制定《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变动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是对各省辖市统计局报送的要求。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的布置方式由各省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填报范围为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的资料。
(五)各省辖市统计局应按照省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数据文件以文本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统计局,电子信箱:jsrkc_js@。
(六)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南通市在向省报送劳动统计年报时,请抄报国家统计局一套,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七)综合表中单位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3 —
二、报表目录
(一)年报
(二)定期报表
(三)基层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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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号:I 3 0 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
计量单位:人、千元
综合机关名称:2009年有效期至:2010年6月
续表(一)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5 —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表号:I 3 0 2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
有效期至:2010年6月
综合机关名称:2009年计量单位:人
续表
本年减少人数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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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综合定期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号:I 4 0 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
计量单位:人、千元
综合机关名称:2010年季有效期至:2011年1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0年月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7 —
(三)基层报表表式
劳动情况年报表
表号:I 1 0 2-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企业(单位)详细名称:2009年有效期至:2010年6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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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劳动情况季报表
表号:I 2 0 2-1 表
组织机构代码:□□□□□□□□-□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文号:苏统〔2009〕1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90号国民经济行业:2010年季有效期至:2011年1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10年月日
四、附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续表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帖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